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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7 20:33:29| 人氣1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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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土地所繳納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臺南林小姐詢問:將自己名下土地贈與給子女,而由子女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否扣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土地因為贈與移轉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而實際上也確是受贈人自行繳納的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可以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後計課贈與稅。

該局又進一步說明,但如果該筆土地增值稅,是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的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的規定,該代繳稅費應以贈與論,必須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不過該稅費還是可以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舉例說明,甲君將公告土地現值1,000萬元的土地贈與子女,由子女繳納200萬元土地增值稅,則甲君可自贈與總額1,000萬元內扣除土地增值稅200萬元,再扣除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稅額為58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220萬元)×10%〕。但如果土地增值稅200萬元是由甲君代為繳納,則贈與總額為1,200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扣除土地增值稅200萬元及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稅額為78萬元〔(1,200萬元-200萬元-220萬元)×10%〕。

國稅局貼心提醒,如還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銷貨物開立發票說明

營業人委託另一家營業人代為銷售貨物,雙方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銷A商品500個,雙方簽訂委託銷售合約,每個售價200元,按月結算並另按每個10元計收手續費。甲公司送貨至乙公司時,應依約定售價開立含稅總價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乙公司銷售A商品5個予消費者丙時,應依約定售價開立含稅總價1,000元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當月結算時,假設乙公司總計代銷A商品300個,依約定甲公司應支付每個商品10元之手續費予乙公司,乙公司依合約應按當月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3,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甲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他人代銷貨物時,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短漏開立統一發票,遭查獲受罰。

 

  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未繳或短繳案件已發單開徵

今年9月未依規定繳納或短繳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的營利事業要注意了!國稅局已在日前寄出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收到後請儘速在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而須多繳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在每年91日起至930日止自行繳納當年度暫繳稅額,否則迄10月底止仍未自行補繳者,國稅局會按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計算核定其暫繳稅額,或就暫繳短繳稅額部分予以核定,並加計1個月利息發單開徵。

據該局統計,107年度轄區內營利事業未辦理暫繳及短繳案件計2,857件,補徵稅額新臺幣38,600萬餘元,該局已於日前寄發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給營利事業,繳納期間為1071116日至1130日,請營利事業接獲繳款書後,務必在繳納期限前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繳稅,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應繳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也可持現金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時,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

臺南市陳先生來電詢問:今(107)9月底收到綜合所得稅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惟對核定之補徵稅額不服,欲申請復查,應於何時以前提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如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如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應補稅額8,000元,繳納期間自107108日起至1071017日止,甲君如不服,則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即1071116日前向核發稅單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復查日期係以稽徵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為準,如以郵寄申請者,得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民眾務必注意申請復查期間規定,以免遲誤法定救濟期間,影響行政救濟權益;如尚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營利事業如期完整傳遞帳簿資料電子檔,可享免提示憑證或次2年免列選及專人指導之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選案查核作業即將開始,為鼓勵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經列選為調帳查核之營利事業,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機關團體申報或決()算申報等案件外,於稽徵機關所定提示期限內,若以網路或媒體方式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報所得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三、得由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上開帳簿資料後,該帳簿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至第28條規定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帳簿上傳服務專區查詢相關資訊或撥打國稅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境外電商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可享營業利潤免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下稱境外電商)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所取得之中華民國來源收入,可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按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應課稅之所得額;若境外電商所在國家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可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截至107930日,我國已與32個國家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該常設機構從事營業者,其取得之營業利潤得依租稅協定,由境外電商所在國家課稅,不在我國課稅。境外電商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寫「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等資料,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屬應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者,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檢附前揭規定之文件,併同申請適用租稅協定。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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