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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3 09:36:09| 人氣6,024| 回應3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士太夫之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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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前我還是一個小律師,曾遇過匪夷所思的法官干擾事件,在案件繫屬高等法院時,承審的法官竟不斷邀約擔任辯護人的我吃飯出遊,出手要送我名牌包,大言不慚炒股票利多,還坦率告知有不少同事如此。年輕的我瞠目結舌,在幾度駁斥他的言論、並要求全事務所禁止轉接這位法官的電話後,該法官的離譜行徑才終止。

 

當時我受到很大的震驚,想到未來的訴狀和案件竟要給這樣的人審理,一時心灰意冷。雖想對此類惡行加以制裁,但人微言輕、知識不足,於是決定辭職出國進修,想從根本的法學教育上進行改革。這幾年來,筆者在法學教育上總算做出一些成績,而司法的獨立性和廉潔度,在幾任院長的努力下也漸有進步。原本以為曾發生在我身上的離譜事件已絕跡,但最近的正己專案揪出的司法敗類,顯示問題積弊已久,若無大魄力與大決心,台灣司法甚至公務員的廉潔公正性,都將喪失殆盡。

 

知識份子的專業和能力,有高度公共財成分,公務員拿國家奉祿,不能造福人民已是不該,竟還貪贓枉法,實罪大惡極。白領犯罪可惡之處在於:長期利用知識,對弱勢和無專業的人民進行掠奪,假借權力曲解法律、圖利自己,這是一種不可原諒的「強凌弱、眾暴寡」的行徑,但因隱密性高,涉及高度的專業,致使被害感稀薄,犯罪難以發覺或證明,這種犯行往往是集團性的共犯結構,比殺人放火的單一行為還要恐怖。

 

欣聞總統決心設立廉政署,筆者非常贊成。我國檢察機關是偵查主體,係獨立考訓而非行政指派而生,廉政署設立於法務部下,在法理上是站得住腳的。但其設立後如何提升廉政官員的職能、賦予其打擊貪污的利器(如犯罪所得沒收、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的設立、資金流向清查權限、特殊通訊監察的許可等等)、並對廉政官員施以高標監督考核、使案件處理公正透明、禁得起檢驗,而非多出一堆官職來虛應故事、有權無責,這是民眾與國內外媒體都在睜大眼看的。

 

知識份子是「士」,孟子曾說:「士何事?曰:尚志」,知識份子最重要的就是高尚並端正自己的心志,以知識利蒼生。顧炎武說:「恥之於人大矣,人之不廉而至於悖禮犯義,其原皆生於無恥也,故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我國的貪污問題與文化、政治、選舉、法制各方面都有關,要明恥防貪,一個有充分職權、有理想性的廉政機關,對迫切需要斬斷不當政商關係、重建民眾對司法及政府信賴的台灣而言,至關緊要。

 

「正人」必先「正己」,檢調機關的一連串正己行為,筆者高度肯定,作為廉政署設立的前哨戰,司法機關要拿出決心來,好好痛切整頓,建立民眾對未來廉政署的信心。經濟學人報導台灣貪污案例,且對廉政署的成立抱持猶疑觀望,令人看了之後深感痛心,也為司法體系內更多默默奉獻的司法人員感到遺憾與不平。深刻期待廉政署能嚴懲害群之馬,洗刷台灣的貪污惡名,還大多數的司法人員一個公道,同時提升台灣的國際競爭力。

 

本文經聯合報節錄後,刊載於13日的民意論壇版,此為全文

台長: 凌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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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方正平
懇請支持貪污治罪條例6-1條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修正。
http://blog.udn.com/cfang0606/4268249
2010-08-13 16:55:42
凌台大
何止應該要修財產來源不明,
我隨便列列也有數幾種法要修:

