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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31 18:04:44| 人氣10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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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前一週暫停稅務人員外出訪查及調帳事宜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了配合政府廉能政策,以維護機關優良稅風,該局於日前已通知所屬稅務人員,在春節前一週(自10222日起至28日止),除因特殊事項經奉核准外,暫停稅務人員外出訪查、調閱帳冊等作業,嚴格遵守「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之規定。

該局同時呼籲,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稅務人員有不法情事,或有不肖之徒假借稅務人員名義,不法需索或詐騙稅款時,請向該局政風室提出檢舉。

檢舉電話:(062229451

檢舉信箱:臺南郵局第97號信箱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1n@ntbsa.gov.tw

配合春節假期1021月營業稅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

          21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農曆新年春節連續假期,營業稅申報及繳納等服務時間亦將配合順延,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局說明,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辦理1021月份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為同年215日,惟因適逢農曆新年連續假期,不論採用何種申報方式(網路、媒體、人工),申報及繳納期限均延展至同年218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春期間,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仍將維持正常運作,可接收申報資料,亦可線上繳納營業稅款。另營業稅網路申報網站受理上傳截止時間亦順延至10222024時止,以方便營業人上傳更正。

營業人倘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188,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隨著全球化經濟時代的來臨,營利事業向國外購進商品,或將商品銷售至國外,為企業經營之普遍現象!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向國外進貨或銷貨,如必須以外幣收付而因外幣與新臺幣間的匯率變動,產生之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營利事業在列報時,必須以已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如果只是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另外,向國外進貨或銷貨時,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不同所產生的損益,應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不再調整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

    換句話說,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應於交易成立日,以雙方成交的外幣金額,依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記帳,若實際收、付外幣時,結匯日的匯率可能已變動,此時,因帳款入帳匯率與實際收、付款時結匯匯率不同,即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如產生兌換虧損,可列報為損失,反之,如有兌換利益,應列報為收入。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該公司99年底尚有應付外幣帳款美元300餘萬元,因匯率變動,甲公司乃計算兌換虧損120餘萬元,並列報為非營業損失,惟經查核,甲公司截至99年底尚未支付該筆貨款,兌換虧損尚未實現,故國稅局查核剔除該筆兌換虧損,甲公司必須補繳稅款2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虧損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計算方式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並以實現者始可列報,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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