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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4 14:52:42| 人氣7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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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修正,新增字軌號碼為統一發票之應行記載事項

某事務所陳小姐來電詢問: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登載錯誤,應如何處理,有無處罰?

依財政部107年1月19日發布修正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將字軌號碼納入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是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登載錯誤時,應依同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如已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者,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未依規定辦理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另財政部107年3月8日亦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增訂第16條第5款,定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登載錯誤,經營業人自行發現並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得免予處罰;但屬重複開立者,以營業人主動報備並已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為限。

該分局特別提醒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於電子發票開立系統建置自動匯入字軌號碼或相關偵錯檢核機制,避免因人為操作錯誤導致字軌號碼登載錯誤而受罰 。

新聞稿聯絡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  黃課長 06-2220961轉300

台長: chenyuc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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