不違背職務餽贈罪、
旋轉門條款、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沒收扣押法制、
貪污罪量刑準則等等。
2010-08-13 17:05:39
(悄悄話)
2010-08-13 18:36:32
老薑
法界又很多台大法律校友吧!
司法院長和大法官們也很多台大校友!
近兩任總統又都是台大法律校友!!!
希望不會一直shame on us到我們這一代又成了白骨!
也為勇敢的法律人(很多是女性)大聲喝采!
請大家努力!加油!
2010-08-13 22:38:20
凌台大
本文重點其實在我對廉政的期許,不料聯合報編輯大大刪去不少段落,又改了標題,希望不要模糊焦點才好。

真要說起來,當初這位法官也算我的貴人,沒有他,我不會下定決心出國去唸書,後來這位法官據說因倫理風紀案件被免職,顯見司法單位仍有進行自清,只是顯然速度和效率還不夠。


我相信大多數的司法工作者是很努力敬業的,但司法一直無法做到人民的期待也是不爭的事實。這是全體法律人都要反省的,不光是司法機構而已,就像網友講的,大家不都是法學教育出來的?國家考試出來的?那麼必定在教育考選上,也要一併檢討,台灣的司法才能徹底健全過去積弱的體質。

我可能太過天真,但我總覺得台灣是值得期待的地方。捨棄業界工作進來學界,就是希望作一些改變,從根部改變法律人的教育,讓法律人有競爭力、有關懷弱勢的心、能無愧於社會國家的栽培,對得起自己的良心。
2010-08-13 22:54:01
方正平
您舉的諸多法律是我們這種門外漢想都沒想過的,陽光法案是重體系的,期待有機會與您多交流。
在此再分享還有一個該修的是

政治獻金法
2010-08-14 00:59:14
SQ
我認為是否炒股票或買得起名牌包,根本不是是大夫無恥或是司法改革的重點。林老師你引用此一經歷,隱喻失義,徒然模糊焦點。請問該法官干擾案件,是說律師不出去陪吃晚飯就判輸嗎?你文章這樣的寫法就有這樣的喻義! 身為法律人,對這些亂象,請哀矜勿喜。這篇文章裡的所謂"痛心",讓我感覺到並非如此。請自重。
2010-08-14 07:53:32
凌台大
SQ您好,

謝謝回應。這位法官已婚,但騷擾到我去高院開庭還站在高院門口等我的狀況,完全不顧手中正在承審我的案件,洋洋自得自己每天進VIP的股票室和同事操作股 票獲利良多,出國打高爾夫球買名牌。當我提及自己是司改成員時,對方還以「司法確實要改革,他的案子都辦不完」回應。更多離譜行為,在此便不一一贅述。

我當時不但感覺到壓力,更驚訝竟然有法官如此大膽,絲毫不擔心違反法官倫理。他又何需說「不跟我吃飯就判輸?」承審法官本來就不該邀約辯護人,法官倫理守則沒有規定嗎?更遑論他講述的做股票、接受招待打球出國,難道自己沒有覺得不妥嗎?

我不知這樣行為是否算是「有恥」,至少我無法認同。這件事情我任職的律師事務所所有同仁均可作證,當時我亦曾反映給司改會幾位律師,如有任何不實的指控,我很樂意負擔法律責任。

至於您提及不適合引此例子,我要講的是,本文焦點在司法機關若要成立廉政署,一定要先從自己人清理起。第一段所佔文章內容不多,只是一個引子。被編輯放大成了標題也非我所願。香港廉政公署之所以能建立人民的信心,第一個肅貪的對象就是警察。如果檢察官法官讓人民覺得是不能信賴的,成立廉政署又有何用?

