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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3 21:22:07| 人氣14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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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個人將房屋無償供兄弟姊妹使用,是否應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指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係無償供兄弟姊妹作營業使用,因兄弟姊妹係旁系血親,如供營業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如係無償供兄弟妹妹作住家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因此,如果能提出經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則可免計算租賃收入。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若有房屋無償提供他人作住家使用,記得向法院辦理公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境外個人或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A君未辦理營業登記,於境外設立一人公司,並透過網際網路提供全球各地消費者上網訂購由其撰寫之軟體,於確認消費者刷卡付費後,將軟體授權碼傳輸予訂購者,訂購者於網站上下載所訂購之軟體,即完成交易。經該局查獲A君之境外公司網際網路IP位址係我國境內中華電信公司所有,由A君本人申設、使用及管理,且價金均匯入A君於我國境內銀行帳戶。由於A君於我國境內確有提供勞務收取報酬之營業行為,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該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解釋,透過我國境內設置之網際網路銷售勞務予境外個人或事業,該銷售行為係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其營業稅部分雖適用零稅率,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其銷售額屬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透過網際網路銷售商品(貨物或勞務),其交易資料均屬稽徵機關可掌握之課稅資料,銷售者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未依規定辦理者,一經查獲,將依法補徵稅款,如涉及違章逃漏,並將依法處罰。

營利事業負責人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張先生詢問,他承租房屋經營小規模營利事業,房屋租金約定每月30,000元,房東告訴他,先不要扣繳稅款,以後國稅局核定時再繳稅即可,如此是否違反稅法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承租房屋之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扣繳率,從給付租金中扣取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再於每年1月底前(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至25日止)將上年度內扣繳之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又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免予扣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件張君承租房屋每月租金30,000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租金應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稅款亦即3,000元,已達應扣繳稅額標準,張君應依規定每月扣取稅款繳納國庫,並依前揭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不可只申報免扣繳憑單而不扣取稅款,否則一旦被查獲,國稅局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外,還會處以罰鍰。

夫妻離婚後子女免稅額,未經協議者,應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離婚者關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扶養子女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未經協議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子女免稅額,該局以其子女之監護權歸屬前妻乙君並由其列報扶養,乃否准認列甲君扶養子女免稅額。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協議離婚後雖約定子女由乙君監護,惟子女之學雜費及生活費用均由其支付。該局復查結果以,經查其子女確係與乙君同住,並受乙君扶養,系爭扶養子女之免稅額由乙君申報,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扶養係包括「扶助」與養育在內,並非單純給予生活及教育費用,即謂已盡扶養之義務,得否減除免稅額,仍應以所得稅法本身之規範目的為判斷,即仍須有共同生活之事實佐證。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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