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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2 22:07:35| 人氣28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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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違章及疏失態樣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本(103)年51日展開,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或申報期間忙碌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或報繳稅款,該局乃特別針對以往轄內營利事業常常發生之主要違章或疏失型態,籲請營利事業審慎檢視其申報資料,是否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事項,以免遭致補稅裁罰。

類別

疏失情形

收入類

一、外銷收入歸屬年度錯誤: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外銷收入的歸屬年度均應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之會計年度,而不是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收入歸屬年度。

二、營利事業獲配F股之股利收入未計入所得額課稅:

營利事業取得F股(係政府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所開放外國企業來台申請上市(櫃)之通稱)公司發放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不能適用同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

三、已實現之國外證券交易所得誤列為免稅所得:

國外證券交易所得因非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其交易損益應列入所得額課稅。

成本、費用及損失類

一、未實現之海外基金交易損失誤列為當年度的費損:

海外基金交易所得因非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其交易損益應列入所得課稅,並應注意該損益是否已實現,如未實現者,不得列為公司當年度的費用或損失。

二、土地拆除地上改良物其帳載未折減餘額未列為出售土地增益減項:

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之土地,依買賣契約約定於交地日騰空地上建築物,此項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即其帳面未折減餘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但書規定,應自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三、取得固定資產前,其借款利息未資本化:

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7款規定,列入該項資產成本。

租稅減免

一、當年度應納稅額全數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

營利事業如有適用投資抵減稅額者,應依規定申報所得基本稅額,若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則應就差額部分自行繳納基本稅額;如經查獲有應補徵之基本稅額時,營利事業無法藉由申請更正減少投資抵減稅額,來減少所得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的差額,仍應依規定補稅及處罰。

二、營利事業計算免稅所得時,未將「模具」等相關支出計入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公式之分母。

營利事業採「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公式計算免稅所得時,應將公司生產該中類產品所必備之「模具、檢具、夾具及治具」等設備支出計入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公式之分母,以免高估機器設備技術比率。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及未分配盈餘

一、上年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末餘額與稽徵機關核定期末餘額之差額,應申報調整本年度期初餘額(01欄項)。

二、營所稅經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時,同年度未分配盈餘(ARE)之稅後純益,應一併申報。

三、營利事業未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將原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回轉列為未分配盈餘加項,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關係企業間交易

一、適用企業併購法第38條第1項之虧損,應自虧損發生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純益中扣除。

二、營利事業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於結算申報書揭露長期派駐員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或技術服務,並依營業常規認列服務費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再次檢視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有無欠缺或違漏上述事項,以免申報錯誤。

五月報稅超easy 網路學習零距離

五月報稅期又到了,南區國稅局為讓民眾可以快速又正確的完成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特於國家文官學院的「全民e學堂」及「文官e學苑」網站推出2門綜合所得稅數位學習課程,方便民眾了解綜合所得稅申報法令與實務及網路申報操作流程。

該局表示,所推出「綜合所得稅申報法令與實務 」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操作說明 」二門課程,係以深入淺出及生動活潑的方式,讓民眾學習報稅方法。自即日起至531日止,只要在上開網站加入會員,選讀『綜合所得稅申報專區』中任一門課程,並完成學習者,還有機會抽中「有熊出沒獎」、「忠於原味獎」及「最佳口杯獎」等多項好禮喔!

該局呼籲,上開網站除推出綜合所得稅相關課程外,還提供「國稅如何繳退稅」、 「營利事業所得查核問題解析」及「遺產稅申報實務」等多門學習課程,讓民眾不必出門,也能知悉稅務常識,歡迎大家踴躍上網點閱學習,五月報稅超輕鬆。

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輕鬆繳納回復確認沒煩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符合稅額試算的納稅義務人於收到或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表後,如核對內容無誤,只要於今(103)年51日至63日,依規定繳稅或回復確認,即可輕鬆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回復確認的方式如下:

一、繳稅案件:

1.現金(稅款2萬元以下者可至便利商店繳納)或支票繳稅。

2.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繳稅。

3.繳稅取款委託書(請將帳號利用線上登錄或書面回覆)繳稅。

4.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限納稅義務人以憑證登入,且以本人帳戶即時扣款)轉帳繳稅。