我絕對相信大多數的司法人員都非常敬業,我自己做教育改革時,得力於司法人員的助力相當多。惡質的司法人員不除,整個司法都會被拖下去陪葬,這絕對是我不願見到的。

同時,我要嚴肅地說:法律人的心態要調整,不能總是「自己抱怨可以」「別人講出事實就跳腳」。大家都明白這是一種「護犢心切」,但自己談到司法內部問題抱怨者、責罵者、恨鐵不成鋼者所在多有,但一看到別人講述司法的問題,就覺得無法接受,感覺被攻擊和別人在幸災樂禍,這實在大不必要。

我的為人和所做的事情大家都可見可聞,如果對司法幸災樂禍,也無須推動實務和學術接軌的種種課程。就是因為覺得司法還值得期待,覺得台灣的法律人仍大有可為,所以才願意這麼做。

不要說司法了,我自己也從沒有滿意過台灣的法學教育,所以覺得要改就改自己,從法學教育改起。在自己生存的體制內要改革,需要擔冒多大的風險,應該是可以想像的。

我寫這篇文章時是很嚴肅認真且自重的,謝謝您的提醒。如果本文讓您不舒服,我很抱歉,但我相信在現代這個社會,司法人員的心胸氣度以及接受不同意見的雅量要更大。尤其別人陳述某些事實,縱然再不樂意聽,仍然要反省自己。只要反省力在,這個體制就還有希望,因為「人」才是改革的關鍵。
2010-08-14 08:53:27
Re: SQ
樓上那個SQ說「這篇文章裡的所謂"痛心",讓我感覺到並非如此」,

我再看一次po文,林老師是說經濟學人報導台灣貪污案件,想到法官貪污竟被登在國外媒體讓人痛心,不知道你是哪裡看出來覺得林老師不痛心?這篇文章也不是講司改,我也沒有看出林老師那個地方有不哀矜而喜的?

隨便叫人家自重,自己發言卻不自重,並不太好。
2010-08-14 09:11:42
陳華大
如果只站在法官的立場看問題,在最近一連串事件發生後,可能會覺得司法受到攻擊,然後就希望別人閉嘴,希望別人「哀矜勿喜」。然而,如果站在凌台大的立場,十五年前,她只是個大學剛畢業的小律師,當事人的案子在這位法官的手上,對於法官公然在高院女廁門口的邀約,年輕小律師會有什麼感覺?法官說:你現在就去提款機領一些錢來讓我買股票,我保證二個禮拜後二倍的錢還你。請問如果你是這位年輕小律師,當事人案件在法官手上,你會作如何感受?

人都是習慣從自己的角度出發。然而,法官對當事人擁有很大的權力,如果不能用同理心來看事情,就難怪民眾會對司法不滿了。
2010-08-15 11:14:09
凌台大
感謝陳大牛的留言,這是很將心比心的體諒。

最近這些貪污案件,都顯示貪污的公務員其實是需要有人當白手套牽線,或是當作人頭與居間。

我後來推想,這位法官毫不隱瞞已婚身份,但行為又如此匪夷所思,大概是希望找個年輕女律師來當情婦和白手套,方便進行許多不法行為的掩飾。一想到此便令人不寒而慄,不知是否有其他年輕的女律師遇到類似的騷擾和壓力?我更不希望真的有人就此淪落,成為共犯結構的一環。

當初那位法官並沒有直接跟我或事務所要錢,但是誇言買股票無往不利,確實說過要我去提錢給他,讓他操作,幾天後要加倍還我的話,這真是讓我當場不知如何反應,也完全無法相信此種話語來自一位承審法官的口中。

當初法官以「家裡有事拜託你」為理由邀約,我本以為是法官看我在法庭上表現良好,意欲將家人的法律紛爭委託我的事務所解決,因此一開始並沒有拒絕和他交談。不料最後竟演成騷擾事件,在身心飽受壓力,也對司法的正義產生莫大失望和疑惑。

我可以瞭解樓上SQ網友的意思,但是我是被騷擾的受害人,應該要去自重反省的,不該是那些手中握有權力卻濫權而不知自制自省的人嗎?反過來要受害人自重,這邏輯也是很奇怪。

但無論如何,置之死地而後生,我看過許多正直奉獻、為當事人盡心盡力的法官,也看過理想性高、為正義打拼不遺餘力的檢察官調查員,除惡務盡,我衷心希望台灣司法能在大破之後,邁向大立。
2010-08-15 11:44:39
三難良女 *
推推
2010-08-15 15:17:18
司法人
去法官論壇看看就知道,自己人才罵得凶呢!
2010-08-15 15:35:40
人事審議會
我認為法官監督的問題還是在人事審議的保守、落伍心態。

