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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3 21:57:17| 人氣1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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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配偶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之綜合所得稅罰鍰,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張太太來電詢問,其先生於1009月死亡,張太太於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一筆先生之其他所得,而遭處罰鍰,該筆罰鍰是否可主張自先生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於年度中死亡,其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就其本身所得與被繼承人所得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後,可就被繼承人所得比例所負擔之綜合所得稅,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惟如生存配偶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之綜合所得稅罰鍰,並非屬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罰鍰,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本例生存配偶張太太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罰鍰,該罰鍰係稽徵機關對生存配偶違反所得稅法申報義務之處罰,並非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之罰鍰,自無上述規定之適用。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洽詢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業人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將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轄區內甲公司將領購之三聯式統一發票轉供乙公司使用,經國稅局查獲,裁處罰鍰3,000元。甲公司主張其委託報稅代理人申購統一發票,由於該事務所人員作業疏忽,誤將乙公司申購之統一發票交與其使用,而其申購之統一發票卻交與乙公司使用,其並無過失等由提起行政救濟,惟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身為從事營利事業之人,於使用統一發票前,本負有核對其所購用統一發票字軌號碼正確性之注意義務,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其疏未注意,致使系爭統一發票與訴外人乙公司領購的統一發票交叉對調使用,顯有過失,國稅局對其裁處罰鍰,並無違誤。

    國稅局說明,以往營業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於查獲前報備者可處較低罰鍰3,000元外,一律處罰6,000元,惟財政部鑑於此類案件多導因於報稅代理人作業疏失,乃於101920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倍數或金額參考表,若屬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3,000元罰鍰,1年內經第2次以上查獲時,則處6,000元罰鍰。

    該局呼籲,代理人在交付統一發票予營業人時,要仔細核對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以免造成營業人的損失;營業人也要在使用前詳加核對所購用統一發票字軌號碼是否正確,避免彼此誤用而遭受處罰。

102年結婚者,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得與新婚配偶合併申報

 王小姐詢問,其於1023月結婚,本年度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是否採夫妻合併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1日起至531日止,就其本人及配偶上一年度各類所得合併報繳,惟於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結婚之納稅義務人,常誤解上述申報規定,誤將新婚配偶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列報於上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扣除,致造成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之逃漏稅情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10211日至531日期間結婚者,今年於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得與新婚配偶合併申報,以免除補稅外,尚須遭受處罰。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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