二、退稅及不繳不退案件:

1.線上登錄: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登錄,退稅案件確認試算內容及退稅方式;不繳不退案件確認試算內容。

2.書面確認:填妥國稅局寄發之確認申報書,郵寄至原寄發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3.電話語音確認: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以本人帳戶完成繳(退)稅,且課稅年度選擇沿用該存款帳戶辦理退稅之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得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語音確認試算內容。

該局指出,稅額試算通知書等相關書表已於424日起陸續以掛號寄發或以郵簡通知,如果民眾仍未收到,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如屬適用稅額試算者,得攜帶本人身分證及印章就近之國稅局洽詢申請補發。

免課遺產稅之農業用地,於繼承發生之日起5年內出售,國稅局將追繳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須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即承受人)繼續作農業使用滿5年始能免課遺產稅。如繼承人於繼承日起5年內將該農業用地出售,國稅局將限期令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繼承人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就會被追繳原免課之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115日死亡,其子乙君繼承1筆農業用地,乙君於103326日出售該筆農業用地,經國稅局查獲,依法通知乙君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恢復作農業使用,但乙君逾期未依通知事項辦理,造成其未就該繼承之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5年之事實,與免稅之要件不合,國稅局依法追繳該筆農業用地原免課之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除因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原因而移轉外,承受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將其移轉,國稅局將依法追繳應納稅賦。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公司102年度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除應於辦理當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事實之認定外,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始有投資抵減獎勵之適用。

該局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雖於5月底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產業創新之規定,但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未填報適用投資抵減及檢附有關文件送交該局,是未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嗣後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其研究發展活動具高度創新,公司重新主張增列投資抵減稅額,惟因不符前揭辦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且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補正,該局乃不予受理其抵減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年(103)51日起至63日截止,公司如有符合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規定者,請記得把握申請及申報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網路報繳稅,安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對於日前微軟IE瀏覽器存在的資安漏洞,經全面檢視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資訊系統及網站,並不受影響,為確保民眾報稅資料安全,民眾於網際網路報繳稅時,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微軟已於10351日發布重大系統安全更新程式,破例為已不再提供更新服務的XP用戶,提供IE 6~11版本零時差漏洞的修補程式,請仍使用XP的民眾儘速更新。

二、避免使用非法軟體、瀏覽不明網站、開啟不明電子郵件的連結及附件,以降低被攻擊的可能性。

三、以財政部報繳稅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之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進行申報、繳稅作業。

該局說明,財政部將持續加強與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密切合作,共同維護安全的網路報繳稅環境,請民眾放心並多加利用。

102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外幣平均匯率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此外,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所得如為外國貨幣,則必須折算為新台幣計算。

國稅局提醒,外僑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所得若為外幣,應以所得年度外幣與新臺幣的平均匯率計算,為便利外僑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該局特別將102年度各外幣與新臺幣之折算平均匯率彙整如下:

幣別

平均匯率

美金

29.6854

日圓

0.3021

英鎊

46.3666

歐元

39.3725

港幣

3.8035

韓元

0.0271

澳幣

28.36

紐幣

24.165

加拿大幣

28.6066

新加坡幣

23.64

南非幣

3.0041

泰銖

0.9494

馬來幣

9.3865

瑞典幣

4.5634

瑞士法郎

32.1467

印尼幣

0.0028

印度盧比

0.5069

菲律賓比索

0.6985

以色列幣

8.2627

列報國外呆帳損失別忘取具相關證明文件

由於經濟自由化,國際貿易往來已是企業常見的經營型態,不過企業經營外銷業務,難免發生海外客戶積欠貨款無法收回而產生呆帳損失,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遇到此種情形,除具備催收等證明文件外,債務人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尚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以作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認列費用之依據

該局最近查核一家成衣製造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其他損失金額1千餘萬元,經查該筆損失係於100年間外銷成衣給中南美洲某一國家進口商,該進口商因經營不善倒閉,帳款無法收取,而本國廠商僅能提供出貨證明及無法送達之催收文件,由於未能提示我國駐該國代表所出具營業地址驗證屬實之證明,與稅法規定不符,遭到剔除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百餘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如因國外廠商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除取具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依規定尚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以作為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各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要注意確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若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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