司法獨立把法官的問責交給了人審會,但是人審會的組成卻內向性同質性高,在期別制的陰影下,難以做出公平正確的審議結論。請參見: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71703x112010071900297,00.html

由林法官所寫批評司法本位主義的文章。人審會的改革恐怕是監督法官最重要的一環。
2010-08-16 13:05:07
同是女性小律師
認同同理心, 除惡去弊也是刻不容緩. 每個領域都是一樣, 當然掌握審判偵查國家權力之人更然. 這是法治文明國家人民之企望.

但是...
現在的媒體氣氛,呈現清算屠殺的氣味, 恐怕不是針對那些被鎖定的惡行人士, 而是誤導民眾全體司法無人可信, 在法庭上曾有案件當事人大肆咆哮質疑承審法官收賄不公,案件幾乎無法進行, 兩造任何法律主張或抗辯都受到嚴重干擾. 這種媒體氣氛之下, 似乎要將全體司法人員拖下水陪葬, 屆時, 若以不分黑白之紅衛兵式肅殺, 實施不理性之評鑑, 反而恐將造成劣幣趨逐良幣之後果, 那些正直清白, 默默認真, 克盡職守, 有使命感及榮譽感的司法人員, 在媒體全面性侮辱的情形下, 在不理性的評鑑新制下, 如何能堅守原本就已辛苦的工作崗位?

在肅殺不法分子的同時, 如何使真正努力認真的司法人員不因此而陪葬, 是很重要的, 也是需要深思的.
2010-08-16 17:01:31
凌台大
完全同意女性律師的觀點,尤其最近看到高院兩位女法官願意挺身而出,挑戰不公義,著實令人感到敬佩。我相信法官檢察官目前除了反省,亦需要被鼓舞。

司法的共業需要所有法律人的承擔,我想目前不論任何行業的法律人,面對人民的不信賴,也都有著焦慮與憂心。法學教育者也一樣,人民一定會想:這些老師是怎麼教的?教出這種學生來?

司法的問題如同前面留言的「人事審議會」網友所言,涉及在獨立性的大旗下,要如何進行問責和監督。建立好的淘汰機制,不僅可以驅逐壞的法官,更對好的法官是一種保障。

學界的評鑑機制以及教師的自我評量和升等規則,這幾年亦引發很大風波,使學術圈目前的環境非常不好,這點無人能否認。但是我總認為:有開始總比沒有開始好,學界的腐敗、學閥的獨大、派系的紛爭、沒有方法的教育、自外於實務和國際,都是不爭的事實。如果不是這幾年開始有外力介入評鑑,有開始要求老師的發表,也沒有改革的可能。(當然,這些要求都建築於卑微的助理教授副教授身上,我不諱言,某些正教授確實以行使這些評鑑權利,折磨年輕教授為樂,自己卻疏於研究,拿著自己無法做到的標準在評鑑年輕人,同樣令人深感不齒!)

因此,真的仔細觀察,學界的評鑑也有很多問題。但不開始就永遠沒有動的一天,法官們如果覺得新的評鑑制度有問題,應該團結起來,組織聚會,提出自己認為的好的草案,有自己的說帖,展示自清的說服力。

我自己長期觀察,法官們過於逆來順受,各自為政,年輕法官們空有理念,但是團結力過低,致使在上位者常背逆基層意見,提出種種不合理的方案出來,法官們卻只能埋怨或默默接受。基層法官或可利用這個機會,提出自己的想法,設立合理的評鑑,使未來自己的工作績效能更有鑑別力,而非流於每年考慮誰該被打乙等。

