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DEO : 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endscreen&NR=1&v=KXNYb7Nl7FY
斡旋金制度是仲介公司自創,並無明確定義,實務上多發生仲介糾紛,延伸出斡旋金二部曲。第一部引誘篇:仲介公司先引誘購屋者支付斡旋金,仲介再積極去遊說賣方,促成交易完成;第二部套殺篇:當消費者不打算購屋時,仲介謊稱之前所支付之斡旋金,已轉為定金
,如消費者反悔不買,則將沒收斡旋金
購屋提醒:
(一)買屋與賣屋均應善用『契約審閱權』。
(二)買屋議價時,應優先考慮簽訂要約書而非斡旋金。
(三)應審慎評估不隨便簽訂『定金』、『契約』或『付款』等文件。
(四)買屋時應上網搜尋或訪查不動產交易之行情。
(五)貨比三家,選擇優良的仲介業。
===================================
仲介公司為何會收取斡旋金?〈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最近房屋市場景氣熱絡,許多人都有購屋置產計畫,周小硬先生想在台中買房子,透過仲介公司安排,看了幾間,對文心路上某間公寓頗為滿意,想請父母一起來
看,仲介公司業務員請他先付十萬元斡旋金,稱可保留三天優先購買之權利,於是周小硬先生支付十萬元斡旋金,且未細看就簽訂了「不動產購買意願書」,嗣因房
屋格局與座落不為父母親所接受,便想要回十萬元,但仲介業務員稱屋主已同意出售該屋,並收取了十萬元,故無法退還。
法律教室:
一、何謂斡旋金:
買房子,沒有不討價還價的,可是房子的交易金額龐大,買方難免猶豫,仲介公司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並保障買賣雙方權益,仲介公司發展出斡旋金制度。「斡旋
金」係指買賣雙方關於不動產標的價額意見尚有差距,暫時不能達成共識,但雙方仍有協調一致之可能時,由買方提出部分價金,交由仲介公司作為協調之擔保,以
示其購買意願。依一般民間交易習慣,斡旋金為「請求中間人代為奔走協調所需之費用」,且以達成買方要求之任務為必要條件,否則斡旋金必須退還。當買賣雙方
達成價格上之共識時,斡旋金即轉變成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接著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
二、斡旋金的功用:
斡旋金制度,對承買人、出賣人及仲介公司三方都有助益:
(1)從買方來說,交付一定之斡旋金請仲介公司居間協調,有助於探
得賣方所出之底價。
(2)對賣方而言,斡旋金交付可讓賣方知道真正有誠意之買主所在,
蓋斡旋金是由買方提出現金或有價證券表示其購買誠意,而非只
是投石問路而已,而且一但付出斡旋金等於放棄其談判妥協籌碼
,亦放棄了拒絕簽約之權利。
(3)仲介公司方面,斡旋金通常是仲介公司代為溝通講價的有力條件。
三、成交及不成交時,斡旋金各如何處理:
(1)買賣成交時,斡旋金如何處理?
「斡
旋金」是一種出價方式,當賣方依買方出價承諾,契約即成立,此時斡旋金如何處理?房仲業者表示有三種處理方式,其一最為常見即斡旋金直接轉為定金處理
(業界稱「轉定」);其二是由總公司統一保管,直到簽定買賣契約書,直接轉為總價的一部分;其三則是仲介公司直接當成「定金」的概念操作,省去「轉定」程
序,減少因法律地位不明,而產生的糾紛。
至於斡旋金轉定後,買賣雙方若反悔,將有違約罰則的問題,多數係採取「買方違約賣方沒收定金、賣方違約應加倍返還買方定金」方式處置;即使是選擇不必先掏錢的「內政部版要約書」,違約時亦有罰則規定,主要為「買賣方可請求違約方給付成交價3%之違約金」。
(2)不成交時,斡旋金如何處理?
