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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3-31 22:06:21| 人氣1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教師授課時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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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九年國教以來,教員一直以「視同公務員」(即次等公務員)的身分存在著,新進教師依派令分發,工作內容由行政命令說了算,直到教師由派任改為聘任,「派任」時具有上下隸屬的直線關係;當「派任」改為「聘任」時,教師與學校的關係是平行「契約責任」關係,教師與學校是對等的個體;除了行政人員(校長、主任、組長、導師兼組長)外,教師(導師、科任教師)不再有遵行行政命令的義務與責任。

各校排課時幾乎都忽視了「聘任」帶來的衝擊,沿用83年省公報的行政命令在排課,該行政命令以減少行政教師節數作誘因,吸引教師投入行政工作,減少節數由未兼行政的教師負擔,派任時沒有問題,聘任時卻是相當奇怪的現象。教育局來文鼓勵老師參加進修,常要求課務需自行代理,自費參加!為何幫教育局處理行政教師的課,要加諸未兼行政的教師身上,而不是教育局派代課吸收?

以30班左右的國民小學來看,依照課程總時數分配給所有的總編制人員,往往發現「教師兼導師」與「科任教師」往往比「教師兼導師組長」多4-6節,多「教師兼組長」6-8節,多「教師兼主任」16-18節(任課節數是其2-3倍),一樣是教師,任課時數有天壤之別,國中差異更大,這也是引發「茶壺內風暴」的重要因素。

國教事務,經緯萬端,差異性大,地區的性質也不同,除非落實「學校本位管理」,否則往往容易鬧出大笑話;各縣市教育局對於落實「學校本位管理」只有文章上的熱情,沒有具體實現的勇氣,舉凡「考試週」、「排課」、「例假日管理」等,都可見縣市教育局干涉的足跡。各校如果不以「法律」、「校務會議」綜理校務,國民教育永遠是政治的附屬品,而不會是希望工程。

台長: 流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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