這是法官的危機,但絕對是很好的轉機,端視我們的法官用什麼角度去看待。很願意和大家一起加油。
2010-08-16 17:33:36
陳華大
王澤鑑老師的民法總則教科書上,收錄一篇耶林所著的「為權利而鬥爭」。如果覺得別人評鑑你的標準是不對的,就要自己站出來發出聲音,提出標準,說服大家。人不能只坐著等別人來說服,要有更好的工作環境,請起而行,請為權利而鬥爭。
2010-08-16 23:46:39
林孟皇
最近發生這許多司法弊端,身為司法體系其中一員,深感羞恥。經由凌台大的通知,才知道本部落格提到我的論點。其實,我在七月份一連寫了三篇讀者投書,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找來看。

我要說的是,正如本部落格中有朋友所說的,法官論壇其實批評得很凶,我是其中一員,發言也算很多。茲轉載個人在法官論壇的其中二篇文章。


標題:司法院高層該覺醒了!
作者:林孟皇
對象/希望回應單位:代理院長、秘書長
日期:99/08/13 15:32:09
內容:

早在上星期,即傳出「司法院高層對於最高法院法官關說兒子肇事逃逸一事的處理原則:只處理高院法官部分,火不要燒到最高法院」的消息,看了今日聯合報報導「崔玲琦也說出代理高院院長張耀彩希望她不要說出蕭仰歸找她的事,為全案投下另一顆震撼彈」這新聞,更坐實了這傳聞不假,想必張耀彩代理院長在貫徹司法院高層的意旨。

我不知道為何「火不要燒到最高法院」,不知道所謂的司法院高層是指誰。目前的司法行政高層分別是代理院長謝在全、秘書長沈守敬,我只好對你們喊話:該覺醒了!這已不再是可以遮遮掩掩的時代了!遇到危機要誠實以對,當整個司法形象被打趴時,誠實是最好的對策。個人造業個人擔,不要用整個司法陪葬。

前陣子為了代院長謝在全有無收受何智輝的禮物、有無力保陳榮和...等人擔任庭長,不僅引發媒體報導,也有許多基層法官在論壇上公然質疑謝副院長,逼得謝副院長必須發新聞稿澄清部分內容(有部分未澄清喔!)作為一位六、七十歲、即將退休的長者,按理應該淡薄名譽。不過,作為一位現職法官並職司司法行政的高層,還是應該在乎自己的歷史地位。

過去種種,如果有錯,已無法改變。唯一能作的,就是為自己的歷史地位打拼、為整個臺灣司法的扭轉乾坤奉獻自己些微的力量。基層法官要求的不多,只希望你們誠實以對、秉公處理;如果還要求多一點的話,則是針對司法人事制度的變革,作出劃時代的改變(包括廢除萬年庭長、最高法院人選的慎重決定、法官人事制度的多元民主化...等等,這些聲音早為你們所熟知了)加油囉!
2010-08-17 14:45:13
林孟皇
標題:引清兵入關續集--法官法草案有關人審會條文試擬
作者:林孟皇
對象/希望回應單位:所有法官(含蔡理事長)
日期:99/08/16 14:12:21
內容:

個人在上次張貼「引清兵入關」一文後,許多學長在論壇上惠賜寶貴意見,贊成者有之,反對或提供修正意見者亦不少。經建榮兄與我將前次所擬條文送由民間團體二次討論後(與會成員有律師、學者),作出如下的修正。如無意外,將成為民間版法官法草案的內容之一。

在這個多數由律師組成的會議中,與會成員高度認同「法官自治」理念,認為外部委員僅在確保法官人事審議的透明化,並無意由「清兵」來主導法官人事事宜,也就是與會成員確實是基於公益的考量而推動改革,認為在當前我國的法治環境中,唯有「法官自治」,始能確保審判獨立。之前許多學長的疑慮,其實是過慮了!

