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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 21:34:35| 人氣47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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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單位承租房屋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單位承租房屋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於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時,應按規定扣繳率10%扣取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扣繳稅款開具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近日查獲,扣繳單位甲商號104年度承租房屋供營業使用,每月給付租金40,000元,未依規定扣繳10%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經國稅局補徵稅款48,000(40,000x10%x12)並按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裁罰。

國稅局特別呼籲,扣繳單位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繳、補報者,可減輕處罰。

 營利事業依法一次提撥補足額勞工退休金,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為保障員工請領退休金之權益,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專戶餘額若不足給付次一年度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自請退休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時,其差額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補足,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於適用勞退舊制及新制員工分別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或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依所得稅法規定,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因符合法定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補提差額部分,並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不受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制,全數可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當年度列報退休金費用170萬元,發現其中100萬元係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不足給付次一年度之退休金數額,但104年度並未實際提撥存儲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所以104年度不得列報費用,遭國稅局剔除並補稅17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實際提撥存儲至勞工退休金專戶之年度,才能全數以費用列支。另外,營利事業日後勞工退休或資遣時,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稅務申辦~健保卡嘛ㄟ通!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電子化政策,財政部目前已提供165項「線上申辦」及30項「線上查調」服務項目,民眾只要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選擇申辦項目,填寫必要資料,即可完成申辦、查調手續,讓民眾感受「不用出門,服務就來」的便利性。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提供更便民的服務,個人申請線上申辦及線上查調服務所需網路身分認證,除原有「自然人憑證」外,105年起已新增人手一張的健保卡,民眾只要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http://www.nhi.gov.tw)申請註冊,無需負擔任何費用,即可以健保卡取代自然人憑證,享有各項國稅網路服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對於本項便民服務措施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電子發票存載具,專屬獎項等您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鼓勵民眾消費時,使用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自1061-2月期起,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百萬元獎,由原本10組增加至15組,另2,000元獎由原本的8,000組增加為10,000組,大幅提高無實體電子發票的中獎機率。

該局說明,民眾消費時以手機條碼、悠遊卡、icash卡、一卡通、信用卡或會員卡等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不印出紙本),如同時對中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及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號,獎金可擇高領取。

該局呼籲,電子發票好處多,不僅可以響應環保省紙,亦可有較多的中獎機會,民眾如果設定匯款帳號,中獎獎金還可以自動轉入指定金融帳戶,省去兌獎的麻煩。如有任何問題,請上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自行經營鄉村住宅民宿符合條件者  得免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旅遊風氣興盛,各旅遊勝地除可住宿於飯店外,亦有民宿可供選擇,尤以多樣特色之鄉村住宅民宿深受民眾喜愛,每逢假日一房難求,邇來接獲民眾詢問,經營民宿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表示,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後,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若鄉村住宅民宿經營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私自經營或其經營規模已不符合前開規定者,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其民宿收入平均每月如已達4萬元而未達20萬元,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反之,如平均每月民宿收入達20萬元以上,則應使用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鄉村住宅民宿自行經營者,若有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條件者,應儘速主動至各地區國稅局補辦營業登記,以免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除補稅外仍需受罰。

 1061-2月期起,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1百萬元獎15組、2仟元獎1萬組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多利用載具儲存電子發票不列印紙本,財政部自1061-2月期起,每期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1百萬元獎由10組增加為15組,2仟元獎由8,000組增加為1萬組,將大幅提升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機率。

該局說明,目前可以作為發票的載具很多,其中最方便的就是「手機條碼」,民眾可上網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www.einvoice.nat.gov.tw)輸入手機號碼及電子信箱,經驗證成功後即可下載1組自己專屬的「手機條碼」,於消費結帳時出示此一條碼,即可儲存電子發票,除可享受中獎主動通知的好處外,如有設定匯款帳號還能享受中獎獎金自動匯款的便利,不用擔心忘了對獎。

