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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30 20:02:18| 人氣16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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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營業人捐贈物資開立統一發票應注意事項

秋去冬來,天氣漸漸轉冷,社會富有愛心之人士,亦相繼展開舉辦寒冬送暖慈善活動,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捐贈民生物資與街頭遊民或相關社褔團體、組織等,營業稅之課徵及開立統一發票等相關問題,務請多加注意,依法辦理,讓愛心發揮得更完美。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捐贈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但依營業人購入該貨物目的或用途之不同,有關營業稅課徵及開立統一發票處理方式有下列二種:

一、營業人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捐贈使用,並以捐贈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二、營業人以其自行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供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捐贈使用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轉供捐贈使用視為銷售之貨物,按時價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係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後自行將扣抵聯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請營業人留意依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又可行善為樂。

 綜合所得稅在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臺南市李小姐來電詢問,在去(102)年5月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係採用標準扣除額,並已自繳稅款,惟近日另外找到幾張符合可列舉扣除之醫藥生育費與捐贈收據,經計算後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是否可以申請更正退稅?

南區國稅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以李小姐為例,因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業經國稅局審理核定,是李小姐不得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平時如有支付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各項費用時,應確實索取繳納收據或證明文件,並妥善保管,俾憑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實際發生金額評估究應採列舉扣除或標準扣除方式申報較為有利,以免事後經稽徵機關核定後無法變更而影響自身權益。

 檢舉獎金須待檢舉逃漏稅案件確定,且被檢舉人繳清罰鍰,才可提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20%,獎給舉發人。告發或檢舉獎金,必須於稽徵機關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才會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該局說明,檢舉人於檢舉逃漏稅案件後,因檢舉人所提供的事證未臻明確以致無法查核、或被檢舉人違章金額符合財政部訂頒之免罰標準、案件尚未確定或雖已確定,但被檢舉人尚未繳清罰鍰、甚至是檢舉人身分不符,都有可能使得檢舉人無法領取檢舉獎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檢舉逃漏稅案件,必須檢舉人未參與該逃漏稅行為,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亦非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逃漏稅違章金額須超過財政部訂頒之稅務違章案件免處罰標準,有裁罰金額,且案件確定,稽徵機關收到罰鍰後,才會按裁罰金額的百分之20%,提撥檢舉獎金給檢舉人,每案最高額度則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租稅模王Show」得獎名單出出爐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1031115日假成功大學成杏廳舉辦103年度「租稅模王Show」統一發票租稅宣導活動,該活動報名參賽的隊伍,除了臺南地區,還有嘉義、屏東地區的學校學生,共有18隊參加競賽。

該局表示,活動當天參賽同學都各自發揮創意、展現演技,無論是反串、搞笑、深情、誇張等表情都搬上舞台,讓觀眾嘆為觀止。宣布獎項時,參賽隊伍更是緊張刺激,歡呼聲此起彼落,得獎隊伍更興奮地衝上台領獎。本活動得獎名單如下:

第一名:臺南市 光華高中。

第二名:嘉義市 嘉華高中。

第三名:臺南市 南臺科技大學。

最佳創意獎:嘉義市 嘉華高中。

最佳造型獎:嘉義縣 新港藝術高中。

最佳團體獎:臺南市 臺南護理專科學校

該局進一步說明,舉辦該活動主要是希望學生藉由租稅議題的短劇模仿表演,可以活潑有趣的方式在潛移默化中學習租稅新知;該局同時也感謝轄區內高中()及大專院校學校學生的支持及踴躍參與,讓當天活動在一片歡樂聲中圓滿順利結束。

 開立發票勿心存僥倖 當心因小失大

使用發票之營業人要注意了,如果銷售貨物不依法開立發票,當心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轄區常接獲通報,民眾至使用發票之營業店面消費,店家未依法主動開立發票,導致短漏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因此營業人若於銷售貨物時漏未開立發票,不但會遭補稅處罰,於年度內若被查獲漏開發票紀錄3次,還會被停止營業。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時一定要依法按時開立發票,切勿心存僥倖,以為短漏開發票逃漏稅款沒有關係,如經查獲,不但影響企業形象,還可能帶來更大之損失。