這次擬定的條文內容草案,有以下特色:一、在維護審判獨立的前提下,原則上採「法官自治」,半數以上(十三人)委員由票選法官擔任;二、基於法官人事的民主化與透明化,有四位外部委員,檢察官、律師代表各一人,學者及公正人士二人,而為避免御用學者的出現,學者及公正人士必須由票選法官代表推舉的人選中聘任;三、院長、庭長一律採任期制,期滿應送人審會決定其續任或延任事宜;四、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人選,司法院應提出二倍人選供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不再受最高法院庭長會議的拘束;五、人審會審議規則應送人審會審議後定之,不再由司法院單方決定。

當然,這仍只是修正案,期望各位學長惠賜寶貴意見。希望在凝聚眾人的共識後,讓我國的法官人事制度更臻完善;也希望法官協會蔡理事長能將這份草案內容寄予各位理、監事,以便屆時法官協會在進行協商或公聽會表示意見時,能事先瞭解該草案內容有無窒礙難行之處。謝謝!
2010-08-17 14:46:58
林孟皇
法官法草案第四條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各級法院法官之任免、轉任、停止職務、解職、遷調、考核、獎懲、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前項委員會,由二十五人組成,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其他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指定七人。
二、法官代表十三人: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院法官代表八人,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三、檢察官代表一人:由檢察總長或其指定之人。
四、律師代表一人: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五、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二人:由第二款法官代表共同推舉二倍人選,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最近十年內曾受懲戒者,不得擔任第二項之法官代表。
第二項委員會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各級法院院長、庭長於任期屆滿後,如經司法院認有連任或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延任之必要者,仍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始得連任或延任。
現職法官調任各級法院庭長、最高及高等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遴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人選,司法院應提出二倍人選供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採各職缺逐人審議方式。審議對象、程序、決議方式及相關事項之審議規則,由司法院送交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定之。
2010-08-17 14:47:45
凌台大
感謝孟皇兄的留言。
一般人似乎無法進入法官論壇,
因此我們也無法看到內部的討論,
謝謝您的資訊。

如果以目前草案中的人審會的設置,
成員以法官為絕大多數,
外部人士僅檢察官、律師、學者共四人而已,
還是以法官自治為主,
這樣應該會減低法官的擔心。

但我比較好奇的是評鑑的方式和標準?
前幾天發現法官守則竟然只有短短五條,
而且內容相當抽象,
當然法官也有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
但是司法不同於一般公務,
應該針對審判的特殊性,
制訂司法官倫理規範,
使法官有所依循,
也藉此懲處不適任的法官。
目前的法官守則如下,
這實在等於沒有規範,比新生活運動還抽象:

一、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
二、法官應超然公正,依據憲法及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及不為任何關說或干涉。
三、法官應避免參加政治活動,並不得從事與法官身分不相容的事務或活動。
四、法官應勤慎篤實地執行職務,尊重人民司法上的權利。
五、法官應隨時汲取新知,掌握時代脈動,精進裁判品質。
2010-08-17 22:53:19
林孟皇
法官評鑑是為解決出了問題的法官,這當然重要。然而,決定將誰分派到特定職位的法官人事審議制度,才更應該是問題的重點。因為院長、庭長對於法官自律、司法行政等事務享有絕大的影響力。因此,改革我國司法的首要之務,在於法官人事制度改革。我提出上述的人審會修正草案,在法官論壇上遭到嚴厲的質疑,大家都反對外部力量的參與,這樣的改革之路,實有賴全體國民的深思熟慮與支持。

至於法官評鑑標準的法官倫理規範,正如凌台大所言,過於簡略。配合法官法制定而研擬的法官倫理規範,業已定有詳細的草案內容,礙於本版面的字數限制,實無法張貼於此。不過,規範再嚴備,如果操作的法官自律委員會選出不適當的人選,再多的規範也是枉然,這告訴我們人事問題是多麼重要!因此,人民及社會輿論的監督力量要持續,司法改革才有步入正軌之時。
2010-08-18 09:14:43
現代俠盜
法官碰也不能碰

在美國,當大法官比當總統還神氣,總統威廉‧塔夫托(William H. Taft,1909-1913年任職),當了總統後,還不過癮,想方設法,非要當上夢想已久的大法官(1921-1930年)才甘心。因為總統四年之尊寵,那裡抵的過終生的尊寵。

在台灣,只要是法官,不論大小,都比阿扁總統還神氣,也是終生的尊寵。

阿扁總統雖然有刑事豁免權,亂說話,民事損害賠償還是跑不掉,被平民告了好幾件,灰頭土臉,但還是要自己負起賠償責任。

台灣的法官犯了錯,侵害人民,除了枉法判決有罪,會由國家負起賠償責任。民事損害賠償,連碰都不能碰,不必擔心自己要負起賠償責任。

就此點而言,法官神氣,還是總統神氣?

