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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6 19:59:47| 人氣1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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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採「金融機構帳號退稅」省時又便利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即將於107731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號,而申報時未指定帳號退稅者,則寄發退稅憑單。本次核定退稅對象主要是採網路申報、稅額試算以網路或電話語音回復確認,以及於107510日前以二維條碼申報書或人工(含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或確認者,總計該局本批共退稅314,735件,實退金額426316萬餘元。

南區國稅局鼓勵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可多加利用「金融機構帳號退稅」,除可免去收到國稅局寄發之退稅憑單仍需至銀行兌領退稅款外,更不必擔心因遷址而收不到、被冒領或遺失等困擾。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當年度退稅款撥付成功,於次年您採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或國稅局於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時,如屬退稅案件,會於結算申報軟體提醒是否繼續使用去年撥付成功之帳號退稅,或於該試算通知書提供「是否沿用上年度成功繳退稅存款帳號辦理退稅」之勾選項目供運用,讓您的報稅更快捷便利。

最後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國稅局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納稅義務人到提款機依操作步驟提領退稅款,如接到自稱是國稅局人員以上述手法詐騙時,請立即向國稅局查證或電洽「反詐騙諮詢專線165」,以免上當受騙!

 

  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65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下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惟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仍應由營業人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時,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負報繳我國營業稅義務。惟境外電商營業人倘非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繳納。又同條但書規定,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惟仍須填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74欄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誠實申報納稅,若自我檢視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企業僱用外籍勞工應視其居留期間長短辦理扣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發放給外籍勞工的薪資,究竟該按「非居住者」或「居住者」扣繳率辦理扣繳,可由其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就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也就是說,外籍勞工於同一課稅年度(11日至12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是為稅法規定的「居住者」,如果未滿183天就屬於「非居住者」。所以,企業給付外籍勞工薪資時,可以從該勞工的居留證、護照簽證所記載居留期間來判斷應採用何種身分辦理扣繳,如果預計當年度可居留滿183天,自始就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不必等到外籍勞工當年度已居留滿183天時,才用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不過,要注意該勞工若提前離境不再來我國,且其該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又不滿183天時,則必須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的差額補徵。

國稅局舉例說明,外籍勞工A君於107530日入境,預計居留至108529日出境,則企業於1077月給付薪資時,可按居住者扣繳率辦理扣繳。但是若A君提前於107111日離境且不再入境的話,其就是非居住者,企業記得要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並就其與原扣繳稅額的差額補扣繳。

該局特別提醒企業,不同年度的居留天數不可以累計,如果外籍勞工是下半年才入境或於上半年就居留期滿,則自始就一定要按非居住者扣繳率辦理扣繳,否則將因違反扣繳義務而遭受處罰。扣繳義務人倘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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