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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3 20:10:49| 人氣1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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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銷貨附贈物品列報廣告費應檢附證明文件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營利事業為增加商品銷售量,其中最常使用的促銷方式就是隨銷貨附贈物品,一方面可吸引消費者前來消費增加業績,另一方面又可列報廣告費,真可謂一舉兩得,但仍需注意列報廣告費相關規定,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8目規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至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及每日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為憑據。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其他費用400萬餘元,其中衛生紙、面紙、洗衣精等物品金額合計數高達300萬餘元,有違常情,經研析結果,該等物品實屬加油所附贈,且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屬廣告費性質,惟甲公司未能提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乃剔除該等其他費用計300萬餘元並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銷貨附贈物品,列報廣告費支出,務請注意取具符合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遺有自益信託農地,遺產標的為權利,不適用農地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農地經依法辦理自益信託登記後,若受益人死亡,其所遺留之財產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即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土地,縱該信託標的農地實際仍作農業使用,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農地扣除額之適用。

該局於近日查核遺產稅案件,查得委託人甲君(被繼承人)生前於100325日與受託人乙君(即甲君之長子)簽訂自益信託契約,並將農地信託登記予乙君所有,約定信託期間自民國100325日起至120324日止,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乙君管理耕作該農地。嗣甲君於10761日意外死亡,繼承人如期申報遺產稅,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840萬元,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信託法規定,以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就該信託契約所遺留之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農地,乃否准認列農地扣除額。乙君不服,主張該自益信託農地確實有作農業使用,應自遺產總額中減除該農地之價值,申經復查,未獲變更,並經確定在案。

南區國稅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明定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及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等3要件,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土地才能免徵遺產稅。本件被繼承人死亡時,農地仍登記在受託人乙君名下,由受託人管理處分該信託財產,繼承人所繼承之財產為被繼承人基於信託契約所享有之信託利益,其遺產標的為「權利」,與前揭法條規定之遺產標的為「土地」(農業用地)之情形明顯不同,不符合免徵遺產稅要件之規定,因此無法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扣除額之優惠,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10811日起統一發票兌獎(實體+網路)更便利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中華郵政代發獎金服務即將於1071228日下午5時終止,為提升民眾兌獎便利性及落實雲端發票從開立至兌獎全程無紙化,財政部推動統一發票兌獎更多元服務措施。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因應中華郵政終止代發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服務,相關兌獎作業自10811日起有新的變革,將區分「實體通路」及「網路通路」,多元提供兌獎服務。「實體通路」係改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結合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農()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便利商店、OK便利商店、全聯、美廉社承作兌獎業務,更方便民眾兌領獎金。「網路通路」係指新增之統一發票兌獎APP,可協助民眾匯集以手機條碼、悠遊卡、一卡通、icash及信用卡等載具儲存之雲端發票,進行發票管理及掌握消費資訊,並提供24小時兌領獎服務(客服專線:4128282、手機前2碼請加打02),另中獎人如已取得電子發票證明聯者,亦可透過該APP兌獎系統兌領五獎、六獎,中獎獎金直接入帳,不用再前往實體據點兌換,並不受代發獎金單位營業時間之限制,確保民眾領獎權利。

該所提醒1077-8月期及9-10月期中獎人注意,如欲至實體通路兌領獎金,中華郵政代發獎金服務於1071228日下午5時終止,來不及領獎的中獎人請於10811日至前揭實體通路兌獎服務據點領獎,中華郵政將不再提供兌獎服務。

 

 記帳業者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新規定上路,請記帳業者注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107117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規定,財政部於107119日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將原發布之「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及「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加以整合,做為記帳業者防制洗錢與資恐防制之一致性遵循規範。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上揭修正後辦法規定,記帳業者因業務關係持有、管理或知悉法務部公告制裁名單者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其所在地,除應通報法務部調查局外,亦須通知事務所所在地國稅局;另記帳業者應建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當記帳業者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五種特定交易型態(如附表)時,應進行風險評估,並每兩年更新評估報告。

