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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21:07:27| 人氣1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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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之適用範圍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財政部為簡化稅政,108年將持續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凡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憑單填發單位於108131日前已向國稅局申報之107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得免填發憑單給所得人。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憑單填發單位應提供多元且便利之申請管道,使所得人順利取得所得資料。

()憑單所載所得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所得人要求填發憑單者。

()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821日以後)申報或更正之憑單。

()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之情形,所申報之憑單。

()其他不符合得免填發適用範圍的憑單。

 

  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回贈原贈與人,於回贈前仍作農業使用,免予追繳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可以免徵贈與稅,但是自贈與之日起,必須繼續做農業使用至少5年,國稅局也會列管。受贈農地如於列管期間內回贈原贈與人,且於回贈前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因係回復未為贈與之狀態,可免追繳贈與稅並免予繼續列管。惟須注意的是,如原贈與人於受回贈後將該農地再行出售,並將收取之土地價金轉贈原受贈人或他人,則屬另一贈與行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除配偶外尚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於適用上述贈與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規定時,不受繼承順序之限制。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間將公告現值300萬元作農業使用之農地贈與其弟乙君,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免徵贈與稅並列管5年。嗣後乙君於1078月間將仍繼續作農業使用之受贈農地回贈甲君,該回贈之農地雖免予追繳贈與稅亦免繼續列管,但甲君隨即出售予丙君,並將所收價款1,100萬元其中600萬元匯入乙君銀行帳戶,卻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就該贈與金額600萬元核課甲君贈與稅並處以1倍罰鍰。

國稅局提醒,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目前為新臺幤220萬元)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以已納遺產稅者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是指該項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前次被繼承人之財產已申報繳納遺產稅者為限。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故其適用前提,自以5年內繼承之財產完納遺產稅為限,倘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準),因無一再課徵情形,自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5年內連續發生3次繼承事實,同一筆財產於第1次繼承時已繳納遺產稅,雖第2次繼承時曾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惟第3次繼承因距第1次未達5年,仍可免予計入遺產總額。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10811日起,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現場小額退稅金額提高且特定營業人得免用電子發票期間延長囉!

來臺觀光的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的福音來了!自10811日起,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上限,由新臺幣24千元提高為48千元。外籍旅客可充分利用退稅節省的時間及金錢,在臺灣更盡興地觀光購物。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建構便利購物退稅環境,促進觀光客消費,活絡觀光產業商機,財政部與交通部會銜修正「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不僅將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上限從新臺幣24千元提高至48千元,同時也將特定營業人得免使用電子發票之期限延長至1091231日,鼓勵更多營業人加入辦理購物現場小額退稅之行列;營業人只要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即可申請加入特定營業人,使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更為便利。

該局呼籲,販售可隨旅行攜帶出境應稅貨物之熱門觀光景點營業人或有意願加入民營退稅系統之營業人,儘快洽民營退稅業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便利外籍旅客購物退稅,共創臺灣觀光商機。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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