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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3 19:54:11| 人氣18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執行暑期全國擴大防制危險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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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警政署為為防制青少年深夜遊蕩、群集飆車,進而演變持械攻擊民眾、暴力鬥毆及搶奪財物等情事,律訂各項防制因應作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針對夜間轄內景點、重要路段及青少年經常聚集場所加強防制作為,提高勤務部屬密度,以維護用路人安全環境。

第四分局將結合鄰近分局(第二、第三、第六分局) 共同實施區域聯防,除規劃路檢點攔查外並利用便衣警力混入車隊錄影蒐證,事後再由組合警力實施攔截圍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或惡意逼車行為均得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兩萬四千元以下罰鍰,多輛汽、機車集結行駛於道路致生往來通行安全時,更可能違反刑法第185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四分局分局長邱文亮表示暑假期間青少年應有正當休閒娛樂活動,遵守相關交通規則以確保行車安全,共同打造優質交通環境,並呼籲飆車族勿心存僥倖,切勿以身試法。

執行署頒取締酒後駕車勤務

    為有效遏止酒駕行為,防制酒後駕車肇事案件,警政署頒訂6月25日全國同步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以冀提高部署密度及擴大執行層面,以強化酒後駕車取締作為,降低交通事故發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於當日勤務針對轄內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地區、路段與時段,做周詳分析檢討,落實「區域聯防」機制,就行徑異常有明顯酒後駕車徵兆之車輛加強攔檢稽查,提高執法強度及頻率,務期有效防制事故之發生,展現執法決心與能力,期使民眾提升守法觀念。

    刑法185條之3條文,明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即構成公共危險罪嫌,將依法移送地檢署辦理。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如駕駛人拒絕酒測,將受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再考領。

    酒後駕車害人害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邱分局長文亮特別呼籲民眾,切勿「酒後逞強行、害人毀家庭」,並確實戒除勸酒習慣,落實「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措施,亦請業者應提供酒醉顧客必要之交通服務(如代叫計程車),以維護交通行車安全,確保本身及他人安全。一起共創安全、順暢的行車空間。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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