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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19:59:38| 人氣13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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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各負責生產及銷售,如何避免營業稅繳稅及留抵兩極化之困擾!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臺南市安南區林小姐來電詢問,本公司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分別負責生產、銷售,各自申報營業稅時,負責生產之總機構只有進項稅額而幾無銷項稅額,造成帳上留抵稅額逐期增加,另負責銷售之分支機構則每期繳稅而無進項稅額可資扣抵,不利資金調度運用,該如何解決?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即分支機構),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因考慮到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係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而得應納稅額,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時,則予退還或留抵次期應納稅額,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分別就地繳稅,可能形成部分單位只有進項稅額,每期留抵稅額(特定情況才能申請退稅),部分單位則每期繳稅而無進項稅額可資扣抵之困擾,因此,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所提醒,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之營業人,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銷項營業資料、統一發票明細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填報申報書時,應在申報書右上角「各單位分別申報」欄右方空格內打「V」,稅額計算欄內可以不必填寫,亦免予繳納營業稅,但應將申報書收執聯影本送總機構。總機構本身個別營業部分與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報方法相同,另應彙集自行填寫及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送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加總合計後填寫申報書1份,計算應納或溢付的營業稅額,並在右上角「總機構彙總報繳」右方空格內打「V」,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向稽徵機關申報。如有任何申報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借款先行扣除利息 應依規定扣繳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向民間借款,在取得已預扣利息後之借入款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向所轄國稅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貸款人將借出款項先行扣除利息後,再將餘款交付借款人,為民間常見之借款付息方式,借款人於取得借入款項時,既已預先扣除利息,即借款人於取得已預扣利息後之其餘借入款項之日,已「實際給付」利息予貸與人,因此,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甲君借款700萬元、年利率4%、期間3個月,約定利息7萬元(700萬元×4%×3/12)由借款中預扣,A公司1081130日取得甲君交付已預扣利息之借入款693萬元(700萬元-7萬元)A公司即應以該預扣利息7萬元計算繳納應扣繳稅款7,000元(70,000元×10%)。

如對相關扣繳規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補習班是否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81028日發布解釋令,明定有關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自10711日生效。

該所說明,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但是成立公司組織的大型補習班,是以營利為目的,財政部原於106年發布解釋令,針對公司組織及未立案補習班,所收取的補習費課徵5%營業稅,而個人立案之補習班則免徵營業稅。惟基於課稅一致、公平性等原則,財政部遂於1081028日發布解釋令,針對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的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並自10711日生效。

該所進一步說明,現行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及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但是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民眾如對以上說明有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購置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申請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之注意事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數位轉型之目標,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10811日起至1101231日止投資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自10811日起至1111231日止投資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可選擇在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在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兩種抵減方式僅能擇一採用,而且各年度抵減金額均不能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前開租稅優惠,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內(以曆年制申報為例,申請期間為每年11日起至同年531日止),依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格式完成登錄,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另須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送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南區國稅局最後提醒,該項投資抵減於同一課稅年度限申請一次,不得登錄修改;抵減方式於申報時擇定,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籲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及申報時,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無法適用影響權益。如對相關規定有不明瞭之處,可多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之產業創新條例法規專區(路徑為: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超過限額者,請記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以免補稅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以下簡稱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計數達100萬元以上(100萬元)者,應將全數海外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及其配偶107年度計有綜合所得淨額80餘萬元及海外所得700餘萬元,惟甲君於108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其查調所得資料並無前揭海外所得,故僅就查得之所得資料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而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另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國稅局應提供查調之所得資料範圍,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計數達100萬元以上者,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注意有無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及依該條例繳納所得稅,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捐發票兌換「2020水果月曆」 數量有限,換完為止

為宣導正確租稅常識及購物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觀念,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於歲末在所屬轄區舉辦「迎新春 送新曆」租稅宣導活動。

該局表示,活動自108122(週一)起每週一至週五辦公時間(例假日除外),民眾只要捐贈1081112月消費金額5()以上雲端發票5張或紙本發票10張,即可至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兌換精美「2020水果月曆」,每人限兌領1本,數量有限,換完為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活動除宣導民眾購物或消費時要記得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或向店家索取統一發票外,更發揮愛心,將所募集之發票全數轉贈社福團體,以具體行動關懷社會弱勢族群,歡迎大家一起來迎新春送新曆,捐發票做公益。

 

 108121日起,符合條件之遺產稅案件,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臨櫃申報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就近辦理遺產稅申報,自108121日起,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的遺產稅案件,不受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限制,納稅義務人可就近至任ㄧ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申報。例如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在臺北市,如果繼承人是居住在臺南市或在臺南市工作,也可就近至國稅局臺南分局申報並取得證明書。

該局說明,可適用遺產稅跨局申報的案件,條件如下:

1.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以下

2.未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汽、機車除外)

3.申辦時相關證明文件齊全

4.財產種類範圍:

(1)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所有之土地及房屋,且非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視為農業用地。

(2)列報現金及存款之金額,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平均利息所得,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換算存款短差500萬元以下;但優惠存款則按優惠存款利率換算短差金額。

(3)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

(4)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有限公司出資額之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

(5)()車。

(6)已申報贈與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

5.扣除額項目:

(1)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之扣除額。

(2)身心障礙扣除額。

(3)農用扣除額。

(4)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且未償債務合計500萬元以下。

(5)應納未納稅捐、罰鍰及罰金合計500萬元以下。

(6)喪葬費。

(7)土地使用分區載明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載明為道路用地、河道用地、機關用地、上下水道用地、警所用地、防空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且每筆土地公告現值500萬元以下。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已訂頒「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明定申報應檢附文件及不適用跨局申報之案件,民眾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查詢。該局呼籲,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可多使用跨局()臨櫃申辦服務外,亦可利用遺產稅網路申報系統完成申報作業,省時又方便,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業人誤用非當期統一發票應儘速向國稅局報備,買受人如有中獎仍可兌換獎金

日前常有營業人來電詢問,如果誤用非當期(誤用上期或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時,最容易誤開立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自動向國稅局報備誤用之發票起訖號碼、金額及張數,並以實際銷售之期別申報,以免受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買受人不論是取得營業人誤用上期或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均應以該統一發票刊印所屬月份之號碼對獎。例如71日消費,取得5-6月份之發票,這張發票要對5-6月份開獎之號碼;同樣如831日消費,取得9-10月份之發票,則要等到1125日開獎後對9-10月份開獎之號碼,幸運中獎即可領取獎金,權益不受影響。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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