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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 20:40:06| 人氣14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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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應納稅捐,繼承人於被繼承人遺有財產範圍內負代繳義務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上述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違反前揭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該局日前查獲被繼承人甲君105年度有薪資所得70餘萬元,未依規定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核定甲君應補稅額2萬餘元,因甲君已於107323日死亡,乃以其繼承人乙、丙2人為代繳義務人發單補徵,乙、丙不服,主張其非納稅義務人,不應對其發單補徵為由,申請復查,經該局審理結果,認定乙、丙對於被繼承人甲所滯欠稅捐,負有代繳義務,因此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死亡時,如尚有滯欠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如無遺囑執行人,應以繼承人為代繳義務人發單補徵,由繼承人就被繼承人遺有財產範圍內代為繳納,並於繳清後始得分割遺產。倘繼承人違反該項規定,應就未繳清之稅捐,負納稅義務。

民眾如有申報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稅額試算服務可採多元方式回復 輕鬆完成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已陸續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或以郵簡通知。凡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或郵簡通知利用憑證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的納稅義務人,如核對該通知書所載內容無誤並同意作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只要於108531日前,繳稅案件完成繳稅,退稅或不繳不退案件以書面、電話語音、網路等回復確認後,就算完成申報了!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額試算案件除有多元的繳稅方式外,還有多種回復確認管道:

一、繳稅案件:依通知書所載「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以現金或票據、信用卡及轉帳繳稅。另可利用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APP,掃描通知書上QR-Code以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如欲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案件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帳戶辦理繳(退)稅成功帳戶者,可掃描繳稅取款委託書上所載QR-Code完成繳稅。

二、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以書面回復、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線上登錄回復,亦可透過免付費電話語音或透過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掃描確認申報書上所載QR-Code回復確認(退稅案件限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案件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帳戶辦理繳(退)稅成功之存款帳戶者),輕鬆完成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不同意試算內容,例如欲增加扶養親屬或改採列舉扣除額等資料,可利用憑證或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查詢碼」並搭配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1071231日戶口名簿所載之戶號」及出生年月日,於108531日前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另行辦理結算申報。

民眾如果想知道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除可透過各地區國稅局詢問外,亦可自即日起至108531日到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線上查詢或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查詢。

 

機關或團體辦理107年度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08)51日起至531日止,為避免機關或團體不熟悉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南區國稅局特別就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型態整理分析,提供機關或團體參考:

一、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審視補助款之性質,判斷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補助款如屬須提供相對勞務或服務而取得之代價,即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反之,無須提供貨物、勞務或服務之補助款,就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常見機關或團體將提供相對勞務或服務之補助費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致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計算之正確性。

二、機關或團體成立後受贈之財產,屬免稅標準規定之其他各項收入,但如受贈財產作為登記財產總額之增加並辦妥變更登記者,則可不受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60%支出比例之限制。

三、機關或團體購置建物或設備等固定資產,如於購置年度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已將購置成本全額列為「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則該資產不得再將按年提列之折舊額列報為支出,以避免同一筆固定資產成本重複列報支出。

四、機關或團體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始能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五、機關或團體年度結餘款,依免稅標準規定,將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者,如結餘款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時,機關或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或團體,自10711日起因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或盈餘已非屬免稅收入,應計入其所得額,並依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提供查調項目及注意事項

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所得稅申報期間,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提供查調的項目包括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共7大項,民眾如果想了解那些單位提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扣除額資料,可以到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點選個人/綜合所得稅/綜所稅結算申報/申報查詢項下之「扣除額資料提供單位查詢」,只要輸入統一編號或單位名稱關鍵字,例如成功大學,系統就會列出「單位名稱」及「扣除額類別」。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仍需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始得列報扣除,例如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依查調之項目及金額申報扣除者,可免檢附相關收據或證明文件,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如果有轉貸仍須依規定檢附資料供核認。另外,民眾如有非屬可供下載查詢範圍之扣除資料,應另檢附單據或文件,例如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機關或團體,應檢附受贈政府機關或團體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之捐贈證明,或在外承租房屋供自住的租金支出應提供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等文件才可列報扣除。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果手邊蒐集的單據金額大於查調的扣除額資料,可以檢附所留存之單據正本核實申報扣除。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查定銷售額之營業人,其資本主或合夥人申報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請記得申報小店之營利所得

 

一年一度的報稅季節即將到來,南區國稅局表示,免用統一發票由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之小規模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有無達到營業稅起徵點,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皆應於申報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併同申報。

該局說明,查定銷售額之小規模營業人雖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須由資本主或合夥人列入營利所得,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舉例說明,陳先生經營小吃店,於10751日辦理稅籍登記,經核定每月查定銷售額為120,000元。陳先生辦理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6﹪計算全年營利所得57,600元(每月查定銷售額120,000元×8月×6﹪),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提醒,5月份申報季節將至,屬小規模營業人資本主或合夥人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今年財政部各區國稅局已提供該項營利所得之查調服務,請記得併同申報。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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