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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20:28:14| 人氣10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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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 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該所日前查核某家建設公司10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完工案場中有一戶房屋未列入申報,公司主張因買方之銀行借款延遲貸放,房屋尾款在1071月才交付,實際交屋日期為107年,所以未於106年列報該筆房屋銷售收入。經該所查核,該公司不動產移轉登記日期為1061231日,因此,該建設公司出售該筆不動產之所得應歸屬於106年度,而非收取價金之107年度,乃將該筆不動產相關收入及成本由107年度轉正至

106年度認列。

國稅局再次提醒,當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與價金實際交付日不同時,應注意所得歸屬年度,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如親屬關係消滅,免併入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如其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核課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親屬或配偶關係已消滅,則該贈與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媳婦乙君土地,乙君於受贈1年後與甲君之子離婚,親屬關係在甲君死亡前已因離婚而消滅,乙君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所定繼承人之配偶身分,故該贈與之土地,免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南區國稅局邀您欣賞李牡丹動物世界油畫個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自108715日起至925日止,於該局9樓藝文展覽區推出李牡丹動物世界油畫個展,歡迎喜愛動物繪畫的民眾踴躍蒞臨欣賞。

國稅局表示,李老師認為動物世界很純真可愛,本次展覽以描繪動物和鳥類為主題,透過色彩、形體及構圖來激發觀賞者內心的感動。

該局進一步說明,創作者藉由油畫直接描繪動物之美,展示的作品栩栩如生,竭誠歡迎您前往參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榮獲第2屆政府服務獎!

行政院長蘇貞昌本(7)9日在台大醫院國際會議廳,頒發第2屆「政府服務獎」得獎機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在177個參獎機關中脫穎而出,榮獲第2屆「政府服務獎」(整體服務類)殊榮,由局長盧貞秀帶領團隊出席頒獎典禮受獎。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一向秉持同理心的服務理念,站在民眾角度思考,除提供民眾便捷服務外,更積極創新服務作為,本次得獎關鍵在配合政府推動台商回台投資方案,創新提供跨機關諮詢整合服務,解決台商資金回台投資稅務問題,讓台商有一條安全回家的路,不僅增加稅收,也落實加速投資台灣政策。

未來該局將持續推動各項創新服務,讓服務更接地氣,政府服務再躍升。

租金債權讓與他人受領,出租人仍應申報租賃所得

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其將租金債權讓與他人,已非收取租金之人,為何仍被課租賃所得並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個人將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應以出租人為所得人,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不因約定租金讓與他人受領而變更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承租人依約定將租金直接給付第三人,出租人不能以未收到租金,主張非所得人。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因積欠乙君款項,約定將其所有土地出租給A公司之租金由債權人乙君收取,並通知承租人A公司將租金直接支付予乙君,A公司仍應以出租人甲君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及填報扣繳憑單,甲君並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所籲請民眾特別注意,有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者,仍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大型車汰舊換新可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為鼓勵淘汰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以減少行動污染源,改善國內空氣品質,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修正條文於108613日經總統公布,自108615日起生效,消費者汰舊換新大型車符合一定要件者,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每輛最高上限可退新臺幣40萬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本次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修法,除擴大車種範圍,由曳引車、大貨車及代用大客車,新增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及大型特種車外,其修法重點彙整如下:(附表)

該所特別呼籲,為能更安全、快速收到退稅款,請使用直撥退稅,以避免需前往金融機構辦理兌領退稅支票之不便,民眾如想瞭解是否符合申請資格、退稅辦理情形或有其他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專區(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檢核申請資格、查詢申辦進度,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獎勵再升級,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最高40萬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條文,將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金額,由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調增至最高40萬元,且適用車種,除原本的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及曳引車外,增加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大型特種車等。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條文業經總統於108613日公布,自106818日起至1111231日止,報廢95930日以前出廠或95101日至951231日出廠且符合3期污染排放標準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及曳引車,並換購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可透過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國稅局或海關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經審核無誤後,國稅局會將退稅款以直撥退稅或郵寄退稅支票方式直接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可大幅加快車主領得退稅款。

106818日至108614日已完成報廢並購買新大型車,符合下列情形者,可自108616日起6個月內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一、 未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二、 已提出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5萬元,尚未經國稅局或海關核定。

三、 因逾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5萬元而經國稅局或海關否准退還。

四、 業經國稅局或海關核准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5萬元,可再申請退還新大型車應徵稅額(上限40萬元)5萬元之差額。

該局呼籲,如對法令適用有任何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專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VIEW/1000)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以維護您的權益。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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