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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3 19:50:26| 人氣13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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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加盟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營利事業為提升市場競爭力,常以開放加盟的方式擴展客源、提升知名度及市占率,惟未諳法令規定或意圖規避稅捐,於提供各項加盟服務或原物料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嗣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即應使用統一發票,因此加盟主收取之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但若收取之費用純屬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款項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者,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轄內某冷飲業者因生意熱絡開放加盟,加盟連鎖店達十餘家,經該局查獲發現其利用部分加盟店之負責人不熟悉稅法相關規定,取巧對於所收取之加盟金、招牌費及原物料費等,未依規定開立並給予統一發票,逃漏銷售額計3,000多萬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以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該局衷心提醒轄內營業人,為保障自身權益,營業人應注意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私下和解不得作為營利事業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惟所稱「和解」,係指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所取得之和解及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如債權人及債務人私下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即使提出雙方所書立之和解書,仍不得作為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南部某家經營電子零件製造業務的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列報呆帳損失350萬元。經南區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公司係私下與債務人達成協議,致債權一部分不能收回,該公司主張有和解書之證明文件,惟該和解書係該公司與債務人私下書立之和解書,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目規定不符,乃予以剔除,並要求甲公司須補繳59多萬元稅款。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一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筆錄,並應於發生年度列報呆帳損失。如僅以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私下書立之和解協議書,則不得作為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該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好處多,消費、對獎沒煩惱!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電視台報導一則80歲老阿嬷誤以為中1,000萬元特別獎之統一發票被偷走的新聞,雖然經證實是烏龍一場,惟仍突顯出傳統紙本統一發票不易收集整理的問題,一但遺失,就無法對獎,民眾消費時如能改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不但能節能減碳,也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電子發票,是指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民眾只要於消費結帳時出示載具(如會員卡、悠遊卡、icash卡或手機條碼等),店家即可透過該載具連結開立電子發票,不再列印出紙本統一發票。民眾如以(1)會員卡(如全聯福利卡、燦坤會員卡等)索取電子發票,中獎後將由店家主動通知兌領獎。(2)無記名式載具(如悠遊卡、icash卡等)索取電子發票,中獎後由民眾持載具自行至店家所提供之多媒體資訊站(如統一超商之ibon機)對獎,並透過ibon機列印中獎之紙本電子發票兌領獎。(3)自然人憑證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www.einvoice.nat.gov.tw)註冊歸戶載具,則由政府幫忙對獎,並自動將中獎獎金匯入民眾之銀行帳號達成真正節能減碳的目的,再也不必煩惱發票遺失或忘了對獎了。

    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好處多,該局籲請民眾一起來體驗。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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