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小規模獨資合夥商號所得稅申報繳稅方式改變了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應以全年度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列為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100萬元,全年度應納稅額是17萬元(100萬元*稅率17%),扣繳稅額5,000元,則甲獨資商號必須於申報前繳納應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8萬元(17萬元×50%-5,000元);而該獨資商號全年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91.5萬元(100萬元-8.5萬元),為甲資本主的營利所得,甲資本主於申報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一併申報納稅。
該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階段所繳納的稅額,不可抵繳綜合所得稅。至於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則仍維持原本制度課徵綜合所得稅,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支出,列報費用之規定
營利事業常會安排國內外旅遊活動,招待經銷商或客戶,相關費用如何列報?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做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的費用,可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該經銷商或客戶。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原於69年函釋規定,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客戶國內外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可按交際費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於限額內認列。嗣考量一般商業習慣而言,交際費係營利事業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獲利環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通常與營業收入之獲致「無必然因果關係」,而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的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因此,財政部於101年間發布新的令釋,明定自102年1月1日起,如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的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也就是不受交際費限額之限制,全額可以列報費用,以符合商業慣例,真實反映營利事業之經營利潤。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向國稅局申報,並應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經銷商及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已確定之欠稅追索期最長可達15年
王先生來電詢問,聽說欠稅超過5年就可以不用繳納,是真的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為期5年,但是在徵收期間屆滿前稅捐稽徵機關如果已經將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則該筆欠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都可繼續執行,且在5年期間屆滿前行政執行署如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至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再算5年。
該局舉例說明,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間或展延繳納期間末日為100年2月10日,徵收期間屆滿日為105年2月10日,倘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亦未申請復查,而稅捐稽徵機關已於105年2月10日前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得執行至110年2月10日,行政執行分署如於110年2月10日前已通知納稅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為其他必要之陳述或開始調查程序但仍未執行終結者,執行期間可延長至115年2月9日,因此,已確定之欠稅,其追索期最長可達15年。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各項稅捐、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請務必依限繳清,切勿心存僥倖,認為欠稅只要拖過5年就可以不用繳納,一旦財產經查獲而遭行政執行分署扣押或拍賣,恐將造成財產或名譽更大損失。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期限至105年3月18日。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期限即將在105年3月18日截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尚未兌領的民眾,請儘速在105年3月18日(含當日)前持退稅憑單就近向指定付款銀行兌領或提出票據交換;否則,退稅憑單將無法兌領,民眾必須等到4月底,國稅局才會統一改為退稅支票,重新寄給受退稅人。
國稅局呼籲民眾,每年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儘量採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辦理繳(退)稅,如有退稅款時,國稅局就會直接撥入指定帳戶,不但可以免除兌領手續的麻煩,還比一般退稅提早收到退稅款。
該局再次強調,絕不會以電話通知民眾到自動櫃員機轉帳退稅,民眾如果接到自稱國稅局人員以電話或簡訊,告知有筆退稅款要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領取者,一定是詐騙集團的技倆,請立即向國稅局查證,或以「反詐騙諮詢專線165」電話洽詢,以免上當受騙。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即將開徵!臺南地區民眾繳納期限延長一個月
各地區國稅局最近即將展開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的開徵作業,本次應補稅款的繳納期限為105年3月10日;另因0206強震重創臺南地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體恤臺南民眾,特別將臺南地區納稅義務人的繳納期限公告展延至105年4月10日。
南區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原因主要為重複申報扶養親屬、短漏報扶養親屬所得、未依規定檢附列舉扣除額相關證明文件、短漏報所得及稅額計算錯誤等等,該局所轄之嘉義縣市、臺南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等地區補稅案件計44,179件,補稅金額約3億7千餘萬元,其中屬臺南市地區案件約24,129件,補稅金額為2億2千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0206震災民眾疏解困境,除特別公告將臺南地區納稅義務人繳納期限延長一個月,也就是由105年3月10延長至105年4月10日外,其餘縣市民眾如因0206強震災害致無法如期繳納稅款者,亦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原繳納期限內向戶籍地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局強調目前繳稅方式多元化,繳款書背面有詳載相關繳稅方式說明,民眾於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內,可使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或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另外,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內的案件,也可持繳款書就近至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稅,但逾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仍未繳納者,只能持繳款書及現金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
該局最後特別提醒民眾接獲繳款書時,請先確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如為無誤,應儘速於繳納截止日前完成繳納,以免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期限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請民眾特別留意,確保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收到滯報通知書前補辦結算申報者,仍應加徵滯報金。
