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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1 19:47:38| 人氣15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臺南市衛生局提醒食品業者奶油及奶精相關標示自1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產製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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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奶油、鮮奶油是許多人自製麵包、糕點的必備食材,不過,台灣的天然奶油、植物奶油(人造奶油)常因為廠商的標示不清楚,讓消費者難以辨別!國人愛喝咖啡,您所使用的奶精含奶嗎?為提供消費者正確訊息及強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衛生福利部已分別於10626日以衛授食字第1051303972號公告訂定「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及1051110日以部授食字第1051302989號公告訂定「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並自10671日正式施行(以產製日期為準)


1.  奶油必需是以乳品衍生之油脂製成之製品,且乳脂肪須達到80%以上才能叫奶油。

2.  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或鮮乳油,需乳脂肪含量10%以上未達80%者才能稱之。

3.  人造奶油,則是指以食用油脂添加水及食品添加物製成之可塑性或流動狀之塗抹產品,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之產品,才能叫「人造奶油」。

4.  脂肪抹醬,係指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80%者稱之為「脂肪抹醬」,且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均不得於產品外包裝標示宣稱植物性奶油之相關字樣。

5.  包裝產品品名標示宣稱奶精,其內容物如未含奶粉、牛奶等原料,應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不含乳();倘其乳含量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應加註「非乳()為主」,且其字體大小應與品名大小一致。

各項規定公告詳盡資訊請逕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項下查詢。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陳怡局長呼籲所有食品業者,於10671日起奶油或奶精食品皆應依上述公告內容確實辦理,業者如果沒有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查獲涉及標示不實情形者,將依法處以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命其業者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近期流感群聚增加,請民眾提高警覺落實自我保護措施並減少前往醫院或人口密集機構 

疾病管制署發布,國內流感疫情持續上升。上週門急診類流感就診病例百分比較前上升,雖然近期氣溫較高,但目前仍為流感流行期間。為因應此波流感疫情,自525日起增加「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項目,並延長此擴大使用條件至今年731日,目前本市合約配置點之流感抗病毒藥劑儲存量均足夠提供民眾需求,若出現類流感症狀請多利用本市各公費抗病毒藥劑合約醫療院所就醫,經醫師評估符合條件者,不須經過快篩,即可使用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相關資訊可至本局網站查詢(本局首頁>>衛生安全>>呼吸道傳染病>>防疫、通報與檢驗>>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合約院所) (https://goo.gl/sQLM9S)

近期本市醫院及人口密集機構呼吸道疾病群聚事件頻傳,檢驗結果以流感為主,經本局介入給予感控措施建議並經疾病管制署同意適時給予流感抗病毒藥劑,疫情均已獲得控制,部分機構仍在監控中,提醒人口密集機構倘住民出現發燒或上呼吸道症狀,應依規定立即通報「人口密集機構傳染病監視作業」,並落實各項感控措施,遇有來訪的家屬應立即量體溫,提供口罩與乾洗手液,發現家屬具發燒或呼吸道症狀應勸導等症狀恢復再行來訪。另外,請民眾近期減少至醫院或人口密集機構探視親友,如前往應戴口罩並落實手部衛生,倘出現發燒或呼吸道症狀應避免前往,俾利減少上述地點類流感群聚發生。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再度呼籲,疫情期間民眾應減少至醫院或人口密集機構,以減少群聚發生,65歲以上長者、嬰幼兒、高風險慢性病患及孕婦等高危險群,勿輕忽流感嚴重性,50-64歲中年人亦應多加留意,生病請假在家多休息,避免出入人潮擁擠或空氣不流通場所,平時應養成用肥皂勤洗手、咳嗽請載口罩等個人衛生措施,每年於10月接種流感疫苗,民眾若出現呼吸急促、呼吸困難、高燒等流感危險症狀,請戴口罩並儘速就醫,以掌握治療的黃金時間,降低病毒對身體影響。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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