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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20:45:35| 人氣7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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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契稅誰繳,贈與稅負大不同!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動產因為贈與移轉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如果實際是由贈與人代為繳納,則等同為他人承擔債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的規定,應以贈與論,該代繳稅費金額必須併入贈與總額中核課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贈與移轉的土地增值稅、契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可以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舉例說明父甲君贈與房地給其子乙君,其中土地公告現值為1,5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200萬元,另外還須支付土地增值稅300萬元及契稅12萬元,該稅費合計312萬元,如果該稅費由受贈人乙君繳納,則甲君可自贈與總額1,700萬元內扣除稅費312萬元,再扣除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稅額為116.8萬元〔(1,700萬元-312萬元-220萬元)×10%〕。但如果該稅費由贈與人甲君代為繳納,則贈與總額為2,012萬元(1,700萬元+312萬元,扣除稅費312萬元及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稅額為148萬元〔(2,012萬元-312萬元-220萬元)×10%〕。

國稅局貼心提醒,如還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電視或網路平台銷售商品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統一發票

隨著網路及電視等媒體多元化發展,民眾利用電視及網路購物蔚為風行,為保護消費者權利,各網購電商及電視購物業者紛紛於銷售平台主打商品鑑賞期7日,不滿意免費退貨之方案,網購及電視購物業者於發貨時所開立發票,不隨商品寄送,而是於鑑賞期後另行寄送予消費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已揭示買賣條件之特種買賣,其發貨開立之發票得於鑑賞期後寄發。因網路及電視購物與一般到店實體交易有別,消費者購物時並未確實確認過商品,如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得於收受商品後鑑賞期7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賣方解除買賣契約,為避免消費者於退貨時未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造成買賣雙方困擾,因此,營業人如於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頁明白揭示消費者收到商品後保有鑑賞期,則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得於商品鑑賞期滿後再寄送與消費者。

該局提醒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除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銷售貨物之發票記得交付消費者,以免觸法。

 

 因訟一次取得數年薪資所得,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林先生來電詢問,因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勝訴,其一次領取公司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所說明,個人因案停職,嗣後既經法院判決確定獲准復職,其停職原因自始即不存在,其一次領取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參照財政部88812日台財稅第881932202號函規定於復職時,由服務公司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均屬「實際補發年度」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稅款,並依限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薪資所得人則可分年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舉例說明,甲因案於1053日停職,嗣後於10771日經法院判決確定獲准復職,由服務A公司一次補發停職期間(1053日至107630日)之薪資所得,105100萬元、106120萬元及10760萬元,共280萬元;A公司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10771日),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應於次年一月底(108131日)前開具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同時,A公司扣繳義務人於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同時填具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105100萬元,106120萬元,10760萬元,共280萬元)予甲,嗣後甲於辦理復職當年度(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應將補發107年度薪資所得60萬元,併10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稅外,並於申報書中註明補發105年及106年薪資所得之事實及金額,且須檢附相關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105-107年度;共280萬元),俾供稽徵機關計算補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因訴訟勝訴一次取得數年薪資所得時,可參考上述依所得歸屬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如有法令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南區國稅局轄區開出200萬元特獎及雲端發票100萬元獎!

1089-10月統一發票已於1081125日開獎!南區國稅局轄內營業人本期開立之發票共開出200萬元特獎1張及雲端發票100萬元獎1張,還未對獎的民眾請趕快把發票拿出來對獎或留意雲端發票中獎通知資訊,中獎幸運兒可能就是您!

該局表示,200萬元特獎發票由嘉義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嘉義營運處開出的雲端發票,中獎人只付145元中華電信行動月租費及異動服務費,就獲得200萬元財神爺的眷顧,真是超級幸運;另雲端發票100萬元獎則由嘉義市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垂楊分公司開出。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為鼓勵民眾索取雲端發票,特增列雲端發票專屬獎項,計有100萬元獎15組、2,000元獎15千組及500元獎40萬組,總獎金高達24,500萬元,呼籲民眾購物消費多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就有機會獲得雲端發票專屬獎,而且民眾如使用手機條碼、會員卡或信用卡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並已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辦理歸戶者,該平臺、會員卡店家或銀行就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悠遊卡、icash卡或一卡通載具者,可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查詢是否中獎。

該局提醒民眾,本期中獎發票領獎期間是自108126日起至10935日止,請民眾記得對獎並於期限內領獎。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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