 未辦妥營業登記而營業,遭補稅加上處罰,虧大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不論營業人之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倘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除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外,如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行為罰。

該局說明,轄內A君借用甲級營造廠B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工程投標,得標後B公司開立一個活期存款帳戶供A君於施作工程時使用並作為驗收後工程款之匯入帳戶,然工程款匯入後旋即轉匯至A君可支配使用之帳戶,經調查單位查獲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嗣地方法院以A君犯有政府採購法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倂科罰金外,該局並另就其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予以補稅並裁罰,且A君承攬系爭工程應有進貨之必要,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行為罰。A君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A君敗訴而確定。

該局提醒,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如未依規定辦理,除補稅及處漏稅罰外,尚有處以行為罰之虞,不可不慎!

 特銷稅祭重罰,想逃漏請三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條例自10061日實施3年多以來,在各地區國稅局大力宣導之下,民眾普遍知悉銷售持有期間2年內之不動產應誠實申報特銷稅,惟仍有部分民眾誤聽信有心人士不當安排,藉以規避特銷稅,經國稅局查獲,往往連補帶罰得不償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就以往查獲之不法規避案件,彙整逃漏特銷稅之案件類型,包括利用他人名義、高價低報、簽訂契約日期往後填列、假贈 與真買賣、假租賃後出售、預告登記及假信託真避稅等等,均被國稅局  一一查獲,除補稅外,尚依特銷稅條例第22條規定,處漏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特銷稅條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房屋及土地持有期間未滿1年者,應按銷售價格課徵15%,未滿2年者按銷售價

格課徵10%之特銷稅,因該條例第5條列有排除課稅規定,其中以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適用者居多。因此,利用名下無房產之他人(如已成年子女、親戚及好友等)名義買賣不動產,成為最常見之逃漏稅手法;故意簽訂較低價的買賣合約以「高價低報」方式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也是常見的類型;也有先與買方簽立預定買賣協議,並延後簽訂銷售合約之「預告登記」,藉以拖過2年之持有期間方式;其他如假贈與真買賣、假租賃後出售及假信託真避稅等,皆是以虛假契約形式隱藏買賣本質,企圖規避稅負。以上均屬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除補稅外,還會處以較高倍數之罰鍰,如有涉及刑責等情節嚴重者,也會移送司法單位偵辦。

該局特別提醒,特銷稅是以出售總價款作為課稅基礎,如涉有短漏報等違章情形,連補帶罰的金額恐將侵蝕利潤,所以國稅局籲請民眾,有相關稅務問題,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如有未申報或短漏報特銷稅情形,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申報及繳納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稅加計利息,則可免罰,切勿心存僥倖。

 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好處多,心動不如馬上行動!

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到底有什麼好處?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報乎你知,使用手機條碼、悠遊卡、icash卡、會員卡等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共有6大好處,1.增加專屬獎金2,000元,中獎機會更多;2.發票中獎主動通知,輕鬆對獎好便利;3.交易明細雲端查,消費紀錄方便記;4.中獎發票免保管,不怕遺失好安心;5.無須整理發票紙本,省時又省力;6.節能減碳,環保愛地球。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不列印出紙本電子發票),可享有雙重中獎機會,除一般統一發票各獎別中獎機會外,每期(2個月)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項有3,000組,每組2,000元,如果同時對中者,還可選擇較高之獎額兌領。另外,針對近來食安事件頻傳,民眾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消費紀錄明細都儲存在雲端(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退、換貨不用擔心發票不見,消費者權益更有保障。

該局呼籲,民眾消費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好處多多,心動不如馬上行動,請大家一起來響應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的政策!如果想進一步知道電子發票相關訊息,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雲網站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另外也有24小時免費客服專線電話0800521988處理民眾電子發票問題,請多加利用。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的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

黃先生來電詢問,所經營的甲公司銷售一批模具給乙公司,乙公司遲延付款加收的違約金,是否要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的計算方式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所收取的一切費用。至於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發票,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如違約金係因買方延遲付款額外收取的費用,則視為銷售貨物所產生在價格外加收的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產生而定,如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籲請營業人注意,以免受罰。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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