台南周小姐詢問,營利事業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是已經在收到滯報通知書前補辦申報,是否仍須加徵滯納金?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的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向轄屬國稅局辦理上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如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國稅局會填發滯報通知書給營利事業,並限營利事業必須在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國稅局會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應納稅額另行加徵10%滯報金,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然在收到滯報通知書前已經自行補報,仍然必須依上述規定加徵滯報金。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公司會計人員疏忽,未於10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甲公司發現後,立即於102年6月4日補辦申報,雖然甲公司補申報時尚未收到滯報通知書,但甲公司依然是屬於逾期申報,除須繳納應納稅額85萬餘元外,還須另行加徵應納稅額10%滯報金8.5萬元,因超過上限,故甲公司須加徵滯報金3萬元。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務必記得依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額外多負擔滯報金。
105年度菸酒稅專案查核將於4月起開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自4月份起將展開105年度菸酒稅專案查核計畫,針對未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即出廠銷售,或申報完稅出廠數量與原物料或容器用量異常等情形,加強查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菸酒產製廠商應依菸酒管理法及菸酒稅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產製廠商注意,對於未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即逕行產製應稅酒品出廠;或已辦產品登記,但短漏報應稅數量;抑或以產製較高酒精度之酒品,卻取巧以較低酒精度來辦理產品登記等等,均涉及違法情事,請於105年3月31日前自行審視,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未經人檢舉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業人得以公用事業每期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所載之「載具流水號」替代「發票字軌號碼」登錄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用事業(水、電、天然氣及電信)自105年1月1日起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營業人用戶於申報營業稅時,得以公用事業每期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所載之「載具流水號(BB********,共10位)」替代「發票字軌號碼」登錄申報,毋需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以達到節能減紙目的。
該局說明,為使營業人順利完成營業稅申報,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已配合改版上線,請營業人儘速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重新下載安裝程式,俾利完成申報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電子發票服務專區」已建置「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補給站」,提供宣導影片、懶人包、Q&A、公用事業用戶大補帖等資料,並與公用事業網網相連,用戶(含個人、營業人及政府機關)可上網查詢相關作業與規定,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洽詢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以「專櫃」或「合作店」型態營業,發票開立大不同
週末假日全家人至大賣場美食街用餐後順便逛街購物,儼然成為時下新興的休閒活動。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少眼尖的民眾發現,拿到的統一發票,有以美食街設櫃店家名義開出,也有以大賣場名義開出,來電詢問店家開立方式是否正確,店家有無逃漏稅?
該局說明,大賣場與設櫃店家之經營型態大致可劃分為「專櫃」及「合作店」2大類模式。所謂「專櫃」型態係指大賣場符合相關規定條件,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後,則設櫃店家每次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出大賣場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之後再由設櫃店家依約定結帳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予大賣場。「合作店」型態係指設櫃店家僅向大賣場租用場地支付租金並依合約支付一定比率之佣金予大賣場,設櫃店家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款時,應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所以民眾在大賣場之專櫃購物取得大賣場之統一發票,為大賣場採取專櫃銷售之經營模式,專櫃本身並無逃漏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以「專櫃」型態營業應由大賣場事前申請核准,以「合作店」型態應由設櫃店家於營業前以該賣場地址先行辦理營業登記,否則即屬違法行為。
生前出售之各項投資,其應收之價款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留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等各類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如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各項投資、有價證券等,迄死亡時有尚未領取之價款,該價金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某甲於死亡前出售投資之海外基金乙筆,其出售之價款8百餘萬元,於死亡後數日始入帳,繼承人疏忽僅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餘額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價款,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被繼承人財產變動情形,除應向金融機構查詢截至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餘額外,仍應注意是否有其他尚未收取之債權,務必據實申報,以免漏報受罰。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買賣外幣賺匯差,屬財產交易所得
據報載,近日匯率持續走貶,有民眾趁匯率貶值,將手中外幣出脫兌換新台幣,獲利頗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買賣外幣,如有匯兌利得,應主動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2年間以新台幣1,000萬元兌購美金,並辦理外幣定存,於103年間將美金本息全數兌換成新台幣計1,076萬元。甲君買賣美金獲利分為定存利息收入22萬元及因買賣匯差產生之匯兌利得54萬元,就利息收入部分,銀行依法辦理扣繳申報後,甲君已連同當年度各類所得一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屬匯兌利得部分,因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扣繳之所得,銀行不會幫甲君計算所得也不會辦理扣繳,致甲君誤以為不用申報,而漏報該筆所得,遭補稅處罰。
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個人操作外幣利得,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若實際發生匯兌損失,可以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抵之,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漏報匯兌利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不但要補稅,還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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