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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18:42:09| 人氣6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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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加收之服務費要開立統一發票課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如有加收服務費,該費用也是營業人的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時要計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餐飲業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應列入銷售額課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至餐廳用餐消費600元,結帳時餐廳加收1成服務費60元,餐廳應將服務費60元列入銷售額,即要開銷售額總計為660元之發票。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須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違法受罰。

 

 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隨著今年(107)11月縣市長的選舉將近,營利事業也紛紛關注捐贈政治獻金問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報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但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而且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帳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至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也就是說,營利事業前一年度(如106年度)財務報表有尚未彌補之累積虧損,其於本年度(107年度)就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結算之稅後純益為100萬元,但截至105年底尚有未彌補之累積虧損400萬元,故截至106年底有累積虧損300萬元,因此甲公司在106年及107年均不得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依監察院規定所定格式開立之捐贈收據,作為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若與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在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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