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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7 18:57:25| 人氣9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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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者,不適用催報之規定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2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無催報規定之適用。屆期未申報者,稽徵機關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依限繳納;嗣後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則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該局以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為例,甲君99年度綜合所得稅未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綜合所得稅雖未辦理結算申報,但稅捐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要求限期申報,惟其並未收受任何滯報通知書,不應處以罰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財政部訴願駁回理由指出,甲君既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即無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催報規定之適用,此觀該條立法理由「綜合所得稅催報程序,實施以來,效果不彰,為簡化手續,故刪除綜合所得額納稅義務人之催報規定。」甲君顯係誤解該法條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人,如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以免被補稅外,尚須處罰鍰,得不償失。

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屬權利價值,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轄內之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王君於96年間將其名下土地信託與配偶及子女,約定本金及孳息之受益人為王君本人,嗣10011月間王君意外身故,繼承人如期申報遺產稅,將信託土地(含建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按公告現值計價全數申報於遺產土地項下計8,000餘萬元,其中2筆公共設施保留地計2,500萬元,認屬繼承而移轉,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有免徵遺產稅之適用,故將2,500萬元列報於扣除額項下,自遺產總額中減除。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繼承人雖提供都市主管機關查核註記該2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惟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歸屬權利人(即被繼承人)

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本案被繼承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仍登記受託人名下,未歸屬權利人,故其所遺者,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故將列報土地科目全數轉正為信託利益權利科目,並將申報扣除額2,500萬元予以剔除,補徵稅款250萬元。

國稅局呼籲,自益信託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其遺產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外,餘信託財產之土地,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其未繳納之地價稅,非屬受益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稅捐,亦不得以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信託使財產型態及財產持有期間應負擔稅負之課稅主體變更,將影響遺產稅申報之科目、計價及扣除額之計算,故訂立契約時宜審慎評估。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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