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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3 20:00:44| 人氣13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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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可用網路申報,簡單又便捷!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已經提供24小時網路申報的便利服務,贈與人不需親自到國稅局或是委託他人辦理,只要有自然人憑證和讀卡機,宅在家就可以輕鬆申報,申報贈與稅是很簡單的事。

該局說明,贈與人只要先到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安裝免費的贈與稅電子申辦程式,依程式指引填入要申報的資料,程式就會自動幫忙檢核試算,如果確認沒有問題,就可以自然人憑證作為申辦帳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報資料。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後,還會提醒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只要在10日內備齊贈與的證明資料,寄送至所屬稽徵機關即完成申報手續。稽徵機關審理完畢後,也可以依要求郵寄贈與稅繳款書或證明書,真正提供安全、無時間、無空間限制的服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對贈與稅電子申辦程式有任何問題,可上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查詢常見問題,或撥打電子申報繳稅客服中心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188,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轉讓預售屋買賣契約,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後,未交屋前將契約轉讓與他人之行為,屬於移轉權利,應按實際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我國不動產採登記主義,民眾購買預售屋,需建商於建築完成後將房屋登記過戶時始取得房屋所有權,故民眾於房屋登記前將預售屋買賣契約轉讓與他人之行為,屬於契約權利之移轉,非物權移轉,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且因不屬於房屋買賣,不得適用依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之規定,亦無需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12月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支付訂金及頭期款100萬元,並於同年5月將該契約轉讓與乙君,取得價金150萬元,嗣建商於同年12月興建完成後,直接將房屋登記予乙君,則甲君財產交易所得為5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101年如有上述情形,請注意應於5月份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日圓持續貶值,進口商須注意列報兌換盈益

為挽救經濟,甚至擺脫通貨緊縮,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去年底上任後,即強力主張以日圓貶值救經濟,實施一連串金融寬鬆政策。我國日系進口廠商在日圓持續貶值之下受惠不少,除了進口成本持續降低之外,也因新臺幣對日圓匯率接連上升,產生了不少兌換盈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應以實現者列為收益,因此,營利事業向國外進貨或銷貨時,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不同所產生的收益,應列報為當年度兌換盈益,如果只是因匯率調整產生之帳面差額,則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反之,兌換虧損也是相同處理方式。

換句話說,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應於商品所有權移轉日,以雙方成交的外幣金額,先依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記帳,後來匯率如有變動,以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入帳金額發生差額,就是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如產生兌換盈益,應列報為收入,如有兌換虧損,可列報為損失。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於101115日進口商品一批,交易總金額為日幣1千萬元,當日日圓匯率為0.3661,甲公司115日進貨入帳之金額為新臺幣3661千元,甲公司於1130日先行支付貨款800萬元(日圓),結匯當時,日圓匯率為0.3537,此時就實際產生99千餘元【日幣800萬元×0.3661-0.3537)】的兌換盈益,另尚欠貨款200萬(日圓),如果到了1231日仍未支付,當日日圓匯率為0.3384,產生的兌換盈益55千餘元【日幣200萬元×0.3661-0.3384)】,因屬匯率調整產生之帳面差額,則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方式可以採用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並以實現者始可列報,列報兌換盈虧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以免發生爭議或錯誤。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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