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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9 21:54:42| 人氣14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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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將於10月底入帳!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將於本(101)年1031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的存款帳戶;未指定帳戶者,國稅局亦在當日寄發退稅憑單,該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從1011031日起至1231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內,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交換或兌領。

國稅局指出,本批退稅對象為101511日以後辦妥申報之人工或二維條碼案件,及101510日前向非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之案件;本批退稅全國總計約45萬件,退稅金額約84億元,屬該局退稅案件約49千件,退稅金額約6億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南區局轄內約44千件,退稅金額約5億元)及一般退稅兩種,一般退稅用退稅憑單,金額不滿5千元的小額退稅可就近向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其餘均須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國稅局建議納稅人爾後最好選擇直撥退稅,退稅款直接存入帳戶,不但可以免除兌

領退稅的麻煩手續,既安全便捷,還可較一般退稅約提早57天運用該筆退稅款。

國稅局再強調,不會以電話通知民眾到自動櫃員機轉帳退稅,民眾如果接到自稱國稅局人員以電話或簡訊,告知有筆退稅款要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領取,一定是詐騙集團之技倆,請立即向國稅局查證,或以「反詐騙諮詢專線165」電話洽詢,以免上當受騙。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餘存貨物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先生來電詢問,其經營一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最近想轉讓給太太經營,商號之存貨是否要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營業稅。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視為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以本案為例,原屬於A君獨資經營之商號,於變更負責人為B君後,即屬B君個人出資所經營,此時商號名稱雖仍為甲商號,然已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此一事實,不因A君與B君是否有夫妻關係,而受影響。甲商號負責人由A君變更為B君,同時將餘存貨物轉讓予B君所有,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獨資商號若有此種情形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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