該局為服務記帳業者,特別於網站增設「洗錢防制法專區」(路徑: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區),內容涵括前揭最新修正之辦法、防制洗錢作業流程圖、問答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最佳指引、公告制裁名單、可疑交易申報專區及講習會課程等相關資訊,歡迎記帳業者多加利用。

該局再次提醒記帳業者務必充分知悉相關規範及應作為義務,以維自身權益並落實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作業。

營業人承包工程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開發票

營業人從事包作業承包營繕工程,應按工程合約進度之應收款開立發票。但當有工程逾期而遭業主罰款時,營業人時有以少收工程款來抵付罰款,卻誤以應收工程款抵付罰款後之較低金額開立發票,致發生短漏開統一發票之情事。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包作業承包工程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逾期完工遭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不得因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

舉例來說,甲公司承包乙公司營造工程,因工程逾期完工,乙公司依工程合約規定處甲公司罰款15萬元,甲公司以應收取工程尾款50萬元抵付罰款15萬元後,向乙公司收取35萬元。此時,甲公司依規定應開立發票50萬元,如僅開立發票35萬元,將被國稅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認定短漏開發票15萬元,應予補稅及處罰。

 

 綜合所得稅非扣繳所得資料自10811日起可採用網路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非扣繳所得資料過去僅能採用人工或媒體申報,為響應網路代替馬路便民措施,自10811日起新增網路申報方式,民眾只要到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10811日變更為https://tax.nat.gov.tw)各類所得(含信託)項目下,下載「非扣繳資料電子申報系統(INC)」軟體,使用工商憑證IC卡或直接至前揭網站申請網路報稅密碼後,將報稅資料上傳即可完成申報,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108年申報屬107年度各類非扣繳所得資料期間如下:

1.10811日至115日:個人一時貿易資料(買受日期屬10711月至12月者)

2.10811日至131日: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進貨資料、緩課股票轉讓所得(含信託案件)資料。

3.10811日至34(108228日為假日順延至10834):個人保險給付課稅資料、海外所得資料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信託案件)資料。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一時貿易資料係2個月為1期,分別於每年135791115日前申報,故1081月起可於網路申報買受日期屬10711月至12月者,惟倘需補申報「買受日期為10710月以前資料」,請以人工或媒體方式送件申報。

 員工尾牙抽中獎金或獎品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公司免予扣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因年底將近,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為慰勞員工,開始舉辦尾牙及抽獎活動,員工於該活動時抽中之獎金或獎品,是否應辦理扣繳。

該局表示,員工參加公司舉辦抽獎活動,所獲得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並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獎員工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中獎之獎金或獎品金額達20,010元以上者(即應扣繳稅額超過2,000),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如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則免予扣繳,僅須列單申報。

該局提醒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如符合前揭規定,除應確實辦理扣繳稅款外,一定要記得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子女婚嫁贈百萬,不計入贈與總額

目前贈與稅免稅額每人每年220萬元,很多人不知道,子女婚嫁時,父母還可以贈與100萬元的免稅額度,因此,子女如果在歲末年初時結婚,贈與稅免稅額最多可達千萬元以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社會習俗,父母通常會在子女結婚時,給予子女一些財產,作為子女成家之用,根據「遺產及贈與稅稅法」第20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在100萬元的限額內,不計入贈與總額,而且父母可分別計算,也就是父與母可以各給100萬元。

該局指出,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所謂每年是指11日至1231日,而子女只要在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父母均可主張贈與子女婚嫁財物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舉例而言,黃先生女兒預定明年元月結婚,黃先生夫婦可在今年年底各自贈與220萬元,明年元月結婚時,再各自贈與220萬元及100萬元,所以夫妻倆給女兒的嫁妝總計1,080萬元,都可以免課贈與稅。

該局提醒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雙方身分資料與辦理結婚登記後之戶籍資料及贈與財產價值證明等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若有任何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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