若在斡旋期限內,賣方反悔不出售時,仲介公司應將斡旋金全數無息返還,不得收取服務費;至於買方在斡旋期間內反悔終止斡旋時
,應如何處理?查斡旋金常會有3到5天的斡旋期限,期限一到,契約當然失效,固無問題,惟買方於期限內後悔不買時,宜類推適用民法委託契約之規定,委託即便訂有期限,委託人也得隨時終止委託。
換言之,付斡旋金後,在賣方未簽收斡旋金前,買方還是可以主張不買,只不過必須考量是否須賠償仲介公司及賣方的損失,這些問題也必須一併注意。
四、斡旋金糾紛與購屋提醒:
斡旋金制度是仲介公司自創,並無明確定義,實務上多發生仲介糾紛,延伸出斡旋金二部曲。第一部引誘篇:仲介公司先引誘購屋者支付斡旋金,仲介再積極去遊說賣方,促成交易完成;第二部套殺篇:當消費者不打算購屋時,仲介謊稱之前所支付之斡旋金,已轉為定金
,
如消費者反悔不買,則將沒收斡旋金。為導正「斡旋金」之紛爭,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要求仲介公司如提出斡旋金要求,應主動告知消費者亦可選擇採用內政部所
訂定之要約書,而不需支付任費用,如消費者選擇交付斡旋金時,也應確實審閱書面契約,注意是否載明:交付斡旋金之目的、斡旋金數額、有效期間、撤回權、違
約罰則、是否收取服務費及其收費標準、違約時是否仍要支付服務費,暨其他特殊事項,仲介公司如未遵行而有欺罔或顯失公平情事,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
之規定,消費者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購屋提醒:
(一)買屋與賣屋均應善用『契約審閱權』。
(二)買屋議價時,應優先考慮簽訂要約書而非斡旋金。
(三)應審慎評估不隨便簽訂『定金』、『契約』或『付款』等文件。
(四)買屋時應上網搜尋或訪查不動產交易之行情。
(五)貨比三家,選擇優良的仲介業。
如果選擇交付斡旋金,一定要取得業者所出具的「斡旋金收據」,並確實瞭解收據中有載明下列要點:
1.明定承購的總價款、付款方式及其他承購條件。
2.明定斡旋的有效期間。
3.明定斡旋金的退還條件。
4.消費者在斡旋期間內,賣方未同意前,買方可以隨時撤回斡旋的委託,而請求無條件退還斡旋金,業者不得藉任何名目扣取車馬費、手續費等。
5.交付斡旋金時,仲介業者應開立收據予買方,如斡旋成功,仲介業者應將該斡旋金交付賣方,同時要求賣方在斡旋金文件上簽章確認,並記明時間,仲介業者應於廿四小時內通知買方。
一、 什麼是「斡旋金」?
現在大多的消費者都是透過房屋仲介業者購買房屋,當消費者中意某間房屋,欲與屋主進行議價時,仲介業者通常會向消費者表示:為表現買方的誠意,要求消費者先付一定之金額作為斡旋差價之用,當屋主同意消費者之出價時,該價款即轉為訂金,並同時達成該筆交易,消費者即負有與屋主簽訂契約之義務。
一般仲介者所用之單據,俗稱為「斡旋金收據」、「要約承諾書」、「出價保證金」、「出價購屋協調書」、「買賣預約書」等不一而足。
斡旋金制度乃仲介業者自創,屬於非典型契約,
由於法律未明確定義其性質,仲介業者與消費者自行商議斡旋金之權利義務時,可能因解釋不同,及認知上的差異,以致常常發生爭議。最常見的爭議包括;可否單
方撤銷斡旋金契約?如何認定仲介業者已完成斡旋交易?若消費者於斡旋交易完成後反悔不買,仲介業者可否沒收斡旋金或扣除服務費?基本上,上述的爭議都屬於
私權爭議,當仲介業者與消費者發生爭議無法解決時,都必須透過法院的司法救濟程序作出最終的判決,因此,消費者在簽訂斡旋金契約時,一定要看清楚雙方間的
權利義務,如對契約文字有疑義時,最好也以文字特別註明雙方之真意,以避免事後可能發生的爭議。
二、 什麼是「要約書」?
