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購買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無法列報攤折費用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獨門技術能有效提升營利事業的競爭力,為了取得獨門技術,營利事業除自行投入研發外,也常見直接向擁有專門技術者購買,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營利事業購買的專門技術如果是未取得專利權者,其購買成本將無法分年列報攤折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價取得專利權,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分年計算列報攤折費用。因此,營利事業購買的專門技術如有取得專利權者,就可分年列報攤折費用,反之,如未取得專利權者,因無法定可享有的年數,可供做估計攤折的標準,無法援用專利權攤折規定,也就是不得分年列報攤折費用。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攤折費用2千5百萬元,甲公司說明係於101年底向國外乙公司購買專門技術2億5千萬元,按10年分年攤折,經國稅局查證結果,發現乙公司所擁有的專門技術並無專利權之登記,因此,甲公司購買該項專門技術的成本2億5千餘萬元即無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可按使用年限分年攤折費用,乃剔除該筆攤折費用,甲公司必須補稅400餘萬元。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購買專門技術等無形資產,必須注意相關規定,才能順利分年列報攤折費用。
已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之繼承人,對其餘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連帶繳納責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可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但須注意雖本身應繼分稅款已繳納完竣,惟在稅款未全部繳清前,各繼承人對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繳納義務。
該局說明,繼承人有2人以上,若無法協調繳清全部之遺產稅,為避免逾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之規定期限,部分繼承人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後,即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但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無法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亦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而且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全部遺產為公同共有,全體公同共有人對遺產稅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縱部分繼承人已按應繼分分單繳稅,全體繼承人對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納稅義務。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應納稅額為300萬元,繼承人有A、B、C等3人(法定應繼分各3分之1),繼承人A君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稅款100萬元,其餘未分單之稅款200萬元如逾限繳期限仍未繳納,A君仍應負連帶責任,國稅局仍會以全體繼承人(A、B、C等3人)為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將所欠繳稅款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各繼承人間應盡量協調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避免發生逾期未繳納情形,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並移送行政執行之不利處分,影響繼承人整體權益。
統一發票盃嘉義場路跑活動 6月19日在嘉義縣政府前廣場盛大舉辦!
財政部主辦,每年皆吸引數萬人參與的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今年第2站來到好山好水、景色宜人的嘉義縣,將於6月19日(星期日)在嘉義縣政府前廣場盛大舉辦。
為宣傳本次活動,南區國稅局、第一金控及嘉義縣政府於6月6日上午聯合舉辦路跑活動記者會,由該局蔡局長碧珍、第一金控鄭總經理美玲及嘉義縣張縣長花冠共同主持,開跑儀式以"+1"=嘉義的概念,象徵著讓嘉義縣成為更加公益、環保、健康及藝術的幸福城市,並特別請出生嘉義的星光幫歌手林宜融擔任活動代言人,共同號召嘉義縣鄉親全「嘉」一起來!
南區國稅局表示,這次路跑活動係由財政部與第一金控共同主辦,民眾只要捐贈105年5~6月統一發票3張,即可免費報名參加,完跑後可憑號碼布換取完跑證明及贈品,還可參加摸彩活動,有機會獲得智慧型手機、平板筆電及折疊腳踏車等多項好禮,另外,還有捐發票送故宮南院參觀券及電子發票體驗活動,現場並提供手機條碼申辦服務,民眾只要持新臺幣1元及手機條碼即可換購價值35元商品,同時設有多組宣導攤位,備有豐富的宣導品,還有3千株樹苗等您帶回家,請民眾多攜帶5-6月份發票(紙本或以載具存取的電子發票)來兌換。
活動當日所募集的發票,將全數捐贈予嘉義縣內之「社團法人嘉義縣脊髓損傷者協會」、「社團法人嘉義縣精神康扶之友協會」、「財團法人若竹兒教育基金會附設嘉義縣私立若竹兒智能發展中心 」、「社團法人嘉義縣聽語多重障礙福利協進會 」及「社團法人嘉義縣慈善團體聯合協會 」等5家社福團體。
共同主辦之第一金融集團更秉持著「在地經營、在地關懷」的精神,共同號召員工及客戶參加路跑,一起「為愛跑第一」,並大力響應捐發票做愛心,除了在公司內部發動同仁捐發票及邀請客戶一同做公益外,更安排一銀志工到受贈單位「嘉義縣聽語多重障礙福利協會」及「嘉義縣脊髓損傷者協會」,協助整理活動募集的發票,同時將捐贈4台工業用縫紉車,讓這些聽障朋友習得一技之長,幫助他們自立,及捐贈射箭器材讓脊髓損傷的朋友可以參加比賽為國爭光,第一金融集團希望以實際行動來回饋社會,善用企業的力量支持弱勢族群,讓這個公益活動的助力能夠擴及到社會各個角落,並發揮應有的正面影響力!歡迎全「嘉」一起響應捐發票做公益。
由於活動報名人數踴躍,網路報名已全數額滿,為了讓還没有報名的民眾也能參加,國稅局特別預留1,000位現場名額,於當日上午5:30開始接受現場報名,額滿為止,要跑要快哦!另外,路跑活動當天嘉義縣政府到故宮南院週邊道路將進行交通管制,提醒用路民眾注意,詳情請上活動官方網站(http://www.2016mofrun.com.tw/),或撥打服務專線(06)2223111轉分機1000-1008洽詢。
企業如何扣抵於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兩岸經貿往來密切,近來常有營利事業詢問其取得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在大陸或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要如何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列報扣抵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所得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確認所得歸屬年度:係指依權責基礎認定所得歸屬年度的同一年度,而非實際繳納所得稅的年度。
二、檢附之納稅憑證須經認證:屬大陸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行政 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例如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稅所得證明文件;屬第三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
三、扣抵上限:申報已繳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含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四、採用之匯率:以該等地區繳納之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
五、其他證明文件:(一)足資證明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二)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年度所得中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相關文件,包括載有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全部收入、成本、費用金額等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並經第三地區或臺灣地區合格會計師之簽證。
