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某專欄作家來澳旅遊,在旅遊諮詢中心遇上不禮貌對待,作家認為“寫一封投訴信到澳門旅遊局,恐怕也是不了了之”,於是他把相關女職員的名字和工作編號寫在其專欄內,並以香港慣用的方式為她定一個罪名:令全行蒙羞。
兩個人之間的小事,經專欄作家小事化大,馬上引起澳門網民的議論。有人說女職員令澳門蒙羞,有人在想辦法查找更多該女職員的資料,更有人借此大駡有關部門的官僚作風。
我無意評論作家和女職員在事件中誰是誰非,但馬上想到的是,作家有正式投訴渠道不用,卻振振有詞的在自己專欄內點名批評一名他認為做得不好的小職員,這又是不是正常做法呢?他想達到甚麼效果?
報刋專欄,儘管可以風花雪月,我手寫我心,但是不是可以發展到公報私仇呢?手中有筆的人,應該比較通情達理,更應該知道甚麼是評論涉及公衆利益的事件,甚麼是處理個人之間的恩怨。如果在公共部門遇到不快事件,最正常的做法是使用投訴機制反映意見。手中有筆的人,往往更會想到把事件寫出來,那當然也是每個寫作人的自由,但這種含有申訴成分的文章,即使客觀表達,也足以受到重視,至於刻意把有關人員的名字公諸於世,則似乎有點發洩成分了。
拜讀那篇文章之後,我有一連串的想法,我首先是相信了作家的描述而想到女職員做得不對,我不認識那位涉事女職員,我也覺得有關當局查明事件之後一定要按規章處理事件,但因為見到她的名字被刋登在報章上,隨即想到她之後的遭遇,她會被人在網上抨擊嗎?她的工作會因此而不保嗎?她的名譽算是因此而受損嗎?萬一事件有另一個版本,她又可以向誰訴說?這個時代要毀壞一個人的名譽眞是太容易了。
然後我又想到,這件事有那麼嚴重嗎?以往我們在外地,包括在香港都遇到過種種不快事件,如果我們都是作家,就有必要把令我們不快的小職員名字都寫出來嗎?這樣把小事化大,是要令別人都怕了自己,還是眞的想對方改善?
小職員服務態度差,固然需要檢討;寫作人立心特殊,大家更要警惕。一件小事,兩個小人物,牽引出兩個特區的獨特民風和奇異民情,五十步笑百步,誰比誰不專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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