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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7 19:10:59| 人氣9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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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未使用者依法處罰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應依規定領用及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核准設立時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或原為免用統一發票,因營業情形變更,經稽徵機關變更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於收到核定通知後,應即領用統一發票購買證及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未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稽徵機關將以5%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處以新臺幤(以下同)3千元至3萬元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商號原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為15萬元,查定每月稅額為1,500元,後因生意興隆,營業額蒸蒸日上,每月銷售額達25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銷售額20萬元以上),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如無正當理由而不使用,稽徵機關除依上開規定處罰外,並依5%稅率(非原小規模營業人所適用的1%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發單補徵。
   
該局衷心提醒轄內營業人,為保障自身權益,於接到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通知時,除有正當理由得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免用統一發票外,切勿置之不理,以免受罰。

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後,尚須依法完成清算程序,始能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後,尚須依法完成清算程序,始能解除負責人之出境限制。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滯納營業稅及罰鍰計4,200餘萬元,984月經該局陳報財政部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負責人 傅 君出境,嗣甲公司以該公司已於9911月辦理解散登記為由,申請撤銷負責人 傅 君出境之限制,遭國稅局否准。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尚須合法清算完結,始能解除出境限制;而所謂合法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依據公司法之規定,應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催報債權、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之清算事務,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清算所得,並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惟公司如尚有違章漏稅情事,或怠於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縱經法院核發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函,亦不生合法清算完結之效果。甲公司雖已辦理解散登記,惟尚未依法清算完結,在未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欠稅之相當擔保前,仍應繼續限制 傅 君出境。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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