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4-05-02 19:21:15| 人氣1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籲請民眾勿隨意設置障礙物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順暢,確保用路人的權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於4月份針對學校周邊、古蹟觀光景點、火車站周邊及違規占用嚴重之路段,加強交通整理及排除道路障礙取締工作,計勸導舉發商家4件、機車12件,汽車4件,商家均能立即配合改善,響應市政府「優雅新都大臺南」之推動。

警方指出,商家將騎樓地恣意堆放物品、任意設攤擺設桌椅營業,違規占用,不僅妨礙了市容觀瞻,行人步行的空間也受到影響,警方籲請住()家確實保持騎樓之暢通,共同努力打造舒適美景城市,提供優質公共通行空間。

警方表示,如商家將騎樓以固定或活動式遮攔加圍或封閉營業及廢棄物等,嚴重影響行人通行情形者,除要求民眾改善,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查處,請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除或工務局拆除,以確保行人安全通行空間。

為利車輛通行與執行任務,警方籲請民眾勿隨意於巷道設置障礙物、停放汽機車,否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一項一款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另第56條第一項第五款亦指出在顯有妨礙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警方表示,取締道路障礙,先予以勸導,填製交通違規勸導單並責令即時改善,不聽勸導改善者,依法舉發;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及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立即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警方事後並執行複查維護作為,提升市民更良好生活環境品質。

台長: 蔡永源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