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之沿革與WTO之成立
一、GATT之沿革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檢討戰爭發生之原因,除政治因素外,經濟因素亦是主因,
特別是1930年代世界經濟大蕭條,各國貿易保護主義盛行,因此各國均認為亟須建立一套
國際經貿組織網,以解決彼此間之經貿問題。有鑑於此,各國除同意成立聯合國外,並進
一步建構所謂之「布列敦森林機構」(The Bretton Woods Institutions)作為聯合國之
特別機構,擬議中之經貿組織包括:世界銀行(World Bank)、國際貨幣基金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以及國際貿易組織(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ITO)。並於1948年3月在哈瓦那舉行之聯合國貿易與就業會議中通過ITO憲
章草案。惟後來因美國政府將成立ITO之條約送請其國會批准時,遭到國會之反對,致使
ITO未能成立,故目前「布列敦森林機構」,僅有世界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兩個經貿組織。
ITO 雖然最後未能成立,但當時23個創始會員為籌組ITO,曾在1947年展開關稅減讓談
判,談判結果達成45,000項關稅減讓,影響達100億美元,約占當時世界貿易額十分之一。
各國為免籌組ITO之努力完全白費,且美國政府參與關稅減讓部分之談判業獲國會之授權,
因此包括美國在內之各國最後協議,將該關稅談判結果,加上原ITO憲章草案中有關貿易規
則之部分條文,成為眾所熟知之「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另鑒於美國國會並未批准加入ITO,各國亦同意,以「暫時適用議定
書」(Provisional Protocol of Application, PPA)之方式簽署GATT。雖然GATT之適用
法律基礎係臨時性質,且係一個多邊協定並無國際法上之人格地位,但卻是自1948年以來
成為唯一管理國際貿易之多邊機制。
由於GATT僅是一項多邊國際協定,以GATT為論壇所進行之歷次多邊談判,雖係以關稅
談判為主,惟在理論上均是對原有協定之修正,因此每一次之多邊談判乃稱為回合談判。
自GATT1948年成立以來,迄今共舉行八次回合談判,其中以第七回合(東京回合)與第八
回合(烏拉圭回合)談判最為重要,因該二回合之談判除包括關稅談判外,亦對其他之貿
易規範進行廣泛討論。
GATT 第七回合談判(東京回合)自1973年開始,至1979年完成,除了持續降低關稅障
礙外,最大之成果在於達成多項非關稅規約(code),使GATT談判之觸角伸入非關稅領域
。這些非關稅規約中,部分規約僅是解釋既存GATT之相關規定;亦有部分規約則是規範以
往GATT未處理之貿易議題,包括:補貼與平衡措施、技術性貿易障礙、輸入許可發證程序
、政府採購、關稅估價、反傾銷,以及肉品、乳品、民用航空器貿易等三項部門別之自由
化協議。
GATT 第八回合談判(烏拉圭回合)則自1986年開始,於1993年12月15日完成,為GATT
史上規模最大、影響最深遠之回合談判。談判之內容包括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智慧財產
權與爭端解決等。該回合之談判並決議成立WTO,使GATT多年來扮演國際經貿論壇之角色正
式取得法制化與國際組織的地位。更重要的是,WTO爭端解決機構所作之裁決對各會員發生
拘束力,因此使WTO所轄各項國際貿易規範得以有效地落實與執行。茲將GATT歷次談判製成
簡表如下:
GATT歷次回合談判簡表
年度
回合
談判主題
參加國家數
1947
第一回合
關稅
23
1949
第二回合
關稅
13
1951
第三回合
關稅
38
1956
第四回合
關稅
26
1960-1961
第五回合(狄倫回合)
關稅
26
1964-1967
第六回合(甘迺迪回合)
關稅及反傾銷措施
62
1973-1979
第七回合(東京回合)
關稅、非關稅措施及各項架構性規約,如:輸入許可證程序、海關估價、技術性貿易障礙
、牛肉及國際乳品協定等
102
1986-1994
第八回合(烏拉圭回合)
關稅、非關稅措施、服務業、智慧財產權、爭端解決、紡織品、農業、設立WTO等
123
二、WTO之成立
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於1993年12月15日達成最終協議,決定成立WTO。1994年4月各國部長
在摩洛哥馬爾喀什集會,簽署「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蕆事文件」(Final Act
Embodying 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及「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依上述之設立協定於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總部設在瑞士日
內瓦,以有效管理及執行烏拉圭回合之各項決議。為利各國完成國內之相關立法程序,各
國同意GATT與WTO並存一年後,其後GATT功能即完全被WTO所取代,使GATT由原先單純之國
際經貿協定轉化成為實質之國際組織。在WTO架構下,原有之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即1947年
所制定之GATT,又稱為GATT 1947),加上歷年來各次回合談判對該協定所作之增補、解釋
與決議,稱為「GATT 1994」,成為有別於GATT 1947之另一個獨立協定,並納為WTO所轄之
協定之一。
三、WTO與GATT差異之處
GATT僅是一項多邊國際協定,雖因「借用」ITO籌備委員會之秘書處,在實際上發揮了國際
組織之功能,但在法律上並不具備國際組織之獨立法人人格;WTO則在其設立協定第八條明
文規定,WTO係一個獨立之國際組織。
GATT 1994本身係一獨立之協定;而WTO所轄之貿易協定除了GATT 1994之外,尚包括其他許
多協定,例如:「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及「爭端解決規
則與程序瞭解書」等。
GATT因本身並非一個國際組織,其組成成員稱為「締約成員」(Contracting Parties);
而WTO乃係一國際組織,其組成成員則稱為「會員」(Members)。
GATT並未設立永久組織,基於務實之需要,GATT之決議,以「締約成員全體」(即全部字
母大寫之THE CONTRACTING PARTIES)代表GATT;而WTO是一具有國際法人人格之永久機構
,其決議可直接以「WTO」代表會員之意思。
GATT僅於臨時基礎上適用,並未經所有締約國國會之正式批准;而WTO及其協定經各會員依
其國內有關對外締定條約協定之正式程序批准,各國政府對WTO之承諾具全面性及永久性。
GATT之規範僅及於貨品貿易;而WTO之規範除了貨品外,尚包括服務貿易及與貿易有關之智
慧財產權。
GATT雖於第二十三條訂有有關爭端之解決規定,但缺乏詳細之程序規定,在執行上較難以
落實;而WTO爭端解決機制則較GATT迅速,並具有法律上約束力,經WTO爭端解決機構裁決
之案件,其執行亦從而較為落實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