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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應有僱用事實。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費用,應有僱用事實,除須員工任職於該營利事業服務外,並應保存員工薪資收據或簽收之名冊,且能證明相關支出確由公司支應,如係由銀行轉帳存入員工帳戶,應保存經銀行蓋章證明之存入...

新聞台: 民正新聞 | 台長: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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