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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9 15:48:22| 人氣28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6年度青年創業家見習計畫-詹翔霖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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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青年創業家見習計畫-詹翔霖副教授

106年度青年創業家見習計畫

 

一、   目的:

 

(一)藉由青年至新創公司見習,除培育青年創業家精神外,也讓有意創業青年及早了解新創事務,做好準備。

 

(二)結合有創業意願之青年,發揮創意能力及專長,協助新創公司發展。

 

(三)將新創公司作為職場體驗領域,以協助青年體驗學習、探索,有機會成為未來職涯選擇之一。

 

二、   參與對象:

 

(一)  新創公司:教育部青年署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U-start)之公司。

 

(二)參與青年:年齡為35歲以下,國內公立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本國籍在校生或畢業生(含空中大學全修生),有意創業之青年。

 

三、   見習名額、時數及期間:

 

(一)  預定名額:50名。

 

(二)  見習時數:以300小時為原則。

 

(三)見習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30日前完成見習。

 

四、   執行方式:

 

(一)由新創公司提供預定見習內容並提出申請,每家公司需求以12名為原則,並須指定至少1名輔導業師,協助輔導見習青年。

 

(二)  由新創公司辦理面談,並回報正、備取青年。青年署另將依錄取情形,協助宣傳或辦理實體媒合活動,或提供見習青年個別諮詢服務,協助見習青年媒合新創公司。

 

(三)實際見習期間,由新創公司與見習青年依需求自行協商,惟須於1130日前完成見習。見習青年若有申請折抵學校實習學分之需求,青年署提供見習時數之證明文件。惟實習學分申請及採計,請依各校規定自行辦理。

 

(四)新創公司應為見習青年依規定以部分工時投保勞健保。見習青年為技術生,係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與新創公司無僱傭關係,亦非屬臨時人員,不提撥勞工退休金,亦非屬就業保險法之適用對象;見習期間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技術生專章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青年署將不定期以電話了解見習青年見習情形。必要時至新創公司實地訪視。新創公司應予以配合。

 

(六)  見習期間結束後,見習青年須提供心得感想,得以文字(至少500)或影片(至少1分鐘)等方式呈現,供青年署發布新聞稿或於相關網站、粉絲專頁,擴散效益。心得感想獲媒體刊登或擴散效益良好,將另提供獎勵。未繳交者,則不予核發見習證明。

 

(七)  為讓參與青年有相互學習之機會,訂於12月辦理心得分享相關活動。見習青年除因天災、公、喪、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須提出證明經青年署核准請假),皆應參加。

 

五、   預期效益:

 

(一)  預期協助至少40組新創公司媒合成功,50名見習青年。

 

(二)培訓潛在創業種子,協助見習青年創業心態調整,強化基礎能力,奠基創新創業教育,養成青年創業家。

 

六、   輔導費與見習津貼:由青年署提供。

 

(一)新創公司:見習青年如完成見習時數300小時,提供輔導費6,000(含勞健保補貼),未完成時,依比例發給(四捨五入),惟見習青年至少應完成100小時。

 

(二)見習青年:參考勞動基準法,以時薪133元核計見習津貼,約300小時。見習津貼統一於當月見習後次月撥款。若新創公司願意提供其他福利、獎金或津貼,不在此限。

 

七、   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所需申請表件,將由青年署另行公告於網站供下載使用。

台長: 詹翔霖副教授095526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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