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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0 22:42:17| 人氣19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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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前一週稅務人員暫停外出訪查及調帳事宜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了配合政府廉能政策,以維護機關優良稅風,該局於日前已通知所屬稅務人員,在中秋節前一週(自102912日起至918日止),除因特殊事項經奉核准外,稅務人員應暫停外出訪查、調閱帳冊等作業,嚴格遵守「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之規定。

該局同時呼籲,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稅務人員有不法情事,或有不肖之徒假借稅務人員名義,不法需索或詐騙稅款時,請向該局政風室提出檢舉。

檢舉電話:(062229451

檢舉信箱:臺南郵局第97號信箱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1n@ntbsa.gov.tw

暫繳申報怎麼報?

    時序進入9月,又到了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的時間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除了呼籲營利事業採用省時省力又環保的網路方式辦理申報,還提醒大家今(102)年度暫繳申報又新增一項繳稅管道,就是採網路申報的營利事業,利用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只要以工商憑證IC卡作為身分認證,就可以在繳納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即時扣款轉帳繳稅。

    為了方便營利事業快速了解應如何辦理申報,該局特別整理下列各種情況,供營利事業判斷有否需要辦理暫繳申報。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免申報免繳納: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之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02年度新開業者。

(五)按101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六)1029月底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二、僅需繳納暫繳稅款,無需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按上(101)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

(一)營利事業按上(101)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並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

(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試算當年度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申報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果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暫繳申報,雖在1021031日以前補報及補繳暫繳稅款,除暫繳稅款外,另外將按暫繳稅額,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自101日起至繳納暫繳稅款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所以為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千萬別忘了要在930

日以前辦理暫繳申報。

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經地檢署查獲後補報仍應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除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的處罰。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前經人向有權處理機關檢舉或經有權處理機關主動察覺或查獲者,沒有免罰規定的適用。

    該局轄區內甲商行銷貨3百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經地檢署查獲,通報國稅局查證屬實,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1倍漏稅罰。甲商行主張地檢署並非有權處理逃漏稅的機關,且該商行已在國稅局10068日發函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應免受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所稱有權處理機關,是指對違章漏稅案件有審核、調查、處分等權限的機關,檢察官是屬於有權調查處理逃漏稅的機關。甲商行負責人既於100311日經檢察官傳訊,調查基準日應為100311日,而非國稅局發函調查日,甲商行在100519日才補報及補繳稅款,沒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的適用,因此判決甲商行敗訴。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貨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時報繳營業稅,否則一旦遭人檢舉或經有關機關進行調查,縱使補報及補繳稅款,仍要受罰。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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