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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15:07:37| 人氣6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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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網路或電視銷售商品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統一發票

現代人經常使用網路或電視購買商品,收貨時卻沒看到發票,質疑營業人是否漏開發票。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開立發票營業人以網路或電視等方法銷售商品,有別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商品如不滿意,可以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通知賣方解除買賣契約,不必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故網路或電視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如買賣條件已於網路或電視購物節目上公開明白揭示,則發貨時開立的統一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許淑貞  06-7230284轉300

 

台長: chenyuc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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