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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9 10:36:09| 人氣13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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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同為30日,但起算日卻不相同。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原台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但是起算日卻不相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處分,依核定通知書所載有應納或應補稅額者,納稅義務人應在接獲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經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再次填發稅額繳款書,連同復查決定書一併送達納稅義務人,如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要提起訴願,訴願期間起算時點,則以「復查決定書送達次日」為起算日,應於30日內提起訴願,與繳款書記載的繳納期限無關。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在101325日接獲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繳納期限101416日,甲公司在101514日申請復查,經該局作成復查決定,繳款書改訂繳納期限至101725日止,連同復查決定書在10175日送達,其提起訴願期間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的次日(即10176日)起算,應在10184日前提起訴願,不過甲公司誤以繳款書的繳納期限屆滿次日(100726日)起算,遲至101823日才提起訴願,因為已超過法定期間,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不受理。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但起算日並不相同,請注意兩者的差異,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而喪失行政救濟的權益。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每年應完成專業訓練

時值秋末,今(101)年也將步入倒數階段了!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您完成今年的專業訓練了嗎?

該局表示,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的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97年以後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的相關專業訓練,且須經考評合格者,次年度才能繼續執業,反之,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就不得繼續執業,如有擅自執業者,主管機關(財政部)將會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南區國稅局為服務記帳業者,已完成彙整今年截至目前為止仍尚未完成專業訓練時數的業者名單,並於日前將其專業訓練紀錄核對單寄發給各該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請務必確實核對,該局並呼籲今年尚未完成專業訓練時數者,應儘速完成專業訓練。

國稅局最後提醒記帳業者,如欲瞭解相關核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專業訓練單位名單及開課情形,可以至各地區國稅局綱站專區查詢並逕向各訓練單位接洽訓練課程事宜。

營業人如欲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應先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層轉財政部核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同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自9641日起授權各地區國稅局自行核定)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其立法意旨係有鑒於按加值課稅體系之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時,由於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下一手銷售時將按全額課稅,致產生追補效果而不利於適用免稅之營業人,為使其作有利之選擇,爰明訂得經財政部核准放棄免稅改按第4章第1節規定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賣雙方並據以申報營業稅,如買受人取具符合同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則買受人已持該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免予補徵;至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欲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應先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層轉財政部核定,切勿因一時疏忽漏未申請,而造成補稅調整之困擾。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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