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3年7月1日起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5%
今(103)年7月1日施行之修正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及第36條條文,將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 銷售額之稅率由百分之2恢復為百分之5(其中保險業之 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至該二業其餘銷售 額及其他金融業之銷售額適用稅率仍維持現行規定。
南區國稅局提醒,配合本次條文修正,已併同修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4)」及「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籲請營業人注意,於申報103年7-8月期營業稅銷售額起,應換用新表,並依規定格式填報,以利徵納作業。
個人出售受贈房屋,得減除受贈時房屋時價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所稱時價,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贈與房屋之時價,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惟如買進及賣出均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則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出售人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得自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中減除,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即房地比例)計算房屋之交易損益。
該局以近日輔導案例說明:陳君100年7月以800萬元買
入不動產乙戶,嗣於101年間贈與已成年兒子(土地公告現值4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元),陳子於102年3月以1,000萬元將該不動產出售予王君(土地公告現值62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80萬元),另支付代書費、仲介費等共計10萬元。因賣出價格未劃分房屋及土地各別價格,則陳子應於103年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877,500元,計算方式如下:
一、以不動產賣出總價1,000萬元減除受贈時不動產時價600萬元
(土地公告現值4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元)及相關
費用10萬元,不動產出售總所得為390萬元(1,000萬元-
600萬元-10萬元)。
二、出售時房屋現值占房地現值比例為22.5%
[180萬元/(620萬元+180萬元)]。
三、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877,500元(390萬元*22.5%)。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出售受贈房屋有獲利時,務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被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繳稅款外並處2倍以下之罰鍰;以前年度如有未依規定申報所得稅者,在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暫繳您申報了嗎?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103年度暫繳申報至9月30日截止,請未辦理申報或繳納暫繳稅款者,把握時間在期間內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為服務營利事業該局很貼心在網站首頁設立「暫繳稅額專區」,可方便快速取得暫繳申報最新資訊,並鼓勵營利事業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tax.nat.gov.tw)辦理申報,以網路代替馬路,省時、方便又環保。
為使營利事業快速且有效率地完成申報,南區國稅局特別整理暫繳申報相關規定如下:
項目 | 暫繳規定內容 |
免申報免繳納 | 一.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 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03年度新開業者。 五. 按102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六. 103年9月底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
項目 | 暫繳規定內容 |
免申報應繳納 | 按102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
應申報應繳納 | 申報方式 | 按102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並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 |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或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以103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暫繳稅額申報者。 |
應申報應繳納 | 新 增 措 施 | 採用網路申報者,可在申報期間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附件資料,免再寄送紙本(小叮嚀:如有以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仍應寄送紙本)。 |
營利事業以試算103年度前6個月所得額辦理暫繳申報者,其源自中華民國境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所得來源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在規定限額內自暫繳稅額中扣抵(小叮嚀:需採人工申報方式向國稅局辦理暫繳申報)。 |
項目 | 暫繳規定內容 |
繳稅方式 | 現金 | 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
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於繳款期限內,亦得持附條碼之繳款書,以現金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各地的營業門市繳納稅款。 |
票據 | 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
轉帳 | 使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稅(屬線上即時扣款)。 |
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轉帳繳稅。 |
利用活期存款帳戶繳稅方式,僅限使用工商憑證IC卡辦理網路申報且限本公司帳戶(負責人不可)繳稅。 |
繳稅方式 | 小叮嚀: 繳款書如何取得 一. 至國稅局索取繳款書,自行人工書寫。 二. 透過暫繳網路申報系統直接列印繳款書。 三. 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點選「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 |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如果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暫繳,雖在103年10月31日以前補報及補繳暫繳稅款,仍應按暫繳稅額,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自10月1日起至繳納暫繳稅款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者,稽徵機關會按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前揭利率,加計一個月利息,一併徵收,所以為維護自身權益,千萬別忘了要在9月30日以前辦理暫繳申報。
租稅模王show短劇表演競賽 高額獎金等你來!
