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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9 22:34:31| 人氣29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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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伯特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於規定期限內向國稅局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尼伯特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產製廠商或菸酒進口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表可至本局網站下載,路徑為本局首頁/熱門焦點/災損報備專區,下載相關書表,請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國稅局報備。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分局或各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有專人為您服務。

 營利事業如何申報下腳及廢料?

營利事業於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因產製而投入的原料及物料,所產生之下腳或廢料銷售後,該如何申報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製造加工過程中所殘餘之渣滓、廢料,因為無法回收再生作為相關用途,或無法再產製為副產品者,例如製造銅鉛鋁器的下腳廢料鋁屑、熔渣,或製造鋼纜、鋼管、五金類的下腳廢料銹皮、鐵屑等,營利事業如將這些下腳、廢料出售,其銷售收入應列報收入或成本的減項,如未依規定申報致短、漏報所得者,將會遭到補稅及處罰。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天天公司經營買賣鋼筋業務,依客戶提供設計圖之尺寸及規格,經裁剪後所產出的鋼筋下腳廢料之出售收入200萬元,天天公司除應於出售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列為出售年度之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收入,應依前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個人收取違約賠償金,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買賣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當買賣一方發生違約時,另一方收取違約金,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屬於其他所得類別,該筆違約金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賣方)與乙君(買方)訂定房地買賣契約,嗣因乙君反悔不買,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協議乙方應支付違約金200萬元,但甲君收取後漏未將該筆所得合併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案經查獲,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剛結束不久,無論納稅義務人係自行申報或委託他人申報,倘有收取違約賠償金漏未申報之情形,只要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都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自動加計利息補報補繳該筆所得,切莫取巧,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起算日大不同,納稅義務人要注意。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必須在法定提起救濟期間內申請,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但起算日卻不相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處分,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依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為之。經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服,其提起訴願時點,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為之,如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居住者,於計算法定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設籍臺南市,於10531日接獲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日為105315日,甲君如不服,應於105414日前申請復查,經稅捐機關復查維持原核定,復查決定書於105516日送達甲君,其提起訴願期間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翌日105517日起算30日,因受理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故得以扣除在途期間5天,即105620日前為之。

國稅局籲請民眾,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但起算點卻不相同,且提起訴願日之認定,係以受理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寄送日,訴願人若非親自送達,而以郵件方式寄送,應特別注意郵件到達日期,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損及權益,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由買受人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買受人應按成交總額千分之三稅率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的次日,填寫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

該局說明,私人間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買受人應在買賣交割之當日,按成交總價額千分之三稅率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的次日,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即完成代徵義務,不需要向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進一歩說明,買受人應正確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各欄項,實務上常見買受人填寫錯誤情形如下:漏填買賣股票證券名稱、統一編號或買賣雙方身分證資料填寫錯誤,致股票無法辦理過戶;另如將成交股數、每股成交價格及成交總價額填寫錯誤,造成短、漏代徵證券交易稅,經查獲將受罰。因此,買受人填寫繳款書時,務必審慎確認各欄項填載無誤始繳納稅款,避免事後申請更正或短漏代徵稅款的困擾。

該局提醒買受人,應依規定代徵並如期繳納證券交易稅,如不為代徵或代徵稅額有短、漏徵情形,除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請特別注意,以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得不償失。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受領保險期間始日在9511日以後,且其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的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但其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0,000元以下者,免予計入,超過30,000,000元者,以扣除30,000,000元後的餘額計入(103年度以後調整為33,300,000元)。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0,000,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10,000,000元,基本稅額800,000元,嗣經該局查獲甲君漏報其本人102年度受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9621日投保)」的保險給付(滿期保險金)2,000,000元,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不知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申報。該局以受益人得於保險契約期滿而被保險人仍生存時,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滿期保險金,係由於要保人按期繳納保費以維持保險契約之效力繼續有效存在,且因斯時客觀上被保險人並未發生任何損害,是該滿期給付應視為要保人長期儲蓄之結果,若受益人為要保人以外之第三人時,則第三人之租稅負擔能力即已因受領期滿給付而提高,且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該給付又免納所得稅,從而將該給付計入基本所得額,甲君短漏報系爭所得,遭查獲補稅處罰,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嗣甲君提起訴願及行政訴松,亦遭駁回。

該局提醒,民眾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南區國稅局提供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一次到位換發登錄執業證明書服務

