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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1 21:19:03| 人氣12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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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憑證抵稅時限已延長為10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的規定,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的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修正條文,雖報經行政院審查核定自10352日施行,惟新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自102524日起已生效施行;因此,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於102524日以後發生,或102523日以前發生且時效未超過5年期間者,申報扣抵期間均由發生日起算10年。

該局舉例說明,一、甲營業人973-4月進項憑證未於97515日提出申報扣抵,按修正前的規定申報扣抵的期間為5年,最遲應於102515日提出,無修正後規定之適用。二、乙營業人975-6月進項憑證未於97715日提出申報扣抵,按修正前的規定應於102715日提出,因自102524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可接續計算時效期間10年,故最遲應於107715日提出。三、丙營業人1027-8月進項憑證未於102915日提出申報扣抵,最遲應於112915日提出,籲請營業人注意。

稅務撇步三兩步,節稅不求人!

民雄林先生來電詢問,每年度上班的公司都有幫忙所得稅申報,而且未收到繳款書,為何會遭到強制執行扣押薪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經瞭解,原來林先生誤以為公司每年1月底前的扣免繳憑單申報就是幫員工辦理所得稅申報,致未依規定完成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國稅局核定其有應補稅額,寄發繳款書時,又因未居住於戶籍地,由家人代為簽收後卻未轉交,致逾期未繳納而遭移送強制執行。

國稅局特別叮嚀,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留意相關稅務小撇步:

1,報稅自己動動手,應繳應退最明瞭:近年來申報變得簡單又便捷,無論以國稅局寄送的稅額試算書表完成確認申報,或經由查調所得及扣除額參考清單後,再採用網路或人工申報方式,都能輕鬆上手,所以最好能親自參與完成申報,除能掌握全年所得,知悉申報後應繳稅或退稅外,亦可避免因短漏報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2,收到稅單要留意,如期繳稅免受罰:納稅義務人未居住於戶籍地址,只要交代親友收到稅單時儘速轉交,或在申報書上載明通訊地址即可,且稅單務必於限繳迄日前繳納,即可免除被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移送強制執行的困擾。

3,重大災害免煩惱,財務困難可分繳:如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或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符合一定條件之財務困難者,可在規定繳納期間內申請分期繳納。

4,稅額不服可異議,申請復查要趁早:不服稽徵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時,可在繳納期間內申請查對更正,或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5,國稅網站常逛逛,免費訂閱電子報:南區國稅局網址為www.ntbsa.gov.tw,內容豐富有料,值得一再瀏覽,該局並免費提供電子報之申請,只要申請成功,國稅局會不定期提供最新稅務訊息及新知,超級有用。

南區國稅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稅務撇步加減學,輕鬆節稅有感覺。

豪雨造成之災害損失請於30日內向國稅局報備勘驗 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因豪雨造成個人或營利事業之財產損失事件層出不窮,該局特別整理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 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 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展延,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 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展延,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該局指出,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項下,下載相關書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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