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隨著明年1月總統及立法委員的選舉進入倒數階段,營利事業也紛紛關注捐贈政治獻金問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但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而且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該局指出,上面所提『有累積虧損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其中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也就是說,營利事業前一年度(如103年度)財務報表有尚未彌補之累積虧損,其於本年度(如104年度)就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不論是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必須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才可列帳,因此營利事業如依公司法規定,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已無尚未彌補的累積虧損時才捐贈政治獻金,就可以列報捐贈費用。
該局舉例,甲公司103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本期損益為盈餘120萬元、累積虧損100萬元,甲公司於104年6月30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以103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累積盈餘為20萬元,因此,甲公司在104年6月30日股東會承認虧損撥補議案後,所為之捐贈即可核認。也就是104年度先行彌補累積虧損後,即可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捐贈政治獻金,惟相關捐贈費用之列報,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而且其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捐贈收據,作為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若與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案時在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以免遭受稽徵機關補稅,致權益受損。
營利事業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應分別計算其工程成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5項規定,營利事業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如混淆不清,致無法分別計算各項工程成本時,得逕按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指出於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常見營利事業因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雖有編制各項成本分析表,惟未分別按不同工程編製報表,甚至無法提示工程合約,或所提供之工程合約與工程成本無法勾稽查核,各項工程成本混淆不清,又因無法提示工程驗收證明及載有相關進料、領、退料、工時與工作紀錄之施工日報表,致無法查帳核定其所得額,逕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另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某一期間之所得額,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公司如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其工程成本應確實分別計算,並於國稅局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個人將房屋無償供兄弟姊妹使用,是否應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係無償供兄弟姊妹作營業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如係無償供兄弟妹妹作住家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因此,如果能提出經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則可免計算租賃收入。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若有房屋無償提供他人作住家使用,記得向法院辦理公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電子發票用載具,領獎更便利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7-8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104年9月25日開出,中獎人須於104年10月6日至105年1月5日向當地郵局領獎。104年5-6月期中獎統一發票仍在領獎期間(至105年11月5日止)內尚未兌領者,計有2張特別獎、6張特獎及3張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百萬獎,民眾應儘速檢視手上的發票,不要讓財神輕易溜走。
該局說明,目前全國開立發票量前100大的企業大部分皆已開立電子發票,電子發票不但可以節省企業成本,民眾更可以透過載具(如悠遊卡、會員卡、手機條碼等)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如再設定中獎獎金匯入指定金融機構帳戶,更可以使對獎、領獎「無缝接軌」,讓獎金輕鬆入袋又免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為推動發票無紙化,鼓勵民眾多利用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自104年1-2月期起增開百萬元獎項10組,2,000元獎項5,000組,使「獎項變大,小獎變多」,眾若使用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不但可提高中獎機率,還可響應環保。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上路 國稅局密集分眾宣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將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為使納稅義務人瞭解新制,該局除規劃多元方式的宣導外,更本於愛心辦稅的服務理念,在所屬分局、稽徵所密集開辦講習會,請民眾把握機會踴躍參加。
該局說,為了滿足民眾的不同課程需求,所舉辦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講習會,特別以客製化的方式製作不同的課程,將講習會場次區分為專業場次與一般場次,專業場次的講習對象為會計師、記帳士、房仲業者及地政士等不動產相關業者;一般場次的講習對象則為一般民眾、營利事業單位、地政事務所及地方稅稽徵機關的人員,藉分眾講習的方式,提高租稅宣導的效果。
該局指出,民眾如果因工作繁忙未能配合講習會的上課時間,也可利用該局今年特別推出的「行動e教室」服務,只要透過YouTube影音平台,即可同步參與講習課程,民眾免出門、免奔波,影音講師宅送到家,課程結束後,還可不受時間空間限制,隨時上影音平台複習。民眾只要點選該局網站的「行動e教室專區」,或加入該局LINE「講習會快訊群組」或Facebook粉絲團,即可隨時獲得講習會「直播」訊息,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手搖茶飲店 要開發票囉!
