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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5 09:16:28| 人氣33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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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具備之法定扶養要件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即具有家長家屬關係者,及第1123條第3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視為家屬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得減除其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妹之小孩(甥子女)乙、丙君等2人,經該局查核發現,乙、丙君2人係持美國護照,102年度不曾入境我國,足見甲君並未與系爭受扶養親屬同居於一家,雙方難謂具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乃否准認列渠等之免稅額。甲君不服,復查主張與其妹是旁系血親,血親之間應是扶養而非資助,且並非每位父母親均能履行扶養義務,請求追認免稅額,案經該局以乙、丙君不符合上開所得稅法規定之法定要件,決定予以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有關免稅額減除之立法目的,係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善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如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除應符合前述之要件外,另依民法第1115條及第1118條前段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先後順序,應由先順序者負扶養義務,除先順序者有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方得由後順序者負法定扶養義務並享有「免稅額」之稅捐優惠。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時,應注意須符合以上要件,以免遭剔除補稅。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政府舉辦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免列報為所得,扣繳稅款亦不能申請退還

公益彩券常因連續多期未開出,累積了鉅額彩金,吸引民眾紛紛掏出荷包,試試運氣,期待受到幸運之神眷顧,如果您是那位幸運兒,可要特別注意了!中獎獎金是採用分離課稅,因此中獎人在辦理中獎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免將中獎獎金申報為所得,同時,獎金的扣繳稅款也不能列入抵稅,或是申請退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稅法規定,政府舉辦的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某君購買2注公益彩券均幸運中獎,中獎獎金分別為2,000元及20萬元,依稅法規定,獎金2,000元部分,免予扣繳,另獎金20萬元部分,則需扣取4萬元稅款。

國稅局再度提醒民眾,政府舉辦公益彩券中獎的獎金免納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相關扣繳稅款也不能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獨資經營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不能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經營之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等其他所得業者,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國稅局說明,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支出。至於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於個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列支伙食費。此外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亦適用上開規定。

該局日前查核某補習班申報案件時,發現該補習班,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180,000元及伙食費21,600元,但經查該補習班係獨資經營,雖以補習班名義對外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並自負盈虧,依規定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故剔除該筆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並依規定補稅。
 

國稅局核發個人災害損失證明僅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 無法申請政府補助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105)26日強震造成部分地區民眾生命財產損失,該局基於愛心辦稅,已將相關申請書表送到各區公所或里長辦公處協助民眾辦理災損報備。嗣後國稅局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僅供民眾於1065月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作為列舉扣除之證明,並無法據以申請政府補助。該局再次說明,以免民眾誤解。

該局為協助受災民眾申辦相關稅務事項,採取從優、從寬、從速原則處理災損申辦案件,且震災較嚴重之臺南地區所屬臺南分局、新營分局、新化稽徵所、佳里稽徵所及安南稽徵所均設置「0206地震災損報備單一窗口」受理申報及諮詢,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如有不明瞭的地方,請多加利用,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不服稽徵機關復查決定者,請注意訴願提起期限

居住在嘉義市的賴小姐來電詢問:105218日收到國稅局復查決定書,如要續提訴願,其期限為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復查決定不服,欲提起訴願,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訴願管轄機關(即財政部)或原處分機關提起,並應注意訴願法第14條第3項及第16條第1項有關訴願提起期間之規定是採到達主義(非以投郵日)且應扣除在途期間。以賴小姐為例,其係居住於嘉義市,未居住於財政部所在地即臺北市,因此賴小姐提起訴願之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5日,其得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應自105219日起算,至同年324日屆滿,賴小姐必須在同年324日以前將訴願書送達財政部或原處分機關,其提起訴願始為合法。

該局進一步說明,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納稅義務人如欲提起訴願,須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且提起訴願之日係指財政部或原處分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並非納稅義務人寄送訴願書之郵戳日期,請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以免因逾期提起訴願而損害自身權益。

 列報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立法意旨,目的是為鼓勵一般國民購置自用住宅,因此明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所支付之利息作為列舉扣除額,並以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淨額30萬元內為限。

