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2-07-03 19:03:21| 人氣14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處分債權之財產交易所得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個人因故未辦理產權登記而買入不良債權,部分於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中抵繳承受抵押物所生增益為處分債權之財產交易所得,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古秀美台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債權,並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取得拍賣分配款或取得擔保債權之抵押物以滿足債權,整體財產已發生增益並實現所得,符合所得稅法第 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之課稅要件,應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民國95年間向資產管理公司買入不良債權,嗣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明承受,並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土地,卻未將該抵押土地拍定價與購買不良債權成本間之價差,列入申報綜合所得稅,經該局查獲補稅。甲君不服,主張上揭行為僅係實現不良債權利益之必經過程,尚無任何所得之發生,應俟日後該承受之抵押物出售時,始有所得;且法院所定之拍賣價格,並非公開市場競價買賣之市價,以該價格作為課稅基準,顯有不當。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行政法院駁回理由指出,甲君購入不良債權,聲請強制執行而承受取得抵押土地,與取得抵押土地後再將之出售,本即屬於二段不同之財產交易法律行為,所產生二段財產交易損益,應分別計算。前段損益乃取得抵押土地之價值與購入債權所花費之成本費用間之差價(處分債權),後段損益則係買賣系爭土地之差價(處分土地)。甲君主張此一過程並無任何財產交易所得發生,並不可取。又所謂拍賣最低價額,係執行法院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所為定價。該制度之目的旨在防止不動產以不當之低價出賣,故由執行法院決定拍賣價格之最低限度,以確保不動產之適當價格。鑑定人估定之不動產價額與市價不相當者,執行法院尚得參考其他資料,核定拍賣最低價額,且執行法院核定之最低拍賣價額應予公告,當事人對法院核定之最低拍賣價額如有不服亦得聲明異議。甲君既未表示不服聲明異議而以法院拍賣最低價額聲明承受系爭土地,並以所持有系爭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顯見甲君已就以該價格聲明承受之得失利弊有所考量,該價格自屬客觀可採。

該局特別呼籲,近年來有關處分不良債權所生財產交易所得事件,已有多件經各區國稅局查核補稅在案,民眾如從事相關買賣行為而有所得,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台長: 蔡永源
人氣(148)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