(三)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投資收益金額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未能及時提出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公私事業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檢視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等相關文件,避免遭處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有指稱其股東往生後,公司依該股東之繼承人所提供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股權移轉登記,為何還會遭受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第42條之規定,其屬民營事業,處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件甲公司之股東往生後,該公司為配合董、監事改選作業,於稽徵機關尚未核定遺產稅前,逕依繼承人所提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將該股東之股權移轉登記予繼承人,顯已違反上揭法條規定,而遭處1萬5千元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公私事業於股東往生後,受理繼承人辦理股權移轉登記作業時,除遺產分割協議書外,應檢視繼承人是否出具稽徵機關所核發相關證明書,俟資料完備後才可依協議內容辦理移轉登記,若該事業未通知當事人檢附,即逕為辦理權利移轉者,會遭稽徵機關處罰,不得不慎。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日期為105年7月29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105年7月29日撥入納稅人指定的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未指定帳戶者將寄發退稅憑單。這一批退稅包括:使用網路申報、稅額試算以網路或電話語音回復確認案件,及105年5月10日前以人工、二維申報書或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妥申報或確認手續者。
該局說明,為方便轄區內納稅人了解個人退稅案件的處理進度,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提供退稅查詢服務,其路徑為該局網站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系統/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退稅查詢,查詢期間為105年7月29日至106年5月30日止,查詢方式為進入「綜合所得稅退稅查詢區」,輸入納稅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圖形檢核碼後按『送出』,即可查詢104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款是否已撥付指定帳戶或已寄發退稅憑單等相關訊息。
二親等間買賣不動產應否課徵贈與稅?
最近接獲許多民眾電話詢問二親等間買賣不動產要不要課徵贈與稅?如果當事人間確有支付價金,係屬買賣行為而非贈與行為,應如何提供資料才不會被課稅?南區國稅局藉此機會向民眾解釋相關法令規定。
南區國稅局說明,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當事人如果能夠提出已經支付買賣價款的資料,證明確實是買賣而不是贈與,就不必課徵贈與稅,而且買受人所支付價款之資金來源,不得為出賣人直接借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款而來,才可認定為買賣,否則仍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而所謂二親等以內「親屬」包括血親親屬(如父子、兄弟姊妹)與姻親親屬(如兄嫂、弟媳、妯娌、連襟)。
舉例如下:王大明君於105年2月間以900萬元移轉土地予其弟王小明君,經國稅局查核係屬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但王大明君主張二人間確屬買賣行為,並提出買賣雙方收付款存摺影本等資料,同時提示買受人王小明君購買土地之資金來源,係王小明君本人定期存款到期及中途解約所支付之價款證明,經國稅局查核屬實且其買賣成交價格900萬元高於公告土地現值,非屬贈與,故無須課徵贈與稅;反之除能提供客觀資料證明買賣價格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外,否則差額部分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有關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應妥善保管契約書及收付款項資金流程等相關資料,以免國稅局查核時,因無法提出確實買賣價款證明,而被課徵贈與稅。贈與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虛列離婚配偶或其父母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小心被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除了離婚當年度可選擇和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外,以後年度如仍列報已離婚之前配偶或其父母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該局舉例,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已離婚配偶B君及B君父母之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經該局查得兩人已於102年度離婚,乃否准認列,除補稅外尚裁處罰鍰。A君不服,主張其與前妻B君因個性不合時常吵架,下定決心辦了離婚手續,但因前妻收入甚少,且年幼子女尚須照顧,是不忍心趕走對方,實際仍同住一起,甚至還資助其父母生活費,國稅局否准認列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實在沒道理。
該局說明,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採登記主義,完成結婚、離婚登記始生效力,A君與B君離婚後已無婚姻關係,B君已非A君之配偶,縱然兩人仍同住一戶或有金錢資助,A君申報所得稅時自不得將B君列為配偶或其父母列為扶養直系親屬,減除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採網路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於105年6月20日前利用網路上傳附件資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105年5月31日屆滿,為了方便採網路申報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遞送相關應檢附資料,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於105年6月20日前仍開放附件網路上傳功能,請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已上傳之附件資料不可刪除,惟可透過重新上傳相關資料進行更正,同時並可利用系統提供的「結算附件資料查詢」功能確認上傳成功與否;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若於105年6月20日前尚未完成附件網路上傳,至遲應於105年6月30日前將附件紙本送(親自或郵寄)至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國稅局籲請已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多加利用網路上傳附件資料,相關資訊可至官方網站http://www.ntbsa.gov.tw/104年度所得稅報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團體)查詢。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應注意事項
隨著全球經濟國際化,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頗為常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發生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前項境外稅額扣抵,按境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時,要注意下列事項:
1.境外所得額,係指取得國外收入減除其所提供之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
2.可扣抵境外稅額,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的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營利事業應提出該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簽證,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在A國取得取得技術服務收入5,000萬元 ,相關成本費用3,000萬元,境外繳納所得稅500萬;甲公司計有國外所得2,000萬元(=5,000萬元-3,000萬元),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為340萬元(=2,000萬元*17%),雖然甲公司在A國實際繳納之所得稅為500萬元,但可扣抵境外稅額僅能列報3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倘經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變更,以致發生補、退稅情事,補稅時 ,以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補稅金額,按實際補繳日匯率計算,併計原繳納之國外稅款;退稅時,則以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變更後實際按該國貨幣繳納之所得稅,按原繳納國外稅款日匯率,重新計算。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正確計算可扣抵境外稅額,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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