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茶飲食安事件頻傳,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手搖茶飲店如有開立發票,嗣後發生食安問題,在理賠求償上將較無爭議。
該局說明,以往茶飲店之平均每月銷售額在20萬元以下可免開立統一發票,然與消費者發生求償爭議時,常遭消費者質疑營業人免開統一發票之合理性,為減少營業人與消費者間之紛爭,茶飲店如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國稅局將輔導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茶飲店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會被認為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一)以連鎖方式經營;(二)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該局另提醒茶飲店,於給付加盟主之加盟金、開店指導費、裝潢費、原物料等費用時,請記得依規定向加盟主索取統一發票。
該局已對茶飲店陸續展開輔導及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作業,籲請茶飲業者配合使用統一(電子)發票,以保障自身及消費者權益。
保單變更要保人,須留意贈與稅及所得稅上身!
不少父母會替子女購買保險,常先以自己為要保人,嗣後變更為子女時,才發現有稅負問題。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準此,父母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之利得,因變更要保人為子女,乃父母將自己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屬財產移轉,經子女允受,贈與行為成立,應按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父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導致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且該保險契約係屬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時,則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還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
舉例說明,父親甲君購買六年期之短期人壽保險,原以自己為要保人與受益人,嗣於保單繳費期滿前因故變更要保人為其子乙君,此時之保單價值為700萬元,已超過贈與免稅額220萬元,甲君應申報贈與稅,且因受益人與要保人已非屬同一人,則受益人甲君滿期領回之生存保險給付,還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其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欲變更保單要保人時,可向就近之稽徵機關洽詢相關稅負問題,謹慎為之,即可避免遭補稅處罰。
繳稅有壓力,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嗎?
如期繳納稅捐是納稅義務人應盡的義務,但是,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而無法在期限內繳納,或者是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時,可否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遭受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者屬經濟弱勢者,不能在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在繳納期間內向管轄稅捐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且可免加計延期或分期利息。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如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在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也可在繳納期間內向管轄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稅款,但是必須加計分期利息。
另外,遺產稅、贈與稅及已移送執行的欠稅案件,亦有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的規定。
國稅局特別彙整相關稅捐法令一覽表,讓納稅義務人清楚瞭解各項稅捐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規定。(詳申請延期繳納或分期繳納稅捐一覽表)
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稅款務必依限繳納,如果確有困難,則可依規定於限繳日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貨附贈物品,其購入該物品之進項稅額可予扣抵銷項稅額。
各大百貨周年慶如火如荼展開,業者為衝高營業額,常隨著銷售貨物或勞務贈送物品,例如買化妝品送面膜,其購進面膜贈送消費者,該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前開營業人購入隨貨附贈之物品,因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所指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亦非屬同條規定供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故其進項稅額可予扣抵銷項稅額。
另外營業人為促銷商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南區國稅局強調,雖然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客車,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但前開活動,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貼心提供欠繳稅捐問答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欠繳稅捐而被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甚或禁止財產處分、限制出境等保全租稅債權的各項作為,常有許多誤解與困惑,致衍生徵納雙方的紛爭或困擾。
南區國稅局藉此就納稅義務人常提出的問題,貼心整理歸納幾項Q&A(問與答),期能化解誤解,減少紛爭發生:(詳附表)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有滯欠稅款請儘速繳納,切勿心存僥倖,若有其他疑難問題,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會有專人為您解答。
機關或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之營業人,如有未依法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南區國稅局說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設立之目的是從事社會公益、慈善活動或投入教育、宣導文化等,雖然不以營利為目的,但當其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利行為時,也就是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予他人、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即屬營業稅法所稱「營業人」,如依稅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予、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稽徵機關即依據查明認定之總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處以5%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注意要依法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以免受罰損害自身權益。
銷售信託不動產 特銷稅持有期間之認定
台南市林先生來電詢問:他人與其簽訂信託契約,其受託出售信託財產應否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的規定外,原則上均須申報繳納特銷稅。而持有期間之計算是以取得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
該局說明,如果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辦理信託契約時,委託人將不動產過戶登記予受託人,因非屬買賣交易尚無須辦理特銷稅申報,但是受託人登記取得該不動產後,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信託不動產,受託人則須注意申報特銷稅;至於持有期間之計算會因信託類別為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而有所不同。
(一)「自益信託」:因委託人與受益人同一人,故受益權始終為委託人所有,即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之實質權屬未曾變動。因此,以委託人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持有期間。
(二)「他益信託」:自受託人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持有期間。
該局進一步說明,假設委託人甲君係於102年3月買賣登記取得該信託不動產,在103年6月與林先生簽訂不動產信託契約並將信託不動產登記過戶予受託人林先生,而林先生於104年9月與他人訂約出售該信託不動產,其持有期間之計算如下:
(一)如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為委託人甲君,持有期間自102年3月起算至104年9月,為2年6個月已逾2年,林先生無須申報繳納特銷稅。
(二)如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不是委託人甲君,持有期間自103年6月起算至104年9月,為1年3個月未逾2年,林先生即須申報繳納特銷稅。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於明年1月1日起跑,營利事業應注意事項重點整理!
