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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2 20:49:09| 人氣26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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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2月份統一發票已開獎,快快找出公用事業通知中獎的繳費通知單或憑證準備領獎囉!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1051-2月份統一發票已於325日開獎囉!南區國稅局表示,本期轄內營業人開立之發票共開出千萬元特別獎2張及200萬元特獎2張,全部落在臺南市,其中1張千萬元特別獎由麻豆地區的麥當勞開出,消費者只花53元就獲得千萬財神爺的眷顧,真是超級幸運,還未對獎的民眾趕快把發票拿出來對獎,說不定千萬富翁就是您!

該局近一步說明,自10511日起,水、電、天然氣及電信等公用事業開始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每期統一發票開獎後會主動替個人用戶對獎並寄送中獎通知,當中獎人收到公用事業中獎通知時即可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資訊自行至超商Kiosk(如統一超商ibon機)操作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公用事業已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中獎人者除外),並持向郵局領獎。

國稅局提醒接獲中獎通知之民眾,趕快找找您身邊的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準備領獎囉!
 

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的身分要件

王小姐的母親不幸於日前過世,其生前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王小姐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618萬元,經國稅局以不符法條規定予以剔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18萬元,並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供稅捐稽徵機關審認。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項扣除額的立法目的,係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所照顧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有身心障礙及精神病患者,其所需生活費用較一般人為高,為落實政府照顧殘障者的社會福利政策,所以自遺產總額中增加扣除金額,減輕其稅賦。本案因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為被繼承人本人,與立法目的不符,所以不能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之稅捐法令規定,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公用事業電子發票中獎自動通知 再享電子發票專屬獎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用事業(水、電、天然氣及電信)自105年起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每期統一發票開獎後主動幫用戶對獎,並發送中獎通知,中獎的民眾可於開獎次月6日後,至超商多媒體機(如:統一超商ibon、全家Famiport、萊爾富Life-ETOK便利商店OK.go),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號碼」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或持公用事業(如:中華電信)列印寄送之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至郵局領獎。

該局說明,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自1051-2月期起,開出100萬元獎項10組,2,000元獎項由5,000組增加為8,000組,公用事業用戶除了可對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外,還有機會對中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項,中獎機會多更多。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房屋出租約定的租金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國稅局可參考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其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縱使當事人約定之租金確實較低於一般租金標準,並非低報,稽徵機關仍可將出租人之租賃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課稅,請民眾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所有房屋出租供A公司營業使用之租賃所得1,000,000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申報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增租賃所得200,000元,並予以補稅。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因系爭房屋承租人A公司連續多年虧損,經雙方協議同意降低租金以幫助承租人渡過難關,故其於103年度確實僅收到租賃所得1,000,000元,並無短報情事,不應再任意調增其租賃所得。該局以甲君出租系爭房屋約定之租金顯然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依法即得以設算方式來認定租賃收入,縱使當事人申報之租金為實際收取之金額,稽徵機關仍得將出租人之租金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進一步指出,個人綜合所得稅原則上係採收付實現制,上開規定乃屬收付實現制之例外,故提醒民眾於同意調減租金時應併予考量上述設算租賃所得之規定,才不會額外負擔一筆稅負。該局又說,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護理之家之看護費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

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又社會型態改變,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家中年邁之雙親因患慢性疾病又行動不便,於104年度委託護理之家照護父母親生活起居,所支付之看護費於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支付護理之家生活照護費用,倘該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為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則該等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之醫療行為部分,可視為醫療院所醫療行為之延伸,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屬醫療行為收費部分之金額須分別標示)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列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換言之,非屬醫療行為之生活照護費,則不得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0萬餘元,國稅局以其中支付予A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有關扶養親屬乙君之照護費、伙食費及洗衣費,合計32萬元,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關於醫藥及生育費之規定,乃否准認列。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支付每月照護費及處置費有包含醫療行為之收費,請准予核認。案經A醫院說明一般護理活動,包含「日常生活護理費」及「照顧服務費」,該照護費即為處置費,並未包括醫療相關行為,如需開立醫囑或藥物處方則會協助門診看診,並另開立醫療收據,乙君入住期間並未有相關醫療行為之額外收費,該局乃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甲君不服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在案而告確定。

營利事業招待客戶之餐費或禮品餽贈支出,應列報交際費並計算限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而招待客戶或餽贈禮品的支出,應以交際費列報,並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計算限額,不得列報其他費用。

該局查核102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其他費用項目中有餐費、禮品餽贈等支出約計300萬元,該公司說明係與往來客戶間之餐敘及餽贈客戶的年節禮品等支出,因支出性質係為拓展業務對客戶之招待費用或交際性質之餽贈,所以經轉正認列交際費,又因交際費已超過所得稅法規定的限額,於是依規定將超限金額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支付交際性質餐費、禮品餽贈等支出,應依規定以交際費列帳,超過法定限額部分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減列,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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