該局舉實例說明,甲君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1筆受扶養親屬(其父乙君)以其所有房屋向銀行貸款之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299千餘元。經該局查證結果,甲君列報系爭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雖然是源自乙君於83年間以自用住宅設定抵押權向A銀行貸款所生,惟實際上是為擔保B公司(乙君為負責人)之借款債務,並非個人用以購置自用住宅之貸款,不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乃否准認列。甲君不服,復查主張系爭房屋確係其父於83年間購買自住,因年代久遠,銀行歷經整併後無法取得原始資料,惟其已提供之後陸續轉貸之資料供核,案經該局以本件房屋原始貸款既非個人為購屋之目的,其後歷年所滋生之利息支出,自不符合前揭規定,駁回其復查申請。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該房屋登記為同一申報戶之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並於課稅年度該申報戶之1人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以1屋及每年扣除數額30萬元為限。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查詢,或於上班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列報

臺南市陳小姐來電詢問,甲公司承包乙公司之工程,乙公司積欠甲公司工程款500萬元,雙方於98年度經仲裁成立和解契約,約定乙公司應給付甲公司300萬元,甲公司其餘請求權拋棄,因乙公司未依約給付款項,甲公司依仲裁法規定,持仲裁和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裁定,並經法院強制執行結果,獲配30萬元,未獲清償之債權餘額270萬元,於99年取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則甲公司應於何時列報呆帳損失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仲裁法規定,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和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前項和解,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所以,甲公司經仲裁和解拋棄之債權200萬元,確實已不能收回,應於和解契約成立年度(即98年度)列報呆帳損失,至未獲清償之債權餘額270萬元,於99年取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即發生呆帳損失,應於99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列報時點,應依其發生原因於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時,列報當年度損失,以免權益受損。

 營利事業會計憑證保存期限之起算日

臺南市林小姐來電詢問,稅法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至少保存5年,該5年期間之起算日為何?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保存期限為5年,起算之時點應自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舉例說明,如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於99525日辦理結算申報,依上揭規定,其98年度營利事業各項會計憑證之保存期間5年,其開始起算日為99526日,屆滿日為104525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在會計憑證保存法定期限內,應負責保存相關憑證等文據,以避免因未依法保存帳簿憑證而遭受處罰。

 營業人跨轄區參加臨時市集擺攤另辦營業登記但仍需報繳營業稅

臺南市黃小姐來電詢問:本人已設立1家餐飲店,為拓展業務想參加其他機關團體辦理的臨時性市集擺攤活動,因為擺攤的地點與登記的轄區不同,是否還要另外辦理營業登記及申購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已經辦理營業登記的營業人,參加原有門市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之臨時擺攤活動,該攤位之銷售額應併同原有門市銷售額,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如營業人係使用統一發票,則應攜帶統一發票至臨時擺攤地點,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所以,黃小姐跨越原有門市登記轄區參加臨時性市集擺攤活動,雖然該臨時性攤位暫時免予辦理營業登記,但必須事先向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報備,且攤位銷售貨物時,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如在臺南市北區有一家使用發票的餐飲店,參加臺北市某單位舉辦的美食展活動,設置臨時性攤位,應先向該局臺南分局報備,並在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嗣後,將該臨時攤位之銷售額併入原登記餐飲店之銷售額,依規定向該局臺南分局辦理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想要在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參加展售活動,應確實於設立臨時性攤位前依規定報請核備,並申報繳稅。

購買國外勞務繳納營業稅方式

張先生來電詢問,公司或個人購買國外勞務,繳納營業稅的方式有無不同?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而有銷售勞務者(如:技術服務、專利權、虛擬商品……等),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除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或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該局說明,買受人繳納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方式,可分為2種:()買受人為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自動報繳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只要併同401403404申報書填入相關欄位一併申報繳納即可。()買受人為自動報繳營業人以外之人(例如:小規模營業人、個人、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等)者,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情形,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105年度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作業開始了!

各地區國稅局即將展開105年度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作業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行號仔細檢查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應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各地區國稅局實施多年的查核作業,具有高度查核成效,今(105)年繼續辦理這項作業。本項作業主要是運用營業稅資料庫系統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進行比對勾稽,挑出可能開立或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或未取具合法憑證而虛列成本、費用的營利事業後,特別予以加強查核。

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不了解稅法規定,導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遭受補稅甚至處罰,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下列事項:

一、索取實際交易對象進項憑證

為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不實進項憑證,營利事業於取得進項憑證時,應確認交易對象、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銷售額及稅額。

二、銷貨應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部分營業人漏報銷貨收入,且為避免財務報表異常,亦不索取進項憑證;或雖取得進項憑證,卻不列帳記載,致發生漏進漏銷情事。

該局特別呼籲公司行號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或未取具合法憑證,導致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請儘速主動按正確資料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只要是屬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就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受處罰的規定,公司行號應即時把握補報補繳機會,以免遭受處罰。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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