記帳士法已於104年底通過修正,將「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之名稱修改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因名稱已經變更,代理業者除必須辦理申請換發登錄執業證明書外,事務所及扣繳單位名稱也應一併申請變更,為避免業者須逐項提出申請,南區國稅局特別提供業者一次到位的換證便捷服務。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稱呼及節省文書作業篇幅,記帳士法第35條條文業經總統10412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91號令修正公布,將「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及「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名稱分別修正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財政部原核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應配合變更換發,一般業者申請換發執業證明書,必須繳納費用1,500元,因本次換發執業證明書係配合法令變更,財政部決定免收取換發費用。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除須配合申請換發「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外,尚應一併辦理事務所及扣繳單位名稱變更,為落實便民服務,提升服務效能,該局積極整合各申請窗口,提供一次到位便捷服務,記帳業者僅須於南區國稅局網站首頁「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區」(網址:www.ntbsa.gov.tw)下載「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換發登錄執業證明書及變更名稱」申請表申辦,即可完成換發登錄執業證明書,及變更事務所與扣繳單位名稱等多項申請作業。

該局呼籲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儘速辦理申請換證及事務所、扣繳單位名稱變更,填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換發登錄執業證明書及變更名稱」申請表,並檢附原登錄執業證明書(原登錄執業證明書如遺失者,須繳納證明書費1,500元)、最近一年內2吋半身相片2張、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13聯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提出申請。

營利事業因逾期或更正申報有應納稅額者 請自行列印三段式條碼繳款書繳納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5531日截止,營利事業如因逾期申報或更正申報等情形而有應納稅額者,可於申報前先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列印繳款書繳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逾期或更正申報有應納稅額者,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首頁,點選「線上服務」,選取「電子申報繳稅服務」,進入「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之繳款書類別選擇頁面,選定繳款書類別並依序登入繳款資料後,即可線上列印條碼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再將繳款書證明聯併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逾期補報並補繳之案件,須加計利息,且僅能至金融機構繳納,籲請營利事業注意。

欠繳巨額稅款之欠稅人注意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71日起公告所轄重大欠稅案件名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自10571日上午8時起,將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sa.gov.tw)公告重大欠稅案件名單,公告期間至同年1231日止,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公告資訊互為連結。

該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為維護租稅公平,有效防止逃漏稅捐,財政部責由五區國稅局及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每年71日公告轄內個人欠稅逾1,000萬元及營利事業欠稅逾5,000萬元之欠稅大戶名單。

該局本次公告之欠稅人名單,個人部分有38件,欠稅金額合計278千餘萬元,其中欠稅最大金額為77千餘萬元;營利事業部分有15件,欠稅金額合計144千餘萬元,其中欠稅最大金額為16千餘萬元,總計公告件數53件,欠稅總金額422千餘萬元。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應納之稅捐,逾期未繳者,除須額外增加滯納金、利息負擔外,還會面臨財產禁止移轉處分,亦會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甚至被公告姓名或名稱,影響個人及企業聲譽。

受聘講授課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取自某記帳士職業工會之薪資所得計56,000元,經該局依該給付單位所開立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歸課其102年度綜合所得稅並補徵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受聘至該工會授課所領取之鐘點費應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收入,且未超過18萬元,應免納所得稅;經該局以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收入係屬執行業務所得,而甲君係以提供其知識勞務換取報酬,本質上保證有定額收入,不生盈虧問題,核屬薪資所得,應全數納入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乃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薪資所得,並不以僱傭關係所得之報酬為限,舉凡基於職務關係,提供勞務換取報酬,均應歸類為薪資所得。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領有講授課程鐘點費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全數列報當年度薪資所得,以免漏報受罰。民眾如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學生暑假打工賺錢請防範業主虛報工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暑假是打工的旺季,學生於領取薪資時,要多加注意,有些雇主可能會利用學生社會經驗不足,藉由暑假支付打工學生薪工資的機會,於申報學生薪工資扣免繳憑單時以少報多,藉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雇主此種作法對未滿20歲的學生而言,其所得如依規定應由父母親合併申報課徵所得稅時,恐將增加家庭的稅負,不可不慎!

該局進一步說明,打工學生在領取薪工資時,應確實核對薪工資單上填載的金額是否正確,注意有沒有被雇主虛報,並特別留意身分證件、印章不要隨便留給雇主或會計人員保管,以防被盜用、虛報工資或移作他用。若發現有被虛報薪工資情事者,可將具體事證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檢舉。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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