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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18:59:17| 人氣9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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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決清算所得,可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公司遇有解散、廢止情事時,其當期決算所得,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該等事由之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申報,清算所得應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30日內申報,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其適用條件除須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外,尚有需如期申報乙項;實務上,偶有營利事業,未能於法定之期限內申報,導致不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之規定而無法適用盈虧互抵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所得額中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解散,決、清算所得案件之申報時限,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而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或廢止之文書發文日之次日為準起算。另外,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並於申報前自行計算繳納稅款,而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之日起3個月。

國稅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時,應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喪失盈虧互抵之權益。

 

 租屋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單位承租房屋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給付租金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房東時,應按規定扣繳率10%扣取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扣繳稅款開具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近日查獲,扣繳單位甲商號106年度承租房屋供營業使用,每月給付租金40,000元予個人房東時,未依規定扣繳10%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經國稅局補徵稅款48,000(40,000x10%x12)並按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扣繳單位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繳、補報者,可減輕處罰。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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