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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17:42:07| 人氣6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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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催收存證函送達日為準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客戶積欠貨款超過二年,經催討仍無法收取,營利事業得列報呆帳損失的年度應以催收存證函送達年度為準,而非催收函的寄送年度。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有逾期二年未收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取時,必須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才可列報呆帳損失;不過,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存證函或催收證明寄送的年度與實際送達的年度不同時,則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呆帳損失100多萬元,經查是甲公司102年10月間銷貨給乙公司,乙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帳款逾期二年多仍未償付,甲公司於是在105年12月30日寄發存證函催討貨款,並列報105年度呆帳損失100多萬元,但該存證函是在106年1月5日才送達乙公司,也就是說,甲公司存證函寄送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依規定應以存證函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所以甲公司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6年度,而非105年度。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如屬逾期二年的債權,除了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外,並應注意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侯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60

台長: chenyuc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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