自105年1月1日開始,營利事業交易我國境內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且房屋、土地符合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持有2年以內的條件者,其交易所得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為了讓營利事業能快速及輕鬆地瞭解房地合一課稅規定,南區國稅局特別重點式的整理了下列應注意事項:
一、以房屋、土地的取得時間來判斷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以下簡稱新制),或是現行課稅規定(以下簡稱舊制):
因新制訂有日出條款,所以105年出售房屋、土地會有新、舊制並行的情形,該局特別指出簡單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的方式。
(一)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者,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
(二)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適用新制。
(三)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者:
1、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適用舊制。
2、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適用舊制;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含2年)者,則適用新制。
二、新制的課稅方式及稅率: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其課稅方式與稅率,該局以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或是在我國境外簡要說明如下表:(詳附表1)
三、新制下,房地交易所得的課稅稅基計算如下表,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詳附表2)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制於105年正式上路,適用新制者,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不再免納所得稅,且土地增值稅也不能列為成本費用減除,但若屬適用舊制之免稅土地,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7款規定,土地增值稅應在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商品禮券」與「現金禮券」開立統一發票時限大不同
周年慶旺季來臨,民眾使用禮券消費,為何有的會取得發票,有的卻不會?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分為兩類,一類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為「商品禮券」,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另一類禮券上僅載明金額,消費者按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為「現金禮券」,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因此,當消費者拿商品禮券購物等同兌換等值的商品而非購買,不會再拿到統一發票,否則將形成賣一張禮券卻開兩次發票之情形。為避免造成買賣雙方爭議,民眾消費購物時可以先行檢視禮券上印製之注意事項,如已清楚註明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則兌換商品時即不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說明,部分業者為提供消費購物證明,有時以商品禮券全額抵付價金者會開給消費者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但是零元發票不能兌領統一發票獎項,提醒消費者多加注意。
個人年度所得已達基本稅額申報標準應注意申報
李先生來電詢問,其個人年度所得僅10萬元,未達綜合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申報標準,惟當年度尚有海外投資所得1,200萬元,是否仍需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制定係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並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故即使個人當年度境內所得未達綜合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申報標準,惟其境內外所得合計已達基本稅額申報標準,仍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李先生103年度雖境內所得僅10萬元,減除當年度個人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16萬4仟元,其綜合所得淨額為0元,經加計當年度海外所得1,200萬元,已超過基本所得額可扣除金額670萬元,因此,李君應依規定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及基本稅額,並按20%計算繳納基本稅額106萬元【(1,200萬元-670萬元)×20%=106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有所得應主動誠實申報,否則一經查獲有漏報情事,將依法補稅,倘漏報之所得及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還會被處以罰緩。
列報商品盤損有條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商品發生盤損,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由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始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商品盤損之科目,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之;如依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盤損商品為非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之情事者,如未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亦未採用會計師稅務簽證查核申報,僅檢附內部員工自行盤點存貨之紀錄供查核,不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規定,稽徵機關將否准認列。該局並例舉某鋼鐵公司列報商品盤損,因係採定期盤存制,且未檢具清單報請調查或請會計師盤點提出查核簽證報告;另該公司經營鋼鐵買賣批發,其商品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乃核定其商品盤損為0元;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商品盤損,應確實依商品性質提示盤損證明文件以供調查核認損失,避免事證不全被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營利事業有進貨事實惟取據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屬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
近來有接獲來電詢問,對於營利事業如果取得統一發票是由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情事,會被稽徵機關核認為會計帳冊不完備致不能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及財政部101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號令規定,如果取得的統一發票是由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而且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其有實際交易的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並沒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者,可視為情節輕微,不會被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然可以依照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來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
國稅局說明,這些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已經誠實入帳,且在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或者是經稽徵機關查到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是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的總金額未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的比例未超過10%。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平時交易應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掣發的憑證,據以詳實入帳,並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據憑證及會計紀錄,才不會因一時疏忽,而損及盈虧互抵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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