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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6 21:50:48| 人氣17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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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被繼承人於死亡前未償還之債務,應具有確實之證明,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繼承人檢附被繼承人生前設定最高限額抵押的土地登記簿謄本,按謄本中記載最高抵押限額1,200萬元列報其生前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該局查證後發現,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已償還該抵押借款,於繼承日並無債務存在,因此否准認列該1,200萬元之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登記簿謄本中設定有最高限額抵押權,並不表示就有未償債務存在,必須是被繼承人於死亡日確實存在且尚未償還之事實,繼承人才可以申請將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如係向銀行借貸,繼承人應提出截至繼承日止銀行貸款餘額證明;如向私人借貸,則需檢附借貸合約及資金流程等相關證明文件。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自41日展開

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端正社會納稅風氣、促進誠實申報納稅及維護租稅公平,將自10341日起,秉持愛心辦稅精神執行103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專案。

近年陸客來台帶動觀光產業業績大增,為防止以觀光客(大陸團)為主之旅遊休閒產業營業人漏開發票或安裝使用非法境外刷卡機逃漏稅,將對相關之旅行業者、旅宿業者、交通運輸業者、餐飲業者及觀光景點週邊營業人列入選查又網路購物已成為消費者購物之方式之一,為防止營業人藉由網路交易短漏開統一發票,將加強查核網路交易營業人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此外,尚有下列查核重點:

一、營業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取得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卻提出扣抵或以個人消費或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抵退稅款。

二、漏進漏銷或進項金額鉅大而加值率偏低及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營業人未據實申報銷售額。

海關通報出口異常案件及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

四、非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未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項專案輔導期間為10331日至同年月31日,因此該局呼籲營業人應先行檢視帳簿憑證,如發現有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局所轄分局(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經查獲遭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103年度貨物稅查核,將於3月開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3年度貨物稅查核將於3月展開,請貨物稅廠商自行檢視相關表報帳證是否均已依規定報繳,如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加計利息免罰。

該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規定,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國產飲料品可減除容器成本),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係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不含營業稅)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以電烤箱為例,假設每台銷售價格為9,000,稅率15%,完稅價格之計算方式為9,000/(1+稅率15%)7,826元,應納貨物稅額為7,826*稅率15%1,174元。該局以往查核貨物稅申報案時,發現有貨物稅廠商產製應稅貨物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將一個價格分張開立,或另以「服務費」、「加工費」等各種名目開立,以低報應稅貨物銷售價格逃漏貨物稅,此類案件經查獲後,除對貨物稅廠商補徵稅款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廠商,請於315日以前自行審視,有無因一時疏忽,違反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凡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補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102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之申請作業,將於103317日截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民眾可於今103215日至317日申請分開提供,欲申請者請儘速辦理。去102年已完成申請者,今年無需再提出申請,以後年度國稅局將自動分開提供。

國稅局說明,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可申請將其本人與其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納稅義務人滿20歲子女及100101年度連續2年被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亦可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申請方式及時間如下:

一、網際網路申請者:請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簡稱憑證)或以申請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212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於215日起至317日止,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 )申請。

二、郵寄、傳真、親至稽徵機關或寄發電子郵件方式申請:請於申請書上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於317日前,將申請書寄達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

國稅局提醒,欲撤銷申請者可於317日前,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撤銷原申請;若係透過網際網路申請分開提供者,亦可於317日前以憑證透過網路撤銷申請。

個人出售持有2年內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張先生來電詢問:其母親於1013月贈與其1棟透天厝,嗣於10210月以1,20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已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120萬元,今年5月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是否仍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是,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謂「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係指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至於個人出售持有2年內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銷稅)課徵範圍之房屋,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出售該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惟該筆已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銷稅,屬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費用,在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可列報減除。

該局以張先生案情舉例說明,假設102年度出售該房地之價格分別為土地800萬元、房屋400萬元,其母親101年贈與該房地時,經稽徵機關核定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250萬元,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銷稅40萬元及仲介費10萬元,則張先生於今年5月份申報102年度出售該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00萬元(售價400萬元-受贈時評定標準價格250萬元-特銷稅40萬元-其他費用10萬元);出售土地部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出售繼承人間協議分割取得的遺產,無須課徵特銷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規定,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不動產,非屬特銷稅規範之特種貨物,不課徵特銷稅。繼承人間協議分割所取得之遺產,日後出售時其登記取得原因仍屬繼承,故亦不課徵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丙、丁君4人繼承父親遺留之3筆土地,因丁君移居海外,平日由甲、乙、丙君3人輪流照顧老父,4人辦竣遺產稅申報後,自行協議由甲、乙、丙君3人各繼承1筆土地,丁君同意放棄其應繼分,丙君因有資金需求,於繼承登記後,同一年度內即出售該筆土地,丙君出售該筆土地,因符合前揭規定,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間將其應繼分以協議方式全由單一繼承人繼承或非按應繼分繼承(例如本例丁君放棄應繼分)時,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問題,取得該不動產之繼承人,其登記取得原因仍屬繼承,故將來出售時無須課徵特銷稅

虛報進項稅額不能舉證無過失者,即應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代理人之故意、過失,虛報進項稅額者,負推定故意、過失責任,除追繳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查獲轄內甲公司於98年間無進貨事實,卻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乃依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取得乙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係其委託的記帳業者A君擅自為其故意捏造虛報,其並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主觀可歸責事由,不應受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為營業稅申報主體,負有誠實申報稅捐的義務,若委由他人代為申報,自應對於受託人執行其本身之申報義務,負注意與監督之責,而不得以全權委託他人代為申報作為卸責之詞。甲公司於申報前未審視A君申報的資料是否屬實應納稅額是否正確,即匯款並由A君簽章申報,申報後又未向A君索取申報書及稅款繳納證明資料,確認稅款是否按實申報繳納,難謂已善盡監督之責,雖無故意,亦有疏失,自應受罰,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若有委託相關業者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款者,應善盡責任,確實核對稅款繳付情形,並親自保管相關申報書及繳款書收據正本,以免讓不法人士有機可趁,損害自己權益。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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