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
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將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雖已依法扣繳稅款,但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除限期責令補報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減半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某國小校長,亦擔任所得稅法第89條所稱扣繳義務人,102年度給付薪資所得已依規定扣繳,惟於103年1月辦理102年度扣繳申報時,短漏報薪資所得總額300餘萬元及扣繳稅額50萬元,遲至103年5月13日始自動辦理更正申報,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鍰10,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已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辦理更正申報,應予免罰。該局以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行為之處罰,並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報免罰之適用,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務必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申報期限,將上一年度扣繳各所得人之稅款數額,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以免未依限按實填報而受罰。
營利事業沒收定金應列入其他收入申報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他方訂約並受有他方定金,嗣因契約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所沒收之定金,屬營利事業之收入,應於沒收年度,列入其他收入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得其沒收乙公司給付之定金500萬餘元,短漏報其他收入50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外,並裁處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其與乙公司訂定石材買賣合約,乙公司預付貨款500萬餘元,惟嗣後乙公司無法履約,其沒收該款項,乙公司對此有所爭執已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須待法院判決或雙方和解始能認定其利得為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按定金係指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以確保契約之履行或擔保契約之成立為目的,交付他方之金錢或其他替代物。經查系爭石材買賣合約係屬繼續性之石材供應契約,系爭預付款項俟最後1期請款時始得以扣除之約定,可見其具有擔保契約始終履行之目的,應具有定金之性質。本件乙公司違反石材買賣合約及甲公司行使沒收500萬餘元定金之事實,既發生於98年度,應認甲公司因可歸責於乙公司之事由,行使沒收定金之權利,並於98年度取得該沒收定金之收入,國稅局核定甲公司短漏報其他收入500萬餘元及裁處罰鍰,並無不合,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可歸責於給付定金之當事人事由,而沒收定金,縱付定金之一方提起返還訴訟,仍應於沒收年度列入其他收入申報課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起算點與申請復查不同,納稅義務人應注意。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的起算點不同,其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但申請復查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接獲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而訴願之提起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該局說明,甲營業人對核定營業稅應納稅額不服,依法循序申請復查,經國稅局復查維持原核定,復查決定書於103年8月20日送達甲營業人,其提起訴願期間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103年8月21日起算30日,甲營業人於103年9月26日始提起訴願,因超過法定期限,經訴願為不受理之決定,甲營業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甲營業人設址臺南市,計算其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103年8月21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5日,算至103年9月24日(星期三)即已屆滿,惟其遲至103年9月26日始提起訴願,已逾上開不變期間。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時,得依法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而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其起算點卻不相同,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兩者之差異,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損及權益。
好消息~農曆春節前將有「紅包」可領囉!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第三批退稅將於104年1月20日辦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將於明(104)年1月20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的存款帳戶;未採用轉帳退稅的案件,國稅局亦將在當日寄發退稅憑單,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該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從104年1月20日至104年3月20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內,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交換或兌領。
該局說明,各受退稅人接獲退稅憑單金額在5,000元以下者,可持身分證、印章及退稅憑單逕向憑單上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現金,亦可存入各金融機構帳戶兌領;退稅憑單金額在5,000元以上者,則須存入存款帳戶方得兌領。
該局建議,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多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國稅局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申報時指定的存款帳戶,除可儘速取得退稅款,免除退稅憑單因遷址無法收取或遺失的困擾,亦可減省前往銀行提兌的時間,安全又便捷,請多加利用。
該局再次提醒受退稅人,國稅局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納稅義務人退稅,更不會請民眾到自動櫃員提款機前操作或輸入任何資料,民眾若接獲電話通知退稅時,應謹慎判斷,以免誤入歹徒詐財的圈套。如有任何疑問,可直接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查詢或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查證。
為了方便納稅義務人瞭解個人退稅案件的處理進度,可在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進入「綜合所得稅退稅查詢區」,輸入納稅義務人身分證字號及驗證碼後按「送出」,即可查詢102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款是否已撥付指定帳戶或已寄發退稅憑單。
發票開獎 4個「千萬」獎落南區國稅局轄區
103年9-10月份統一發票已於103年11月25日開獎囉!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轄區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本期共有4張中千萬元特別獎及4張中200萬元特獎,中獎率非常高。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期在嘉義市、屏東縣轄區共開出4張千萬元特別獎,還有臺南市、嘉義縣、屏東縣也開出4張200萬元特獎,尤其屏東縣萬巒鄉萬和村民眾於統一超商僅消費65元,就中千萬元特別獎,真是超級幸運!還未兌獎的民眾趕快把發票拿出來兌獎,說不定幸運兒就是您!