南區國稅局將於103年11月15日在成功大學成杏廳舉辦「租稅模王show」統一發票推行暨短劇表演競賽活動,即日起至11月7日止開始受理報名,第1名獎金15,000元,歡迎轄區內高中(職)以上學校學生組隊報名參加,最多受理20隊,想有意參加者,要儘快報名。
該局表示,為落實租稅教育在校園紮根,該局特別設計4套活潑有趣的稅務劇本,參賽學生可不拘任何模仿形式擇一劇本演出,亦可自行發揮創意,延伸劇本內容,但不可偏離主題。凡屬該局轄區內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在校學生,皆可組隊報名參加,每隊人數以1-10人為限,每校不得超過2隊,每隊隊員不得重複,報名隊伍隊員每人捐贈103年9-10月份或11-12月份個人消費統一發票3張,即取得參賽資格,並可獲得精美禮物1份。
另外,當天參與活動的學生和加油的觀眾,還可參加預測冠軍隊伍抽獎活動,有機會抽中變速腳踏車1輛哦!。詳情請至活動官方網站:http://2014taxdrama.weebly.com/查詢。
財政部103年統一發票盃嘉義場路跑活動,募得發票
中獎金額312,000元,感謝各界愛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於103年6月22日在嘉義市港坪運動公園共同舉辦之「財政部103年統一發票盃嘉義場路跑活動」,由於各界熱烈響應捐發票獻愛心,成功募集到251,788張統一發票,全數捐贈予「嘉義市腦性麻痺協會」、「嘉義市脊髓損傷者協會」、「嘉義市殘障者服務協會」、「嘉義市盲人福利協進會」及「嘉義市智障福利協進會」等5家社福團體,經統計所捐贈發票中獎金額為312,000元,受贈社福團體除感謝南區國稅局及臺灣企銀外,並感謝所有捐贈發票民眾滿滿的愛心。
該局表示,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旨在宣導民眾購物消費使用電子發票,增加財政收入,及鼓勵民眾多運動,增進身體健康,並號召捐發票獻愛心,幫助弱勢團體,具財政、健康、公益三層意義,請民眾繼續支持參與各項統一發票宣導活動,將愛心延續傳遞下去,幫助更多需要幫助的社福團體。
出售供出租使用且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應申報繳納特銷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民眾購買房地供出租使用,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出售,且出售時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規定,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繳納特銷稅,因而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如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各款之排除規定者,應依該條例規定按實際成交價格及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主動申報繳納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在102年4月間出售持有未滿1年之公寓一戶,經初步審核似有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出售自用僅1戶房地之排除課稅規定。惟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戶房地於A君買入時已隔有數間套房出租他人,並由A君續承受該租賃契約,俟A君再次出售該公寓時,又將租賃契約移轉與新買受人,並明定租押金承受及移轉交付情形,顯見A君於持有期間有將該房屋出租之事實,A君並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規定之適用,案經國稅局查獲,除依銷售價格1,500萬元補徵特銷稅225萬元外,並應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如有供出租使用,即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之規定,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申報,請於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盡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被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如親屬關係消滅,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臺南陳小姐詢問,其父親於103年7月25日往生,生前曾於101年12月間贈與1筆價值500萬元的土地予大哥,但大哥已於102年8月間因意外身亡,不知該筆贈與財產是否仍要併計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的親屬或配偶關係已消滅,則該項贈與財產,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然血親間的親屬關係因死亡而消滅,所以被繼承人陳君雖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1筆土地,但渠等父子間的血親關係因其子死亡而歸於消滅,所以被繼承人陳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的土地,免再併入被繼承人陳君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之費用列報規定。
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自102年1月1日起,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南區國稅局指出,「交際費」係為推廣業務建立良好之經營關係,其與營業收入並無直接之因果關係,而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業務有關客戶國內外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性質則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並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不受所得稅法第37條有關交際費列支規定之限制,俾符合商業慣例,真實反應經營利潤。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招待達到約定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之經銷商或客戶至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除了應正確申報「其他費用」外,並應依法填發免扣繳憑單;至於受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響應節能減碳愛地球,臺南市政府900位員工申辦手機條碼
為響應節能減碳政策,南區國稅局致力推動民眾消費購物以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今年特別主動與臺南市政府合作,於「2014臺南購物節」前夕號召該府員工申辦手機條碼,希望公務人員起帶頭作用,讓更多人一起減碳愛地球。
南區國稅局表示,以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好處多,不但節能減紙,發生交易糾紛或退換貨時權益有保障,中獎也不會漏掉兌領獎金,與「低碳綠能大臺南」之城市理念不謀而合。本次為服務該府永華市政中心及民治市政中心員工,總計辦理6場宣導說明會,約1,200人參與(占市府員工6成),900人申辦手機條碼,預計1年可少用33萬張統一發票的用紙量,減少0.36噸的碳排放量。
另為增加民眾消費購物使用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誘因,該局特別於臺南市政府在11月中旬舉辦的「臺南購物節」抽獎活動中,提供手機條碼普獎及特獎獎項,讓民眾除了做環保,還有機會拿大獎。
一年內贈與金額超過220萬元部分,應繳納贈與稅。
臺南市王先生來電詢問,今年想分別替兩個兒子支付購屋的頭期款各220萬元,不知是否應繳納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依稅法規定,每人每年的贈與免稅額為220萬元,指的是贈與人每年之贈與金額可減除220萬元後再計算應納稅額,並非指受贈人收受金額每人每年得減除220萬元。以王先生為例,王先生今年分別替2個兒子支付頭期款各220萬元,則其贈與總額為440萬元,可減除之免稅額僅為220萬元,不是440萬元,因此王先生應繳納贈與稅220,000元【(4,400,000-2,200,000)Ⅹ10%】。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除屬於贈與稅第20條規定之不計入贈與總額外,一年內贈與他人之總額超過220萬元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受處罰。該局並表示若有相關問題,可以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個人對公私立學校家長會之捐贈可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各級公私立學校家長會,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之團體,所以,捐給學校家長會之捐款,可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捐贈扣除額;至於可扣除金額,應與該申報戶當年度其他一般捐贈之金額合併計算,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可全額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不受金額之限制;惟捐款對象為公私立學校家長會時,則有可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之限制,二者有所不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現正適逢開學季節,個人如欲對公私立學校家長會捐款時,應注意前揭規定,以免因超出稅法規定可扣除捐贈額度,被稽徵機關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