人民不必計較到底誰神氣,只卑微的要求憲法保障的基本權不容侵犯,這是文明國家的基本要求。

名譽及訴訟權都是憲法保障的人格法益,均可由民法第195條獲得民事損害賠償。
故,人民名譽受損,人民自己隨時可以到法院,主張請求損害賠償,連貴為總統也難逃。這就是憲法的威嚴,人民權利的實質保障。
有趣的是,人民訴訟權受損(注意,誰有資格能侵犯到訴訟權?),人民自己不可以到法院,主張請求損害賠償,需待檢察官起訴法官,判決有罪,再由國家負起賠償責任。人民不能主動自己主張權利,聲請法院判決,豈不怪哉。這就是人民權利的實質保障,沒有實現。

民事法院的大門,不是永遠打開的,古時候,有理無錢,莫進來。
現代台灣,涉及自己人,有理有錢,也莫進來。
到底我們進步了,還是在退步。我們的法律那裡出了錯,想不透(法官們,萬歲、千秋。失敬了)。
2010-08-23 10:08:36
凌台大
法官的待遇和尊榮在台灣的保障不能不算高,但相對於他們的工作量,以及工作的環境,其實以基層而言,我個人並不覺得不相稱。我周遭有很多基層法官是很努力敬業的,也有許多法官很上進、持續進修精業。

但此次高院的事件確實令我失望,也衷心希望這樣的人在司法界是少數。司法形象是一個大整體,一有腐敗,很容易產生整體有問題的印象,因此司法界的自清當然就格外重要。

法官的獨立性建立於司法判決的信賴性,台灣司法和官場的過去共業,只能靠大家一起來改革和承擔。

法官和總統都是為人民服務的人,誰都不該神氣,誰都該兢兢業業,虛心反省。
2010-08-23 10:41:21
現代俠盜
凌台大在「我為什麼反對目前推動廢死」中說,即使是死囚,都仍有基本的權利保障?
此基本的權利保障我猜指的是合法聽審權,屬訴訟權範圍。
也就是說在訴訟權無受損下,死囚死而無憾。
偉大的訴訟權,憲法的基本保障。

問題來了,如何確保訴訟權無受損,靠「兢兢業業,虛心反省。」的道德勸說,靠法官們的自治自清。
還是靠制度的制衡,外部的監督,人民的耶林所著的「為權利而鬥爭」。

請問,如果最高法院的法官關說案,如果沒有爆出來。車禍的被害人在審理時,甚至有證據懷疑,當時發現自己的合法聽審權受損,他可以自己要求民事損害嗎?最多也是審級救濟。
同樣,該言詞辯論不言詞辯論,該調查證據不調查。人民寄望的是什麼「為權利而鬥爭」?
審級救濟?
還是法官們的自治自清嗎?

絕對權力絕對腐化,司法的腐化,始於今天,是個案嗎?
如果制度沒有建立,耶林所說的「為權利而鬥爭」。人民如何實施。
法學界有認真考慮嗎?
看到的還是隔靴搔癢,這就是所謂的反省,到此為止,虛晃一招。

耶林所說的「為權利而鬥爭」指的是民事吧!只有法官才有,人民沒有。
2010-08-23 11:50:16
現代俠盜
人民自己手上有什麼?

