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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0 20:18:47| 人氣19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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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應覈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以避免遭罰。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而未依同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覈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即應在2萬元限額下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國小之扣繳義務人,A國小於105年度給付員工薪資計19,00,000元,已依法扣繳稅款600,000元,惟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10626(1061月遇連續3日以上之春節假期,延長至同年25日,惟該日又適逄星期日,故再延至次日)前申報扣繳憑單,遲至106314日始自動補申報,經該局裁處罰鍰10,000元。甲君不服,主張原承辦人員因申請產假,代理人員業務不熟稔,體恤無心之過,免予處罰。案經復查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後,務必於所得稅法規定之申報期限內,覈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以免逾期遭處罰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民眾參加法會的收據,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周小姐來電詢問:因參加寺廟舉辦中元節法會,收到寺廟開立之收據,可以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無償捐贈立案寺廟,取得之捐贈收據可列報於列舉扣除額,但參加法會、點光明燈、平安燈,祈求順遂福氣,因寺廟有提供勞務之對價服務,並不屬於無償捐贈性質,所以不可以列報捐贈扣除額喔!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有申報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選用標準扣除額辦理結算申報者,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得改採列舉扣除額方式

臺南市陳先生來電詢問:於今(107)5月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用標準扣除額方式申報,惟近日找到小孩在臺北唸書支出房屋租金之證明,是否可以改採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只要在稽徵機關尚未核定前,可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惟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則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以陳先生為例,只要其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於稽徵機關尚未核定前,即可申請更正改採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平日如有支付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各項費用,可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實際發生金額評估採列舉扣除額或標準扣除額,採較有利申報方式,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尚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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