由於斡旋金制度在實務運作上的諸多流弊,內政部特別制定了「要約書」範本,藉以取代業者自創的斡旋金制度。
所謂「要約書」是登載買受人購買房屋意思表示之文書,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消費者得不給付斡旋金給仲介業者,而以簽訂要約書交由仲介業者向屋主進行斡旋之方式替代之,一旦屋主同意買方之要約內容時,該交易即屬完成,消費者即負有進一步與屋主簽訂書面契約之義務。
內政部所訂立之要約書範本,適用於成屋及中古屋所有權人將其房屋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時之參考,仲介業者應提供給消費者使用,惟消費者與仲介業者參考該要約
書範本訂立委託銷售契約時,仍可就個別情況磋商更訂之。有關要約書中保護消費者的重要內容包括:契約之攜回審閱規定及要約撤回權。由於消費者所簽訂之要約書,一經仲介人傳達到出賣人,即生意思表示之效力,又該要約如經賣方承諾,契約原則上即告成立生效,若買方反悔,賣方可選擇要求買方履行契約,亦可選擇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因此,為期審慎,內政部之要約書範本中,特別讓消費者有攜回契約審閱權,於賣方承諾前並得為撤回要約之規定。
三、 我可以選擇使用「要約書」或「斡旋金」嗎?
為了讓消費者在仲介交易進行中有更多的選擇機會,並避免不肖仲介業者利用掌握斡旋金的優勢地位,不當煩擾、壓抑消費者的交易決定,公平會進行行業導正,
其導正內容如下: 「 房屋仲介業者如提出斡旋金要求 ,
應同時告知消費者亦可選擇採用內政部所訂定之『要約書』,如消費者選擇約定交付斡旋金,則仲介業者應以書面明定交付斡旋之目的,明確告知消費者之權利義
務,仲介業者若未遵行而有欺罔或顯失公平情事,則認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因此,仲介業者在提出斡旋金要求的同時,必須「主動告知
」消費者選擇採用要約書之權利,否則將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另公平會復進一步要求房屋仲介業者應盡告知義務,並建議宜以另份書面文件供消費
者簽署,以告知消費者「斡旋金」及「要約書」之替代關係及其選擇權。
四、 我應如何循求法律救濟呢?
消費者確因仲介業者之欺罔行為而受到損害,可具名並檢附事證向公平會提出檢舉。並得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至第32條規定,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轉載自城市醫生http://www.drcity.com.tw/
【要約書】
要約書是消費者已有購屋之意願,透過仲介業者簽立「要約書」,要約書之主要內容包括:
一、承購總價。
二、付款及其它條件。
三、確定正式房地產買賣契約書之期限。
另內政部於八十七年初有意提昇要約書之效力,使其視同簽定買賣契約。因此在修版之要約書範例中,將明訂罰則,買賣雙方若在簽立要約書後反悔,將必須賠償總價的3%罰款。
目前內政部提出官版要約書,配合行之有年的斡旋金制度,供消費者自由選擇,公平會亦希望仲介業者自87年9月1日起全面實施。即消費者在委託仲介業者購
買房屋時,除了支付斡旋金以外,亦可只簽立要約書給仲介公司而不必支付任何款項,而仲介公司便依據此份要約書和屋主議價。若屋主同意買方之價格及條件後,
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
【斡旋金】
房屋仲介公司之斡旋金是基於買方已有購屋意願,但對賣方價錢多有保留時,透過仲介公司支付一筆「斡旋金」以表達購屋的誠意,由仲介人員去和屋主議價,一旦屋主同意即簽收這筆款項成為部份的訂金,雖然法令上無此名目,卻是市場上行之已久的交易方式。
房地
產交易由於金額龐大,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並保障買賣雙方權益,仲介公司近年發展出「斡旋金」制度,就是當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而出價與屋主願意的價格有所
差距時,為顯示買方之誠意,仲介業者通常會要求買方提出一筆「斡旋金」,以便與屋主進行議價。所謂「斡旋金」依一般民間交易習慣,意思為「請求中間人代為
奔走協調所需之費用」,但「斡旋金」在民間習慣上以達成買方要求之任務為必要條件,否則斡旋金必須退還。當買賣雙方達成價格上之共識時,斡旋金即轉變成買
賣價金之一部分,接著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