該局強調,民眾購物消費時使用載具儲存電子發票,且開獎前不向營業人索取紙本電子發票,不但可提高中獎機會,還可響應節能減紙政策。

「首報族」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期限即將截止!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首次報稅的民眾順利完成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凡是符合申請資格的首報族,國稅局將主動試算稅額,因此,該局特別提醒要享受此項貼心服務的民眾,記得要在315日前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首報族是指無報稅經驗、105年度未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4年度被列報受扶養親屬且105年度滿20歲以上的民眾,首報族在限期內提出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如經審核符合適用條件,國稅局於今(106)425日前會主動寄送稅額試算書表,核對內容無誤後,僅需繳稅或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若您對申請稅額試算服務措施仍有不清楚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稅額試算服務專區」查閱,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房屋出租之租金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可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其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縱使當事人約定之租金確實低於一般租金標準,稽徵機關仍可將出租人之租賃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所有房屋出租供A公司營業使用之租賃收入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經該局查得甲君申報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增租賃收入至480,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系爭房屋所在地區較不繁榮,又承租人係外國人,所以租金比較便宜,請再予審核。該局以前開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其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又現行法制就個人綜合所得稅固採收付實現制,然上開規定乃屬收付實現制之例外,因此只要符合上開法條之構成要件事實,稽徵機關即得以設算方式來認定租賃收入,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如有租賃收入,應依法辦理申報,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106年度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作業開始了!

南區國稅局即將展開106年度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作業了!該局提醒公司行號仔細檢查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應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表示,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各地區國稅局實施多年的查核作業,具有高度查核成效,今(106)年繼續辦理這項作業。本項作業主要是運用營業稅資料庫系統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進行比對勾稽,挑選可能開立或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或未取具合法憑證而虛列成本、費用的營利事業,特別予以加強查核。

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不了解稅法規定,導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遭受補稅甚至處罰,國稅局還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下列事項:

一、索取實際交易對象之進項憑證

為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不實進項憑證,營利事業於取得進項憑證時,應確認交易對象、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銷售額及稅額。

二、銷貨應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部分營業人漏報銷貨收入,且為避免國稅局勾稽進銷異常,亦不索取進項發票;或雖取得進項發票,卻不列帳記載,致發生漏進漏銷情事。

該局特別呼籲公司行號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或未取具合法憑證,導致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請儘速主動按正確資料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只要是屬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就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受處罰的規定,公司行號應把握補報補繳機會,以免遭受處罰。

 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不能任意選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二年未收取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取者,如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不過,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交寄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而非交寄年度。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150萬元,甲公司說明該筆呆帳損失係10110月間銷貨給A,因A無力償還,帳款拖欠二年多仍未償還,遂於1031229日寄發存證信函催討貨款,甲公司誤以為只要取得存證信函作為證明文件,即可列報呆帳損失,惟經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存證信函係在10415日送達A公司,依規定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4年度,而非於103年度列報,是甲公司遭國稅局剔除該筆呆帳損失並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倘發生債權無法收回時,應注意呆帳損失認定及列報之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利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直撥退稅,省時安全又方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申報退稅,採用直撥退稅者,可比郵寄退稅支票早領到退稅款,配合e世代來臨,特請營利事業採用此便捷措施。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申報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可利用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合作社、農會)開立的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等帳戶擇一辦理直接劃撥退稅,只要填寫「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加蓋公司(商號)及負責人印章,並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即可,且只要申請一次,嗣後有核定應退還的稅款,都可適用轉帳退稅,在退稅當日直接撥入帳戶。

該局呼籲,現行已取消免予退稅的最低限額規定,不論金額大小一律主動退還,為避免採支票退稅,造成營利事業諸多不便,以存款帳戶直接劃撥退稅,是最省時、方便和安全的選擇!如仍有申請疑義,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查詢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遺產稅或贈與稅逾滯納期限未繳納,本稅部分仍須加計滯納利息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6224日做出釋字第746號解釋,對於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逾滯納期限未繳納之滯納金應加徵利息之規定,認為不符憲法比例原則,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法定期限繳納者,每逾2日加徵1%之滯納金,逾30日之滯納期限仍未繳納者,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有關該條文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之規定是否違憲?本次大法官會議認為,就應納稅款加徵滯納利息之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就滯納金部分加計利息,係對應納稅額遲延損害之重複計算,不符憲法比例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該局表示,針對大法官的解釋,國稅局內部已積極的修改繳款書格式及繳納金額計算程式,以符合解釋內容,也特別提醒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限內完納稅款,除加徵滯納金、本稅加徵滯納利息及移送強制執行外,也將延遲財產移轉登記之時機,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如期繳納。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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