該局呼籲,為避免遺失發票,民眾購物消費可多使用載具(如手機條碼、悠遊卡、icash卡及會員卡等)索取電子發票,除了響應節能減紙愛地球外,還能自動兌獎,而且每期還有3,000組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項(每組獎額2,000元)的中獎機會哦!
公司收回股票,是否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股票發行公司來電詢問,該公司減資收回股票並註銷,是否需要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股票發行公司因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股票(包括原始現金認股,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或以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收回股票,該項股票收回後確係辦理註銷而不再轉讓者,不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之買賣行為,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歩說明,如果公司是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公司已發行之行股票,再將買回之股份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該項轉讓則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法令規定有疑義時,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申報錯誤,損及自身權益。
受贈之列管農地,若於5年列管期間內未作農用或移轉,將追繳稅賦。
台南王先生來電詢問,其去年取得父親贈與一筆農地,並申請依法免徵贈與稅,近期想將該農地出租予他人設立工廠,是否需補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申請免徵贈與稅之農業用地,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王先生受贈之農業用地,若將土地出租他人設立工廠,違反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規定,核與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之立法意旨不符,即應追繳稅賦。經詳細向王君解說後,王君即取消出租農地之打算。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免徵贈與稅之列管農地,農業主管機關會不定期派員勘查,若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將通知國稅局追繳應納稅賦。
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營利事業向國外進貨或銷貨,如必須以外幣收付,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營利事業在列報時,必須以已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如果只是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另外,向國外進貨或銷貨時,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不同所產生的損益,應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不再調整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向國外出口或進口貨物時,係以交易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記帳,若實際收、付外幣時,結匯日的匯率已變動,此時即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如產生兌換虧損,可列報為損失,反之,如有兌換利益,應列報為收入。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該公司101年底尚有應付外幣帳款美元300餘萬元,因匯率變動,甲公司乃計算兌換虧損120餘萬元,並列報為非營業損失,惟經查核,甲公司截至101年底尚未支付該筆貨款,兌換虧損尚未實現,故國稅局查核剔除該筆兌換虧損,甲公司必須補繳稅款2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有關兌換盈虧方式之計算可以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並以實現者始可列報,且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避免發生爭議。
請多利用條碼化稅單至超商繳稅並記得索取繳款證明
財政部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稅,實施稅單全面條碼化及多元繳稅機制,除申報自繳的證券交易稅(細稅目491、492)、期貨交易稅(細稅目451)、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稅(細稅目407)稅單不能在超商繳納外,其餘逾50種繳款書,皆可列印有條碼的繳款書,持向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案件,於繳納期間內亦可至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4家便利商店各營業門市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超商門市據點普及和全年無休24小時營業的便利性,沒有時間跑銀行或不喜歡操作自動櫃員機繳稅的民眾可善加利用,,但要注意:限用條碼化繳款書、繳納稅款限2萬元以下及在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繳納稅款,如逾時繳納,只能到代收稅款的銀行、合作社、農漁會繳納,且需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曾經發生某超商店員利用代收稅款的機會侵占款項之不法情事,該店員掃瞄稅單條碼後,僅在繳款書蓋店章,故意未按下電腦確定鍵印出「代收款繳款證明」,該筆繳稅資料未上傳總公司,致該稅款未解繳國庫,造成繳納異常,影響納稅人權益。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為防止是類情事發生,在超商繳稅後,一定要拿回蓋有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並確認店章是否清楚,尤其要記得索取「代收款繳款證明」(顧客聯),確認完成繳稅手續,檢視內容與繳稅資料是否相符,並妥善保管作為繳稅證明憑證,以確保自己權益。若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2014臺南購物節」活動已經開跑囉!快以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參加歡樂好禮加碼抽
為響應節能減紙政策,增加民眾消費使用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誘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與臺南市政府合作,於該府舉辦的「2014臺南購物節」抽獎活動中(期間為103年11月14日至12月28日),加碼提供手機條碼普獎(限量版城市概念陶瓷杯200個)及特獎(iPad mini平板電腦、Acer Liquid X1及ASUS ZenFone5之手機各2台)獎項,民眾不但可以消費拿大獎,還能為地球盡一份心力。
該局表示,只要民眾於活動期間在臺南市的店家消費,使用手機條碼或已歸戶至手機條碼之其他載具(如會員卡、icash卡、悠遊卡等)索取電子發票(不列印紙本),並於臺南購物節官網登入會員及點選「電子發票手機條碼」並填入手機號碼,即可參加本次加碼抽。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服務使用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的民眾,該局主動洽請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定期將該手機條碼於活動期間在臺南市消費的電子發票資料匯入抽獎,免再逐筆登錄,省時又方便,民眾可以多多利用。詳細活動內容,請上臺南購物節官方網站(http://www.tainanshopping.com.tw)查詢。
財產出租收有押金,如已申報運用該押金產生之所得,押金還須設算租賃收入嗎?