憲法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好一個依法律請求賠償。訴訟權如果受損,有問題的是「民事部分就是沒有法律可以請求賠償」。
證據就是,沒有一件實質審判之例子,虛應一番,判決了事。上網一查資料庫就知道了。

林法官與凌教授,大談改革,卻不見此。遺憾。
2010-08-26 10:39:00
有個屁用
學者拿國家補助,寫一堆食之無味的論文,也是罪大惡極
司法局內人互批,外人不懂,請局內人自己好自為之,不要到頭變成沽名釣譽,這也是罪大惡極
國考科舉思維不變,法學者黑手不退,專挑皮毛改革,以學生為魚肉,不公不義只會繼續下去
2010-09-01 10:18:52
凌台大
司法考選的問題確實是司改的基本問題,
目前的考試制度與100年的考試制度,
相差僅在於:
以選擇題淘汰三分之二的考生後,
在申論題的閱卷上,
使閱卷老師比較輕鬆,
如此而已。

對於之前我所提到的,
這樣的考試對於考生:
是否適合從事司法工作?
對這份工作的熱誠與理念?
是否能篩選出真正理解法律、
願意與時俱進、提昇自己的人?
我想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在交大科法所,
我一直努力維持的課程:法院實習,
想達到的其實就是補足考選這一塊的缺口。

至於目前的命題者,
我必須實說,
比之我考試之時,
所謂的國考黑手或獨門暗器,
已經少了很多很多了。
但只要我們的考試不是考實務見解,
不是考法學通說,
那麼樓上網友所擔心的問題,
大概多少就會存在。

我們無法確保在這年頭,
是否還有法律學者,
以國考作為自己建立山頭、大賣其書的良機,
這端視學者的良知。

所有的改革都要人與制度並重,
作為法學教育和研究者,
我會盡心。
2010-09-05 21:33:00
基層人員
我是寄身某地方法院的基層人員。在尚未進入這司法圈之前,對於這環境一點都不了解。天真的認為所有的法官都是優秀且受人敬重的,然而,事實上卻是不然。曾經在報紙上看見陳長文老師撰文批評有的法官會將判決交由法官助理製作,當時心想那應該是好久以前的時代才會發生的事吧。沒想到這事就發生在我的周圍,而且持續發生中。法官助理和書記官天天挑燈夜戰卷宗,法官呢? 無言。然後看著同事口耳相傳認真的好法官,雖然表面平淡,但也知道法官之間的角力,大概就像平靜河面下的暗流,也只能做好自己的本分,不多管閒事了。
2010-09-09 23:58:24
越看越扯
選擇題的書已經一堆了,白痴化更進一步
搞不好高x華跟X液教英文不夠,也會開法律補習班喔
法學雜誌精神分裂,一邊訴諸要有高標準的法律人,一邊還是在幫大家考試,噗!
重點其實不是暗器,也不是考通說就有救
因為大家以為的通說還可能不一樣,也不知道到底是誰說的
問題其實出在台灣的法學教授上
他們忘了自己其實是老師
不是幫派頭子,也不是官商集團的主子
但他們絕對不會被改革到,
統一以後也一樣
2010-09-28 21:03:13
曾是學生
老師,

您文章起頭說到執業之初的"奇遇"(老實說,我是不知該如何定位這樣的情況...但説實話我是訝異的) 確實蠻震撼的---此實我不知該說是慶幸還是難過..身為小律師的我 所幸沒有遇到(當然希望以後也不會).....但如果這也是促成老師投身教職的一項因素,那麼我想這是值得慶幸的部分!

這兩天媒體仍不時報導不肖法官的誇張行徑...實在另人感概又憎恨...感概法院中真是什麼"飛禽走獸"都有...憎恨這些動物仍在侵蝕著他們競競業業、刻苦辦案的同僚...

林法官始終在龐大的司法體制中當個不匿名的發聲者...請問那些躲著爆料,甚至指引、左右資訊導向的法官或司法高層們....又在做些甚麼的?

我們身為法曹一員,深知司法體制是我們發揮所長、發現真相、發聲改革...的場域,至少身為資淺的我,仍是有期待的!
2010-10-07 23:04:45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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