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續:
這年頭如果沒有監視器畫面,警察好像就不會辦案! 名偵探科南:真相只有一個!
在調閱監視器後,李組長發現案情並不單純,原來那位母親確實有指使孩童去拿掛在別人機車上安全帽?不像先前她單方面的陳述,是誤拿!
影像中看不出是誤拿,倒像是便宜行事。
為什麼說是便宜行事?據報載,婦人是一時找不到自己的安全帽,才指使孩子去拿隔壁機車的安全帽,這種行為就像下雨時找不到自己的雨傘,在傘桶裡隨便拿一支別人的雨傘應急。
事後那位婦人在媒體前哭訴,又是拿出孩子的獎狀、又是病例,大打可憐牌,一副愛子心切的樣子。
其實如果真的有錯的話,並不是那個孩子的錯,他從頭至尾都非常無辜,只是像周董一樣聽媽媽的話而已。
單從報導推測:
1.失主在發現失竊時應該已經向警局報案,由於竊盜是公訴罪,依照程序檢警必須進行調查、函送法辦,失主不能撤銷。武性失主報案的行為,其實並沒有錯。
2.在武男報案後不久,依照婦人的說法,其實安全帽已經主動歸還,警方是循線找到婦人,此時一定會連絡婦人到警局,依報載婦人下跪向武男道歉,但武男不願原諒!由於武男之前已經報案了,就沒有所謂武男堅持提告這回事,因竊盜是公訴罪。但新聞出來,武性失主卻在網路上被集體踹共,直批冷血!
3.婦人之所以要歸還安全帽,就是物歸原主,如果馬上歸還安全帽,有可能武男跟本不會發現安全帽失竊?
我的理解:
實務上,如果失主在報案完成筆錄前,疑犯與失主若達成和解,其實案子就結束了,像沒事發生一樣,不過武性失主顯然沒接受和解,才會演變成函送法辦。
一但案子在報案完成筆錄後,已進入受理即主動偵辦的程序。武男與疑犯都已經沒有權力影響起訴與否。
但在進入調查階段至起訴前,失主與疑犯還是可以達成和解,象徵已經取得受害者的原諒,雖然無法取消公訴,但可作為檢查官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裁判參考。
犯案的8歲孩童,基本上是無責任能力的人,雖然有竊盜之行為,但法律並不對他科處刑罰。 且是受母親指使,真正有犯罪意圖的恐怕是那位母親,但她也只是便宜行事,如同順手牽羊,她於一小時後又將竊物歸還,雖然無法撤銷公訴,但歸還的行為如同自首,且有悔意,也可作為檢查官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裁判參考。
只是那位母親不懂法律,受法律高聳的形象威嚇,而武男又不接受道歉和解,才使案件具爭議性。
從失竊的物品來看,其實武男的安全帽很破爛,雖然是竊盜罪,但依價值及犯罪情節來看是屬於微罪,大可不舉發,不過武男過於堅持,不同意和解,不知道他的意圖是什麼?就不便推測了。
雖然武男的行為,稱不上有錯,但其心可議,從結果來說!武男抓著法律的刀劍,顯然是處在風頭浪尖,就算是偷竊,這案件屬於微罪,並有歸還失物,婦人也幾度道歉,比例原則上,武男大可得饒人處且饒人,不需撂下「我就是要給你們母子倆教訓!」的話,好比自己是代表正義的一方,現代包青天附身。
而那位母親,極力彰顯了自己的弱勢條件,爭取到大眾同情,欲蓋彌彰的手法,掩蓋了是偷竊還是錯拿的事實,訴諸人情壓力,能說保護孩子的母性是比小三更可怕的動物嗎?
如果婦人真是指使孩子去偷竊,對孩子真是壞教育的示範;但如果只是誤拿而又歸還,卻截然不同。
我想:
幸好那位婦人有歸還安全帽,從歸還安全帽的行為可以得知:
1.她的確有心要歸還,不管是誤拿,還是一時的便宜行事,否則大可不必歸還。
2.那頂安全帽肯定不是她想要的東西。
像童話故事裡,鐵斧頭掉入湖裡,湖之女神出現,拿出金斧頭考驗樵夫的人性時,我想大多數人都會動搖。
如果當時那個孩子拿到的是一頂 「超完美鑲金」的安全帽而不是失主的破爛帽,婦人還會想歸還嗎?結果就不得而知了。
最後檢察官認定孩童沒有犯意,不起訴,也就是不留案底。
這年頭,明明可以是一件小事,卻要搞得動輒得咎。大家不要爭先恐後寄安全帽給武性失主,就像寄太陽餅給蕭家淇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