臺南市吳小姐來電詢問,將房屋出租他人收有押金,運用該筆押金投資股票,並已申報營利所得,押金還須設算租賃收入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之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就押金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如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於上開租賃收入依同條項第5類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102年出租房屋乙幢,每年租金1,000,000元,並收取押金300,000元,甲君將押金投資股票,當年度獲配股利3,000元。甲君在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除1,000,000元租賃收入外,所收取的押金應設算租賃收入4,110元(300,000元×102年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1.37%),但可扣除運用押金投資股票所產生的營利所得3,000元,因此甲君應申報租賃收入1,001,110元(1,000,000元+4,110元-3,000元)及營利所得3,000元。
南區國稅局即日起展開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清查作業
網路購物商機無限大,為健全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管理,正確掌握網路交易銷售額,自即日起至105年底分年分階段實施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清查作業。
南區國稅局表示,本項作業第一階段將優先對使用統一發票及經營網路交易機率較高的行業進行清查,該局近期內會陸續寄發輔導函(內附廣告回函),收到輔導函的營業人請自行檢視有無利用網際網路(虛擬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有,請依輔導函說明查填相關資料寄回營業所在地的分局、稽徵所。另外該局也會視情況派員至營業人營業場所訪查,以瞭解實際營業情形,經查核結果有採網路銷售者,亦請營業人配合提供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電子郵件帳號等相關資訊。
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所附贈物品,其進項稅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常隨著銷售貨物或勞務贈送物品,例如加油站購進面紙、礦泉水等物品,贈送與加油者,購進面膜贈送予購買化妝品之消費者等,其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前開營業人購入隨貨附贈之物品,因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所指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亦非屬同條規定供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故其進項稅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另外營業人為促銷商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雖然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但前開活動,如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受扶養兄弟姊妹的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不能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臺南市李先生來電詢問:申報扶養在學弟弟,可不可以列舉扣除弟弟的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保險費,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若未達24,000元,以實際發生數額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費,得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至於房屋租金支出,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規定的列舉扣除額項目中之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申報,若非直系親屬,即使確由納稅義務人所負擔,仍不得列舉扣除。因此,李先生申報扶養在學弟弟,但弟弟非屬直系親屬,其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不得列報扣除。
投資境外債券獲取之孳息與出售境外債券之損失不可互抵
臺南市金先生來電詢問,103年度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債券獲取孳息300萬元,同一年度出售該債券產生損失200萬元,可否將孳息與損失互抵,申報103年度海外所得100萬元(孳息300萬元-損失200萬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債券獲取之孳息為海外利息所得,而處分該金融商品之利得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均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但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所得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因此,金先生103年度若只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200萬,無其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該筆財產交易損失並不能與利息所得互抵,金先生應申報海外利息所得300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得自其他類別海外所得中扣除,且當年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亦不得於以後3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別讓限制出境破壞您連假的小確幸!
新的一年即將到來,想利用難得的連假出國來趟小旅行的民眾注意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您,若有欠稅遭限制出境者,請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避免受阻國門,破壞連假的小確幸!
該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欠繳稅捐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繳稅捐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民眾一旦被限制出境,因限制出境未逾5年期限者,必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才可以解除出境限制,若僅繳納部分稅款或開立票據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稅款未繳清前,是無法解除出境限制的。
該局籲請民眾應如期繳納稅捐,避免因逾期未繳,不僅徒增滯納金息負擔,還要面臨財產禁止移轉處分,及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甚至被限制出境,破壞出國度假的好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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