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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4 20:54:55| 人氣28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8月14、15日取締酒後駕車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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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局於8月14日執行署頒防制危險駕車勤務、取締酒後駕車勤務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第四分局將於8月14日夜間針對轄內景點、重要路段加強稽查、取締,以防制危險駕駛行為,維護交通安全。

為防制青少年深夜遊蕩、群集飆車,進而演變持械攻擊民眾、暴力鬥毆及搶奪財物等情事,危駕族常因飆車快感,演變為持械攻擊民眾、暴力鬥毆及搶奪財物等情事。第四分局並與鄰近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第六分局)共同實施區域聯防,除嚴加取締外,並通知其家長、學校約制。

除規劃路檢點攔查外並利用便衣警力混入車隊錄影蒐證,事後再由組合警力實施攔截圍捕。有關危險駕車行為依蒐證資料分別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車舉發或「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增設多處遠端監視系統,隨時調閱蒐證。第四分局分局長邱文亮呼籲飆車族確勿心存僥倖,並希望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以確保行車安全,共同打造優質交通環境。

第四分局將於8月15日防制並取締危險駕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將於8月15日執行防制危險駕車勤務,第四分局亦將針對轄區內青少年經常聚集場所如:觀夕平台、億載金城、林默娘公園等處加強防制。如發現青少年騎乘機車深夜遊蕩、共同佔用快車道,將主動調閱路口監錄影像畫面蒐集違規事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予以舉發,並由偵查隊調查後續應負刑事責任。

汽、機車在道路上蛇行,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惡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緩;二輛以上汽、機車共同違反前揭行為,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四分局分局長邱文亮呼籲飆車族確勿心存僥倖,並希望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以確保行車安全,共同打造優質交通環境。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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